《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通用4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口号吧,口号一般都用一两句完整的句子来表现一个信息或一个观念,信息单一,容易理解,没有过多的信息需要受众用心记忆和用心理解。你知道什么样的口号才能算得上是好的口号吗?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通用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 篇1
延期至2021年的东京残奥会将从8月24日持续至9月5日,整个赛事将持续13天。那么你们知道关于2021东京残奥会主题口号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东京残奥会主题口号2021最新须知_残奥会起源于何时何地,欢迎参阅。
东京残奥会主题口号2021东京奥运会及残奥会口号为“United byEmotion”。并写道:这个夏天东京将迎来世界各地的观众,志愿者以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运动员和难民奥运代表队选手,人们因东京2020相聚,这里将超越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等一切差异,人们互相融合,彼此更加了解。
残奥会起源于何时何地残奥会起源于1948年7月29日在英国斯托克·曼德维尔医院(Stoke MandevilleHospital)举行的残疾人射箭比赛,该医院当时为战争中伤到脊髓的病人提供治疗。路德维希·古特曼(LudwigGuttman)医生特意在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之际,宣传了运动康复的有效性。从此以后,该医院每年都会举行残疾人体育比赛,1952年还有荷兰选手参赛,由此发展为第一届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ISMG)。
1960年罗马奥运会闭幕后,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首次在其举办城市举行。这后来被视为第一届残奥会。1964年东京奥运会闭幕后在东京举行的为第二届。此次为东京第二次成为残奥会举办城市。就冬季残奥会来说,奥地利的因斯布鲁克曾在1984年和1988年连续举办两届,但东京是历史上首个举办两届夏季残奥会的城市,东京残奥会非常值得纪念。
残奥会的含义其实,首次使用“帕拉林匹克(Paralympic)”这种说法的是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该词为“半身不遂(Paraplegia)”和“奥林匹克(Olympics)”的合成词,是第一届东京残奥会的爱称。1988年汉城奥运会开始将管理“奥林匹克”名称的国际奥委会(IOC)批准的“Paralympic”用作正式名称。自那时起,残奥会才有了与奥运会“同时举行(Parallel)”的“奥林匹克”运动的含义。
中国参加残奥会中国从1984年6月首次组团参加了在美国纽约举行的第7届残奥会,之后参加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0年的残奥会。在这5届残奥会上共派出215名运动员,共夺得金牌80枚、银牌72枚、铜牌52枚,59人次破75项世界纪录,25人破残奥会纪录。
一般来说,中国参加残奥会都是“三少一新”,即参赛人数少,参赛项目少,参赛经验少,参赛新手多。由于人数少、新手多、临场经验不足和平时缺乏训练,要与世界上众多强手较量争雄,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 篇2
奥运会营销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特许赞助商计划、电视广播权、特许授权和门票收入,其中,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是现代奥运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四个方面都包含了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特许个别或部分企业有偿使用,特许权的核心是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的诸多权利的集合,实际上也是广泛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在奥运会营销中的应用。因此,奥运会营销中首先需要特许人——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国奥委会确立一整套完整的、可以依法保护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体系,这是奥运会营销中的重中之重。
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核心——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日渐显现出巨大市场价值后,国际奥委会对其保护也更加重视,对其成员尤其是奥运会主办城市所在国家也提出了特殊要求,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内涵的界定进行了充分扩展。
为了充分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在取得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举办权之后,北京奥组委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所涉及的奥运会知识产权从核心层、紧密层、扩展层三个层次,确定了奥运会知识产权体系的具体内容,并对其实施了全方位的登记、注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这种完整、细致而具体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尽可能广泛地覆盖了对奥林匹克品牌的各种演绎,为奥运会营销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依据,也提高了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对其他特许经营体系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建立多层次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转让体系
虽然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转让由来已久①,但真正成规模、成体系地得到充分应用是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经过百年发展,奥运会虽然已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独特品牌,但由于“蒙特利尔陷阱”②使奥运会的非商业化原则失败,加上1950年莫斯科奥运会受政治抵制,亏损巨大,以致于不太有国家愿意申办奥运会。为使奥运会走出困境,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奥运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并通过不同层次的特许授权,细化、分解奥运知识产权的使用。1983年国际奥委会首次对赞助商分类管理,设立官方赞助商、官方供应商和特许授权商三个不同层次,给不同层次的企业参与奥运会赞助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使赞助收入大幅增长。1984年洛杉矶奥组委主席尤伯罗斯充分应用特许经营运作奥运会,第一次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发挥到了极致。
首先,为获得最大营销效益,洛杉矶奥组委使用招标投标制出售电视版权特许,经过美国四家电视公司竞争后,由ABC出价22500万成交。这项电视版权的出售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其次,洛杉矶奥组委对特许权进行分类,第一次将奥运会的商业赞助分为赞助商、供货商、营销许可证三大类,每一类都授予相应范围的特许权,以排他性和非排他性的方式,在不同规模的企业中为奥运会筹措资金。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举办奥运会,洛杉矶奥组委本着“谁获利多谁出资,而多投资可获得更多利益”的商业原则,将目光瞄准在财力雄厚的超级跨国公司,将奥运商业伙伴计划中的赞助商数量减少30多个,以“每个行业里只留最大的一家赞助公司为奥运会指定产品”为基准,提高了特许费标准,以400万美金为底价,迅速的与一些世界顶尖级的公司达成了协议,并以全球性排他原则的特许授权保证受许人广泛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确保奥运TOP赞助商获得高额回报。
对于以提供实物和服务为奥运会提供赞助的企业,尤伯罗斯以排他性的供应商和非排他性的供应商相区别,这类企业也不同程度地享有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市场营销的权利。同时尤伯罗斯还充分利用了美国人喜欢热闹的特点,将参加火炬传递的权利也作为特许权——制定了“1公里青年遗产计划”,每个愿意持奥运火炬跑1000米的美国人支付1000美元的特许费③就可以参加火炬传递活动,第一次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许对象由企业法人延伸到自然人,既创新了奥运会营销许权的使用形式,也突出了奥运会的广泛参与性。
通过对奥运特许权淋漓尽致的发挥,尤伯罗斯和他的团队不仅为洛杉矶奥运会的顺利召开筹集到了足够的经费,而且在没有任何政府资助的情况下,创造了2.25亿美元的盈利,开创了奥运会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商业运作,改变了以往奥运会“赔本赚吆喝”的历史,也为国际奥委会全面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奥运会营销,利用奥运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巨大价值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的发展提供了绝好的实践经验。
从1984年以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建立起了日趋完整的体系。该体系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无形商品(电视转播权、在线转播权等)与有形商品(吉祥物、徽章等)的开发销售共同组成了庞大的奥运特许产品群,涉及到包括传媒、广告、金融业、航空运输、制造业、餐饮、零售商业、物流配送等在内的众多行业;多层次的特许权划分既满足了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参与奥运的商业目的,也满足了全球不同人群对奥运赛事的关注和由此带来的消费需求。有些项目虽然没有冠以特许经营的字样,但就其实质和运行的方式来看,也属于特许经营——即通过对特许权的转让和使用,为特许权的所有人和受许者创造价值并服务于社会。而电视转播权、在线转播权等富有时代特征的新的特许权形式以及各届奥运会深入人心的吉祥物、会歌等,在为奥运会营销开辟新市场的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特许经营内涵的认识:即从对有形商品的商标、商号的认识,深化为对包括无形商品的商标、商号在内的知识产权体系的认识。这使得人们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回归其本质——特许经营是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权的营销,特许经营是无形资产的输出,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资源。这对于中国特许经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奥运会营销的实质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如会徽、标记等进行商业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因此,奥运会营销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通过法律制止对以奥运标志等为代表的奥运知识产权的非法滥用,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过合法授权、按合同缴纳特许费用的企业获得良好的收益。
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一是《奥林匹克》,二是《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在这二个文件中,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具体范畴和保护要求均有专门和详细的规定。例如,将与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这些专有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归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资产”;将奥运会申办机构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对奥运会主办城市名称+年份的文字使用、其他足以使人认为与奥运会直接相关的标识和口号等,要求比照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对本届奥运会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会”名称、奥运会口号和吉祥物等提出保护条件。
在保护时限上,国际奥委会要求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中的部分内容(包括可能属于著作权、专利权的内容)进行永久保护,而且不必通过登记和注册④;要求奥运会组办国和政府必须承诺“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由此可见,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事实上已成为举办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⑤。对奥运会组办国而言,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了奥运会组办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信用。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的成功不仅在于其运作模式,还得益于美国1978年颁布的《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案》(简称“业余体育法”)和1980年初期法院判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支持,给予了洛杉矶奥运会在商业化运作方面的法律保障。该法赋予美国奥委会管理所有奥林匹克相关事务(包括专用语、标识、奖牌、服装和奥林匹克影片)的独家权利,即有权对一切与奥林匹克主题相关的商业提议进行审查;明确规定美国奥委会拥有对美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泛美体育组织的商标、商用名称、徽记、徽章或标识、用语等一切相关主题的专有权利(在美国奥委会辖区内),未经美国奥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出于交易、促进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及宣传戏剧表演、体育表演和比赛等目的使用上述标识或名称,否则将依据1946年的《联邦商标法》纠正,履行适当的民事行为。美国奥委会还注册了自己的商用标识(即USA和五环,而美国奥委会官方徽记是带有国旗条纹及五环的盾的图案)和专用语,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如商标法、运动员参与奥林匹克商业机会的规定等)规范各组织与个体的行为,这些法律保护体系,为洛杉矶奥运会营销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立法的国家,相继出台了《奥林匹克五环及标记保护法案》(1987),《悉尼2000年奥运会名称和标记保护法案》(1996)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悉尼奥运会组委会还成立了立法机构来保护奥林匹克运动的知识产权和奥运会营销伙伴的契约权,出台了一些相关细则和公共关系、教育计划,负责解决与品牌保护相关的法律和其他问题,并面向消费者、媒体及商务社区开设了相关的提高全民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在北京申奥期间,我国政府明确做出了遵守《奥林匹克》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承诺。为兑现承诺,我国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专门立法。这些专门法规和已有的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全方位保护的架构,并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二元保护体制,即标志的权利保护既可以直接适用《条例》,也可以适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北京奥组委还采取五项主要措施防范侵权行为:扩大宣传领域,教育人们杜绝制假贩假、知假买假;保持与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锁证、查证制度;将奥组委备案的企业名单给各大媒体的广告审查员,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大力开发正牌产品,并采取密不透风的备案制度等等。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网络域名等领域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对奥林匹克运动产生负面影响,也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域名使用的国际性,必须通过国际性司法和仲裁机构解决争端。1999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仲裁机制具有应用的广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辖的强制性、仲裁的快捷性、执行的高效性等明显优势。对于等恶意注册域名,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先后于2000年、2001年向WIPO提起国际域名仲裁,WIPO的仲裁员于2000年7月13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和域名强制转让到投诉人,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利益。
奥运会营销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即特许权,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特许权的持有人——国际奥委会和各国家奥委会,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受许企业获得的是使用权,是由奥林匹克标志、会歌、图形等构成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各个要素在特许权中的有机结合,是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的诸多权利的集合。因此,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特许权的运用,也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必须随社会文化发展和经济、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市场化运作中,立法保护是前提条件,司法保护是中心环节,行政保护是关键,国际间合作保护是重要环节。各种相关法规相互补充、完善,从备案、许可使用、查处侵权、引导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多方面加强了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奥运会特许权所包含的内容尽可能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减少直至杜绝企业利用奥运知识产权实施不正当竞争或不正当获利,从而保障受许人的利益。
在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过程中,商标、商号被侵权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特许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认识,对保护措施和方法的研究既不深入也不细致;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散见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不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协调和参照,甚至很难判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哪些法律条款。国际奥委会及我国关于奥运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具体保护措施和案例,为特许经营企业如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和惩罚仿冒、滥用、盗用等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判例和方法,对推动我国特许经营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1896年的第一届现代奥运会——希腊雅典奥运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就已通过发行纪念邮票,获得知识产权收入;希腊富商阿维罗夫认为奥运会的复活有助于提升希腊在海外的形象也给予了很多资助,柯达公司也从这届开始赞助奥运会。
②1976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的第二十一届奥运会,由于耗费巨额财政资金,仍亏损10亿美元,成为加拿大经济的“陷阱”。
③以后的历届奥运会多把火炬传递权利作为对TOP赞助商权利的扩展。
④参见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bocog/ipr/.
⑤在申办2008奥运会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在签署的保证书中,使用了“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等制定有关法规”的表述,朱镕基总理代表中国政府也对此做出了全面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 篇3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由皮埃尔・德・顾拜旦于1913年构思设计的,它是世界范围内最为人们广泛认知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五个不同颜色的圆环代表了参加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五大洲--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和美洲。每一个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国家都能在自己的国旗上找到至少一种五环的颜色。
会徽:舞动的北京
“舞动的北京”是一座奥林匹克的里程碑。这枚以先贤明言创意、以金石印章为形象的会徽,是中国人民对于奥林匹克的敬重与真诚。“舞动的北京”是中国人崇尚的色彩。在这个标志中,红色被演绎得格外强烈,激情被张扬得格外奔放。这是中国人对吉祥、美好的礼赞,这是中国人对生命的诠释。奔跑的“人”形,代表着生命的美丽与灿烂。优美的曲线,像龙的蜿蜒身躯,讲述着一种文明的过去与未来。在它的舞动中,“以运动员为中心”和“以人为本”的体育内涵被艺术地解析和升华。
主题口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集中体现了奥林匹克精神的实质和普遍价值观--团结、友谊、进步、和谐、参与和梦想,表达了全世界在奥林匹克精神的感召下,追求人类美好未来的共同愿望。尽管人类肤色不同、语言不同、种族不同,但可以共同分享奥林匹克的魅力与欢乐,共同追求着人类和平的理想。地球上的人们同属一个世界,拥有同样的希望和梦想。
“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深刻反映了北京奥运会的核心理念,体现了作为“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三大理念的核心和灵魂的人文奥运中所蕴含的和谐的价值观,建设和谐社会、以求实现和谐发展是我们的梦想和追求。“天人合一”,“和为贵”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对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关系的理想与追求。而和平进步、和谐发展、和睦相处、合作共赢、和美生活则是全世界的共同理想。
英文口号“One World One Dream”句法结构具有鲜明特色。两个“One”形成优美的排比,“World”和“Dream”前后呼应,整句口号简洁、响亮,寓意深远,既易记上口,又便于传播。
吉祥物:福娃
福娃是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其色彩与灵感来源于奥林匹克五环、来源于中国辽阔的山川大地、江河湖海和人们喜爱的动物形象。福娃向世界各地的孩子们传递友谊、和平、积极进取的精神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望。
福娃是5个可爱的亲密小伙伴,他们的造型融入了鱼、大熊猫、藏羚羊、燕子以及奥林匹克圣火的形象。
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 篇4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以追溯现代奥林匹克文化的源起为逻辑起点,通过揭示奥林匹克文化的跨文化传播机制,以解释奥林匹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现象,旨在为奥林匹克文化在中国的进一步传播进言献策。
1.现代奥林匹克文化的源起
1894年6月16日,顾拜旦精心设计和主持的首次“国际体育教育代表大会”在巴黎索邦神学院召开,来自9个国家37个体育组织的78名代表到会,通过决议复兴奥运会,规定此后每隔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选出由巧人组成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顾拜旦起草国际奥委会章程,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哲学基础、教育和美学意义,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理论基础,使奥林匹克运动发展成为持久的体育与和平运动。这次大会标志着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诞生。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催生了奥林匹克文化的发展。无疑,奥林匹克文化源于古希腊文化,但伴随时代进步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又不断注人新的内容和精神。
2奥林匹克文化范畴的界定
奥林匹克文化是个庞大的范畴,从广义来说,奥林匹克文化包括奥林匹克运动的全部思想体系和活动内容,是奥林匹克运动在实践过程中所创造和衍生出的各种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物质财富即物质文化主要指奥林匹克运动对人体技能的改造、发展,以及所采用的各类场馆、器材等物质文化设施和由此产生的文化形态。精神财富即精神文化主要指奥林匹克运动所倡导的理念、精神准则、礼仪、运动竞赛规则、体育道德等精神产物。以及奥林匹克所提倡的文化艺术教育等活动内容。从狭义来讲,奥林匹克文化主要指奥林匹克运动非物质性财富。古代奥林匹克运动就有形体、圣火、演讲、雕塑等文化艺术活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更是继承和发展了这一传统,并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将这一传统推向新的高峰。
3奥林匹克文化的跨文化传播
3.1文化融合:奥林匹克运动跨文化传播的内涵 奥林匹克文化是个抽象的概念,它需以具体的奥林匹克运动为载体,在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行交流和传播。因而,奥林匹克文化的传播史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传播史。奥林匹克是人类社会通过体育运动不断寻求相互了解、相互适应和相互沟通的过程。传播的内涵有三个个递进的过程:一是认知和理解。二是达成共识和引起共鸣。三是改变行为。简述东西方体育文化的传播史,一方面我们看到,西方体育文化在工业革命之后依其强大的科技手段、经济实力向世界输出自己的运动文化。以竞技体育为核心的西方运动文化,在适应工业化生产和社会发展方式也显示出其培养人类超越自我精神等卓越功效。随着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进程波及全球。无疑,西方体育文化在与东方体育文化的冲突中尽显优势,这种冲突没有改变东西方体育文化的融合趋势,反而进一步加速东西方体育文化融合。如1932年洛杉矶刘长春的单刀赴会、1936年柏林奥运会中国代表团的参加、1964年东京奥运会、1988年的汉城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申办成功。可以说,当前的奥林匹克运动已经形成为一个跨文化、跨民族、跨国度的世界性文化体系。
3.2全球化:奥林匹克运动跨文化传播的基础
全球化是20世纪20.30年代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凸显出的新现象,它是指物质和精神产品冲破区域和国界的束缚,影响到地球上每个角落的生活。当全球化驶入发展的快车道时,奥林匹克的跨文化传播也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相契合,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开始加速复兴。从1896年第1届奥运会仅13个国家的3i1名运动员参赛,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204个国家及地区11438名运动员参赛,奥运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盛会。国家奥委会的数量也由1900年的8个,增加到2000年的205个。如此庞大的会员国组织已名副其实的使奥林匹克运动会成为全人类最大最隆重的盛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空前发展也使得奥林匹克文化传播到世界的每个角落。庞大的奥林匹克的组织为奥林匹克文化的传播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电视等传媒的出现和普及也使奥林匹克运动跨文化传播效应产生了质的飞跃。
4奥林匹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
奥林匹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循着先物质文化后精神文化的模式传播发展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奥林匹克文化与中国近乎绝缘。但令人安慰的是,奥林匹克文化在中国传播的火种却并没有熄灭。奥林匹克运动队中国的影响也在潜移默化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