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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范文(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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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如下是爱岗的小编枫帮大伙儿找到的立案申请书范文(最新7篇),欢迎参考。

法院立案申请书 篇1

20xx年7月31日,由于被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xx年5月29日生效的(20xx)西民二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

截至今日,未央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被执行人陕西力扬装饰公司支付二期手术费40000万元外,案件被搁置,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法院仍消极执行鉴于此,我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执行。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立案申请书范文 篇2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XX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XXXX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XX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XXXX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XX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

20XX年1月_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立案申请书范文 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倾销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

第四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第五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

第六条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虽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在确定本条第一款支持者的产量时,申请人的产量应当计算在内。

第七条国内产业十分分散而涉及生产者数量巨大的,外经贸部可以采用统计学上有效的抽样方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第八条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进口商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第九条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三章申请

第十条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十一条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四)倾销及倾销幅度;

(五)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人委托人的,应当说明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产量及所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四)所有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清单,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组成了协会或商会,应提供该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初步描述;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描述及二者的比较,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及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等;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地区)或出口国(地区);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该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和市场情况等;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替代性、价格和用途等方面。

第十五条关于出口价格,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在申请提出前12个月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价格。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报价单、价格单、海关统计数据、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

第十六条关于正常价值,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原产地国(地区)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可比价格;没有可比价格或可比价格不能获得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或者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申请人在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的证据材料时,应包括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合理费用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能获得实际结构价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本身的生产要素及该要素在出口国(地区)的价格或国际市场的通行价格计算。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价格单或者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

第十七条关于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倾销幅度进行初步估算,估算应以调整后的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值减去调整后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值除以到岸价(CIF)加权平均值的方法计算。

申请人以其他方法计算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主要包括国内产业损害的类型(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变化及价格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等方面。

第二十条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增长情况,自申请提出前三年的进口数量情况及变动幅度,上述数量变动幅度曲线图表等;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自申请提出前三年在中国国内销售的平均价格、平均价格变动图表等;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情况,包括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削减情况、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压低和抑制情况、影响国内产品价格的变动值等;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指标或因素的影响,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动、就业、工资、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及库存等。

上述某个别指标、因素不适用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的可能性,包括出口国(地区)现有及潜在的出口能力、出口国(地区)的库存等情况;

(二)本规则第二十条第(四)项所列因素或指标的可明显预见和迫近的变化趋势。

第二十二条以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除应提供本规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所列证据外,还应提供国内产业可能发展的相关证据,包括产业建立的计划以及实际实施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主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确定。

第二十四条关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当提供: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论证;

(二)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国外或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对国内产业损害影响的说明。

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提供本章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

第二十六条反倾销调查申请中如涉及保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对于保密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使案件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有合理了解的非保密概要;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八条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当分为保密文本(如果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提供副本,如涉及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

第二十九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数据载体。

第三十条申请人应当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递交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予签收。签收之日为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收到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之日。

第四章立案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以采取问卷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中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等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自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自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副本1份转交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应当至少有20天的时间研究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对反倾销调查立案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间内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或补充。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外经贸部驳回申请的,不得公开调查申请。

第三十七条外经贸部决定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应当公告。

第三十八条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三十九条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发起调查的日期;

(三)调查产品及出口国(地区)名称;

(四)调查期间;

(五)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六)利害关系方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七)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立案决定一经公布,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将申请书公开部分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国(地区)政府。如果调查涉及大量出口商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只向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申请书公开部分。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立案日期。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外经贸部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立案申请书范文 篇4

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份专利申请文件中既包括方法权利要求又包括产品权利要求,同时在撰写次序上既有方法权利要求写在前的,也有产品权利要求写在前的;有的按照引用的格式写成假从属,有的则没有写成引用的形式。同时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只规定了包含在一个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具备单一性,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多个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各自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及撰写次序。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对权利要求类型做了如下规定: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 其定技术特征是指以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具备单一性的多个技术方案可以要求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得到保护,这样既能够使申请人节省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同时也能够有效利用审查资源。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包括多个技术方案的情况有多种,其可以是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任意组合,这里的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一切关于物的权利要求,如物品、装置等。但是写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多个技术方案需要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把握的。根据以往审查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总结出了这种专利申请容易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一性问题,二是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包括多个技术方案,不管这多个技术方案是以并列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还是以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体现,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会首先考虑这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满足单一性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审查中指出单一性问题是否是最有助于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修改为可授权文件的方法呢?下面将举例对此进行说明。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成型装置,独立权利要求2限定了一种成型方法,而且在独立权利要求2中并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

如果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两项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申请人对其修改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删除其中一个权利要求然后根据其提交分案申请,另一种是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如果申请人依第一种方法修改,删除权利要求2并针对其提交另一份分案申请,则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根据保留的权利要求1对该案继续审查,如果经过检索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则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依据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分案申请,由于该技术方案的实施是依赖于说明书中的特定装置(也就是原母案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装置),因而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申请人要克服该问题的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将装置的特征加入到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然后审查员继续针对包含了装置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进行审查(见下图);如果申请人依第二种方式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装置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2或者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则审查员经过检索然后做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由上述过程可知,如果审查过程中对于类似申请以单一性意见指出,会使申请人有不同的修改方向,而如果申请人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修改,当该申请的装置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时,则对申请人来说提交分案申请是一项额外白付出的支出;当该申请的装置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符合时,申请人的分案申请可以得到授权,而如果申请人在修改原申请文件时只是删除了方法权利要求却并没有针对其提交分案申请,则这时候申请人一项专利权都没有。由此可见,依据单一性来处理该类问题虽然没有违背专利法和指南的规定,但却有可能因为后续的修改走向不同而给本申请带来不同的结果,其中有可能造成申请人权利的损失。

法院立案申请书 篇5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省x县人民法院(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调解,被申请人应于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执行的内容)。

××××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份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样式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规定制定,供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必须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x组村民,

住xx市xx区xx村292号,

电话:

被执行人:曹xx,男,19X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带班班长,住xx市xx区xx村xxx号,

身份证号,

电话:x

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职务:

总经理电话:

住所地:xx市xx区xx南路xx号xxxx室

法院立案申请书 篇6

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1月31日作出(20xx)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案件执行风险代理合

案件执行风险代理合【1】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索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 判决(以下简称 号判决)项下 公司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号判决执行阶段代理人,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指派 律师具体承办甲方委托事宜。

二、乙方代理权限及工作范围:全权代理甲方参与执行工作,包括搜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与执行法院或有关部门沟通、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对已查封财产进行评估及拍卖变现、处理与执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具体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执行代理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执行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乙方承办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应当勤勉尽责,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权益的活动。

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不得接受对方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本次委托代理方式为有条件的风险代理,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甲方按申请执行标的额的 向乙方支付前期代理费。

2、后期代理费用与乙方代理执行结果挂钩,甲方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标准为执行回款(非现金财产形式按当时评估价值计算)的 %,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执行回款后的10日内,分期回款则分期支付。

3、甲方除代理费之外,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乙方为承办本合同项下工作所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打印费、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特别约定事项:

乙方代理申请执行、处置查封房产、土地或其他财产需支付的执行受理费用及评估、拍卖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执行过程中需要提供担保,则担保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号判决执行终结止。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双方如有未尽事宜需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2】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电话:

乙方: 承办律师:

地址:电话: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_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朝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

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

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 成,乙方 成。

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

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

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

签定地址

签定日期

xxx人民法院:

我行申请执行xxxxx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在xxx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当地政协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 篇7

一、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发出受理通知书

案件执行存在期限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执行,会被视放弃执行权利。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时应留下证据。

过去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由于申请执行人要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手里会有法院开具的收费收据,该收据可证明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为减轻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现在有的地方法院已不再预收申请执行费,改由被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中缴纳,这的确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执行申请条件的就收下,口头告知当事人已受理,不给申请执行人任何案件受理凭证。因为不预收申请执行费,所以也不会给申请执行人任何收据。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间自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法人为六个月,自然人为一年。如一当事人在其案件申请执行期满后提出,其曾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向某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案件已被受理。由于该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都不给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受理凭证,所以他手里自然也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受理凭证。当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执行的期限问题时,法院提出未收过该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材料。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该当事人是否已在法定期间提出过执行申请呢?

由于申请执行人手里没有任何申请执行案件被受理的证据,一 没有超过申请时效的,还好说,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但对于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申请执行人可能将面临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这对于标的巨大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将是惨重的。申请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权的丧失,无疑是法院受理案件却未给受理通知书所导致的,但他无法说得清。

在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被申请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的,被申请执行人有理由行使抗辩权,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法院没有给申请执行人发放通知书等案件受理凭证,仅靠申请执行书与法院关于已在法定期间立案的说明,将难以令被申请执行人信服,无法打消被申请执行人可能存在的关于申请执行人实际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仍予受理的疑惑。

由于不给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形式的案件受理凭证,当事人可能要问:人民法院会不会出现受理已超过期限的执行申请?会不会出现否认已受理的执行申请案件的存在,导致申请人最后丧失申请执行权?这样问题的存在,无疑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不利。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受理起诉规定了七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但对于申请执行立案应否发放受理通知书未作规定。不发放受理通知书,可能是法院出于省事、方便考虑。

可以这样说,发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对人民法院是一种解脱,对案件当事人是一种踏实!

二、人民法院应给使用支票支付执行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方便。

相当长的时间以来,当事人到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去立案,在凭法院通知向银行缴纳诉讼费时,如使用支票,大都要等两三天支票款项到帐后,银行才能给开具缴费凭证。两三天后,当事人再次到银行领取缴费凭证,然后以该凭证去法院换取正式立案收据,此时案件才被正式受理。

作为一名律师,我经常企事业等单位到法院去立案,由于大都以支票缴纳诉讼费用,所以经常要两三天后再到银行领取缴费凭证,然后再去法院换正式收据。等到支票到帐银行才能给开具缴费凭证、案件才能被正式受理,不外乎是法院或者银行担心当事人的支票存在空头、伪造等款项不能到帐情形。但这样做一方面是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支票正常流通、使用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无形中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不便且增加了诉讼支出。

过分考虑自身收款保障,而无视给支票正常流通、使用带来的不利影响,无论对于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裁判权的人民法院,还是对于支票等票据的发放单位银行,都是不可取的。

另外,当事人结算诉讼费的支票出现空头等不能入帐情形的毕竟是个别的,且完全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中止对案件的审理,要求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行使票据追索权,收回该笔诉讼费用。总之,不能因可能存在的个别支票不能入帐问题,而让众多的当事人等上两三天,让众多的当事人再次往返银行与法院,这样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影响了案件进程。

也许有人说,用现金缴纳诉讼费不就无需等两三天了吗?的确是这样,但问题是小额诉讼费用现金缴纳自然方便,而缴纳大额诉讼费对于企事业等单位就不方便了。按照财务要求,企事业等单位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尽量以票据通过银行结算。企事业等单位确需使用大额现金的,一般都要到银行临时提取。相对以支票形式缴纳诉讼费,大额现金形式明显是不安全、不方便的。

与到北京市的法院立案相比,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的当事人就感到省事多了,因为在那里以支票缴纳仲裁费用会当即收到正式的收据。难道是人民法院实行了“收支两条线”,而仲裁委员会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因吗?恐怕不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