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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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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需要用到通知的情形越来越多,通知根据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种类。相信许多人会觉得通知很难写吧,如下是爱岗敬业的小编演员帮助大家找到的处罚通知书优秀14篇,欢迎阅读。

处罚通知书 篇1

__市__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合经区消防大队营区维修(室内)工程施工(项目编号_______[____]G031号)”项目投标中:不愿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放下成交资格。现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该项目询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规定:

1、全额扣除报价保证金伍仟陆佰元整上缴合经区财政专户;

2、禁止你公司自处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参加__经开区政府采购中心任何招标活动。

特此通知

__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处罚通知书 篇2

农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税收管理程序的纳税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行政制裁,是征收机关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的有力措施。当前有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很多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布无效,其主要原因就是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未对下列6个方面的事项引起注意。

一、取证程序要合法

调查取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农业税收案件,依法定程序查明实情,获取证据进行的专门活动。首先,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集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所有证据资料的时间,必须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而不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其次,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农业税征收人员,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同时,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必须无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执法人员就属于回避对象。再次,在证据可能消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物证、书证可能被损毁、转移、隐匿的情况下,经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并在(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二、证据资料要充分

所谓充分,就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而且要做到确凿无误,即证据资料应合乎下列要求:1、纳税通知书、限期纳税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应与处罚决定书上的纳税人姓名、地址、时间、税额等要一致;2、限期纳税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要附纳税人签字的送达回证;3、税额、滞纳金和罚款要计算正确。

三、处罚决定书要完整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完整准确地载明下列事项;1纳税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2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4纳税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的途径和期限;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名称、印章;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号。若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要求,则有可能被纳税人抓住“把柄”,提起行政复议,并导致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复议中败诉。

四、告知程序要到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向纳税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纳税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实施农业税收行政处罚,一方面告知程序千万不能省,另一方面告知程序必须到位。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农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利;二要履行送达程序。即能当面送达当事人的应派专人送达,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农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总之,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制作书面“送达回证”,并在上面载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被送达人、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等事项。

五、听证程序要规范

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7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前15日内将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2(听证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应当回避;3、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否则,组织的听证就不合规定,行政处罚也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被依法撤销。

六、处罚时效要有效

处罚通知书 篇3

XXXXXX单位: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例安全隐患:

1、该部位砌筑人员在砌筑过程中砂浆饱满度严重不符合要求,在靠近拱圈的位置几乎没有砂浆,片石成松散状堆放,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的隐患。

2、项目部现场人员对其要求整改且不积极配合。

责令你单位对上述事故隐患,于20xx年XX月XX日整改完毕。按照有关法规、办法、规定,给予你单位XXXXXX元经济处罚;罚款在XXXX上缴集团财务科,不上缴者责任自负。

XXX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XXXX年XX月XX日

处罚通知书 篇4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案卷;制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107-01

1.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按顺序装订。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的原则。

2.一般程序案件封面即封面题名(案由)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经营病死猪肉案;处罚结果逐条填写清楚;案卷保管期限应按定期(十至十五年)。重大违法案卷长期保管。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案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是立卷情况的说明和备考,应当填写立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案卷没有装入备考表是一缺失。

3.卷内文书装订秩序要规范。往往依办案过程将《立案审批表》放在卷内文件的第一,这是不对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首要文件放在第一,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文件,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处于主导地位,其他文件则处于附属地位,是案件内容的组成部分。案件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整理归档: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申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检)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来稿摘登・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鉴定意见等,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执行的票据等材料、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备考表。在办案中不涉及到的内容,如没有进行听证,自然没有听证材料,要真实反映案件情况。

4.全卷页码不是卷内各文件的页码。卷内文件材料应当从目录后的第一个文件开始,也就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5.装订材料要齐全。实践中往往处罚罚款发票缺失,应将罚款票据复印件装入卷内。同时,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被遗漏。存在影响资料较少等问题。

处罚通知书 篇5

各部门同事:

20__年__月_日,公司__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职责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职责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职责人___,__元;

2、 事故间接职责人___、___,各__元;

3、 __经理、__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各__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月_日

处罚通知书 篇6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我局已决定立案,并拟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名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调查本案。你单位(个人)如认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时,你单位(个人)应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

年月日(章)

处罚通知书 篇7

一、当前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1.逾期催收通知书签收不规范,影响催收有效性

(1)逾期催收通知书填写不规范

逾期催收通知书除了借款人、担保人签章外,其它要素如债权本息等要素全部空白,债务人、担保人签收日期也未填写,诉讼时效何时中断无法判断,有的还对签收日期进行涂改,严重影响催收通知书的有效性。

(2)逾期催收通知书签章不规范

一是农信社催收经办人未签章,何人经办情况不明,影响后期对催收工作的责任确定。二是债务人、担保人签章不全,如保证人是村经济组织或企业的只有该组织或企业的公章,未加盖负责人私章或签字。

2.怠于不良贷款催收工作

个别信贷员责任不强,对不良贷款一直拖延不予采取有效诉讼保全措施,直到诉讼时效将至仍既不签发催收通知书也不予以,这期间如果发生信贷员调动,容易出现由于新接手的信贷员对不良贷款情况不了解,管理力度跟不上,导致超诉讼时效。

3.不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导致保证人脱保。

有的信贷员不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在超诉讼时效后才签收催收通知书进行补救,这很可能导致保证人脱保,如果保证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以此向法院提出抗辩,农信社将无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4.催收通知书一次签收多份,应付检查

有的信贷员为应付检查、避免处罚,在签收催收通知书时投机取巧,对借款人、担保人一次签收多份未填写签收日期的催收通知书,以后每临近诉讼时效时再填写一份来保全诉讼时效,实际上起不到任何催收的作用。

5.对前任已超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缺乏责任感和有效的补救措施

接任的信贷员对在前任信贷员手中已超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认为责任在前任,与已无关,为减轻工作量,往往不再进行催收,任由诉讼时效丧失。而实际上不少超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如措施及时、得当,是可以诉讼时效的。

6.对超诉讼时效责任追究有一定的困难

如果出现个别岗位的信贷员调动频繁,特别是一年之内连续更换几个信贷员的,由于信贷员疲于交接,信贷管理难以跟上,容易导致超诉讼时效情况发生。而这期间发生的超诉讼时效不良贷款,由于检查客观存在着滞后性,将对超诉讼时效责任的追究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也给个别信贷员以侥幸心理,放松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管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农信社贷款以支农为主,不良贷款普遍金额小、笔数多,涉及的借款人、担保人众多且多为农户,农户流动性强,常常外出打工有意逃废债,有的甚至下落不明失去联系,催收比较困难。法院方面也同样面临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的问题,比如闽侯县白沙庭法院一共只有八个工作人员,却需要负责白沙镇、廷坪乡、洋里乡、大湖乡等四个乡镇几十个村的法律诉讼,且大多地处偏远,工作难度确实比较大。特别是发生多笔不良贷款需要强制执行时,法院方面往往执行意愿不足,配合不够顺畅,使得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与清收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内部原因

主要有个别信贷员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工作马虎了事,缺乏责任心;联社管理措施不够到位,缺乏细化的制度规范,检查力度不够,超诉讼时效责任落实不够及时;新手信贷员对信贷工作不够熟悉,诉讼时效等法律知识不足,容易忽略对不良贷款管理;个别信贷岗位信贷员频繁调动,接任信贷员对接手的信贷工作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对不良贷款的管理不能及时到位。

三、建议与对策

1.建立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制度

建立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制度是规范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避免不良贷款超诉讼时效最有效的办法。制度应明确规定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细则,如要求催收通知书应做到债权本息等要素填写完整、准确,借款人、担保人签章齐全(如果是企业或经济组织的除了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外还应有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催收通知书的签发与签收日期填写正确,不得涂改,经办人必需签章以示负责,确保催收通知书签收的有效性。

催收工作应及时进行,催收通知书应按时≤≥发出,严禁由于催收通知书逾期签收导致保证人脱保的情况发生;对于多次催收无效并且无法签收催收通知书的债务,应及时进行保全诉讼时效,严禁出现临近诉讼时效仍既未签收催收通知书也未立案的情况,明确诉讼时效临近的禁止时限,建议为最后三个月(即在诉讼时效到期三个月前必须签收催收通知书或立案),以避免由于期间发生信贷员调整,接任信贷员对贷款情况不熟悉导致超诉讼时效。诉讼判决后应注意及时择机申请执行,避免超过执行时效。

对以上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要求,必须逐项明确处罚条款以保障制度执行。

2.加强检查监督,保障制度落实

稽核部门应密切配合业务职能部门,加强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工作检查力度,特别是信贷员调动时应及时跟进检查,及时核实诉讼时效管理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防范风险。

3.建立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跟踪和预警机制。

建立《逾期贷款诉讼时效序时监控表》、《逾期贷款诉讼时效统计表》等监控台账,对全社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情况进行汇总监控、有序管理。根据《逾期贷款诉讼时效序时监控表》和《逾期贷款诉讼时效统计表》提供的信息,通过下发《诉讼时效到期贷款预警通知书》,提前对下季度即将失去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进行预警,提示和督促基层社主任、信贷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信用社资产因超诉讼时效而造成损失。

4.避免信贷员频繁调动

信贷岗位的适时轮换是及时发现、防范信贷风险的有效措施,但同一岗位的信贷员如果频繁调动,会导致新接任信贷员难以全面熟悉信贷工作,自然难以及时采取有效的不良贷款催收、清收措施,导致超诉讼时效情况容易发生。而且信贷员频繁调动,由于检查客观存在的滞后性,将给不良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责任认定带来困难,不利于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因此应避免信贷员频繁调动的情况发生。

5.加强新上岗信贷员的培训、强化信贷资产保全意识

新上岗的信贷员由于缺乏经验,对高风险的信贷工作需要一个学习积累、熟悉适应过程。这时需要职社职能部门、基层主任对他们多加关心,多给予业务辅导和经验传授,加强诉讼时效等方面法律知识的辅导与培训,强化信贷资产保全意识,加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培养,使之尽快上手,做好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6.增进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加强工作协作

各信用社应加强与当地法庭的沟通、协作,特别是不良贷款笔数比较多,、执行工作量大的信用社,应与当地法庭密切配合,争取法庭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合理安排、申请执行的工作节奏,避免案件长期堆积,然后突然一次性向法庭大量,影响法院的工作安排的现象发生。材料应准备完整、准确,证明材料有效、充分,力争一次性立案成功,提高工作效率。

处罚通知书 篇8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理范围内对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食品召回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获悉食品存在缺陷时,以有效的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避免或者减少其所产生健康损害后果的行动。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已上市但不存在缺陷的食品进行撤回,或者将尚在其控制范围的缺陷食品进行撤回的行动。

第四条(分步实施)

缺陷食品的召回将根据食品的可溯源程度,分种类、分步骤地开展实施。

第五条(实施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负有召回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在本市的,由其负责对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不在本市的,由在本市最上游的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在本市的经营者有两个或者以上的,由其共同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其他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由于后续的销售、储运等环节的责任导致食品产生缺陷的,由相应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六条(监管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本市流通、消费环节缺陷食品的召回实行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本区域内缺陷食品召回的具体监管工作。

对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由本市食品生产者负责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的有关事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监督企业实行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不在本市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监管部门。

对进口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听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意见。

第二章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七条(机构和人员)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召回管理事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聘请专家组成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缺陷食品召回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技术评价。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缺陷食品召回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受理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有关召回文件。

(二)责令召回令。

(三)组织专家对缺陷食品召回事项进行技术评价。

(四)组织各区县开展缺陷食品召回的各项具体监管工作。

(五)与缺陷食品召回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缺陷食品召回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在监管中发现的缺陷食品有关情况,并提出召回建议。

(二)追踪缺陷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三)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行动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销毁召回的缺陷食品。

(五)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开展的缺陷食品召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召回行动实施前,对是否属于缺陷食品进行技术评价。

(二)召回行动实施前,对缺陷食品的级别进行技术评价。

(三)召回行动实施前,对拟实施召回的层面进行技术评价。

(四)召回行动实施后,对召回行动的效果进行技术评价。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交给的其他技术评价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评价的缺陷食品召回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价。评价结论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召回事项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缺陷食品判定条件)

下列食品属于缺陷食品:

(一)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六)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的食品。

(七)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

(八)非法添加药物及非食用化学成分的食品。

(九)含有对特定人群有害的物质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的食品。

(十)其他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第十二条(缺陷食品级别)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十三条(缺陷食品召回实施层面)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确定的缺陷食品级别及市场分布情况,确定召回行动需要延伸的程度。缺陷食品召回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批发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进口商、批发商的召回行动。

(二)零售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零售商的召回行动。

(三)消费、使用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消费者或使用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的召回行动。

第十四条(缺陷食品召回方式)

缺陷食品召回的实施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报告或投诉,或者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主动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二)责令召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应当主动召回的情形但其未实施主动召回,或者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一级、二级缺陷食品的情形,认为必要时,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第三章缺陷食品召回程序

第一节主动召回程序

第十五条(主动召回的启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决定实施主动召回时,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缺陷食品召回报告格式见附件1),并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召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继续批发和零售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经营者及消费者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处理缺陷食品(包括接收退货)的时间、范围、方法的措施。

(四)召回通知书拟的方式和具体范围、对象、数量。

(五)客观公正的对于召回效果的预测。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在接到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24小时内提出,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在72小时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作同意。

第十六条(主动召回的前期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上述召回文件的同时,应当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发零售单位停止销售缺陷食品,或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收回缺陷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

第十七条(主动召回的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批发零售单位及消费者通知缺陷食品召回事项,并实施召回计划。

召回通知书的范围应当覆盖应予召回的范围,保证批发零售单位及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召回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缺陷食品召回的实施要求)

对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在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主动召回行动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通报有关食品存在的缺陷情况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对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24小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召回实施进展情况(进展报告格式见附件3)。

对属于二级缺陷食品的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3天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召回实施进展情况(进展报告格式见附件3)。

对属于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收回层面根据情况可以延伸至批发或零售层面。

第十九条(主动召回的终结报告和后续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计划实施缺陷食品召回后,应当在结束召回后的10天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召回终结报告。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缺陷食品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召回计划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三)缺陷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

(四)本次召回行动的效果(包括应召回的、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食品渠道和数量)。

(五)对尚未召回的缺陷食品的原因的说明,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六)对防止再次产生同样缺陷食品的措施和计划。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终结报告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应当在3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作同意。

结束召回后,如市场上仍存在缺陷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继续做好缺陷食品收回工作。

第二节责令召回程序

第二十条(责令召回的启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缺陷食品召回令(召回令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责令召回的计划和通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缺陷食品召回令后,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要求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进行审查,并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责令召回的前期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责令召回令后,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采取召回的各项前期措施。

第二十三条(责令召回的实施、终结报告和后续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进行终结报告和后续处理等。

第三节其他程序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召回行动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召回行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未能按期召回的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合理原因未能在召回计划预定的期限内完成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根据申请,批准其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二十六条(共同实施的召回)

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中,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就在共同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行动中各方有关职责和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参加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协商并进行协调。对于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指定其中某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先行全面负责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在共同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过程中,负责召回的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当做好缺陷食品的收回工作,不得推诿。

第二十七条(召回食品的处理)

实施召回的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实施召回的单位必须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销毁的缺陷食品,应进行销毁。其他缺陷食品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可以重新加工后投放市场,但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信息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其政务信息网站和公告栏上,向社会公布各项召回行动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召回的评估和补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召回行动的效果进行评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责令其再次进行召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不免除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缺陷食品实施召回,不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主动召回,经评估认为达到预期效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缺陷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召回令后,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其生产经营缺陷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重实施。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在召回计划预定的时限内已召回的缺陷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计入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的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召回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照执行)

对于存在缺陷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的召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关解释)

本规定中的“天”指自然日。

处罚通知书 篇9

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督察作用,确保安全督察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督察组工作内容:监督、检查、督导、监察。 安全督察工作坚持和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处罚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督察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方案、措施、 质量验收标准。

(三)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中 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安全技术强制性措施》、《中铁隧道集团控制重大危 险源十八项“卡死”制度》、《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工区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安全督察对象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2、项目部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括行政、 技术和专业安全管理负责人) ;

3、工区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4、协作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安全督察组在督察前,编制安全督察计划书,明确督察的目的、内容、依据以及所要采取的方法。安全督察计划书由安全督察组组长编制,并告知每一位督察组成员。

第六条 安全督察组根据督察计划书开展督察工作并留下相应的证据资料。

第七条 安全督察组有权对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包括: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和行政处分。对严重违章违规 的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

(一)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600~元的罚款: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体系不完整的;安全经费使用与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

2、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

3、持证上岗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4、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的;

5、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活动的;

6、未督促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

7、未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的,施工资料记录不真实的;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够的;

9、未按规定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的;

10、对出现的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11、擅自脱离安全管理岗位的,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的;

12、对分包单位和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况危急时,要求停工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或处以~ 5000元的罚款:

1、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编制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的;

3、未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方法和工艺的;

4、未组织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的;

5、指使、纵容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的;

6、对特种设备未组织检测、检验就安排投入使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8、挤占挪用安全资金造成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的;

9、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10、对安全督察或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整改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受督察单位停工整改,对主要责任人下达《行政处罚建议书》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对重大事故征兆、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2、严重违反《中铁隧道集团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十八项“卡死”制度》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

第八条 督察发现的问题均可追溯及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人员。采取先通报和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限期改正,对整改无效果的,下达《行政处罚建议书》 。

第九条 接到《安全督察通知书》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单位或人员,应按要求立即进行“定人、

定时、定措施”整改。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督察组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立即执行或由主管单位实施。第十条 对同单位的同一个安全违规事件不重复处罚。下达停工整改决定时,原则上只停施工工序。处罚记录中应注明违反法规和规定的文本条款和不符合的事实。

第十一条 对主要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安全督察组要督促相关单位和行政部门执行。 主管单位或部门执行处罚时, 可对安全督察组提出的事实、 证据、 理由进行复查,无正当理由的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

第十三条 整改完毕后, 责任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建议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在规定期限内,由个人将罚款自行上交式反馈安全督察组,安全督察组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安全督察组在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在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每半年向集团安质委综合汇报督察工作情况。 督察月报应明确当月督察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分析当前安全工作的形势、突出问题,拟定采取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集团安质委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铁隧道集团安全质量

管理委员会 年 11 月 25 日公布的《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

附:1.安全督察通知书 2.安全行政处罚建议书

安全督察通知书

单位名称: 受督察单位: 安全督察情况及存在问题或隐患: 编号:

整改要求:

处罚决定:

安全督察组:(公章) 日期: 受督察单位签收: 说明:本表留督察组、受督察单位和管理权限单位(部门)各一份。有罚款时交集团公司财务部一 份。

行政处罚建议书

单位名称: 受督察单位: 经查你单位负责施工的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安全质量问题: 编号:

依据《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督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第 条规定,建议: 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建议有异议,可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督察组。 建议实施情况验证结果:

验证签字:

日期:

安全督察组:(公章) 年 月 日

处罚通知书 篇10

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就一案举行听证,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到参加听证。

特此通知。

(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处罚通知书 篇11

我公司xxx部门xxx员工在上班,利用公司电话无故拨打私人电话。如此个人占用公司资源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规定第x条,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相应规定,为此公司决定对x处以警告(或元罚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xxx(签署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处罚通知书 篇12

20xx年x月xx日,公司x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人xxx,200元。

2、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各100元。

3、x经理、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处罚通知书 篇13

第一阶段,执法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即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发出责停通知书。执法部门随后检查通知书并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即:发责停通知书———发检查通知书———立案调查。第二阶段,执法机关发出检查通知书后,如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即发放责停通知书,再立案调查。即:发检查通知书———发责停通知书———立案调查。第三阶段,发出检查通知书后,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先立案,然后再发放责停通知书。即:发检查通知书———立案调查———发责停通知书。目前,我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均按照该程序处理海洋行政违法案件。

二、责停通知书发放的条文依据

关于责停通知书发放的依据在《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9条有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2条第5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上述三项规定是实践中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海域类、海洋工程类以及海洋环保类行政违法案件中,发放责停通知书的法条依据。

三、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的法律性质

《海岛保护法》中,仅在第47条、第48条、第50条中出现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字眼,而上述条款属于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条款。那么上述条款是否可以作为在海岛行政执法中发放责停通知书的依据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分析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的法律性质。

四、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可以看出: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是中间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做出不以相对人行为违法为前提,也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顾名思义,是以相对人行为违法为前提,是在立案后发放的,以行政处罚为归宿(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为例外)。其次,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子做出了处分,是一种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责停”并未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做出处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复议或诉讼。再次,行政强制措施做出后都有后续解除措施,而“责停”是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为归宿(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为例外),并无解除措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发放“责停通知书”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五、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目的是保障行政决定的内容得到实现。而“责停”是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立案之后做出的,没有一个行政决定作为其做出的前提,因此“责停”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构成要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

六、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具有制裁性。而“责停”只是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是做出行政处罚的前期行为,不具有制裁性和处分性。因此,发放责停通知书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责停”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仅仅是依附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即责停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对相对人采取“责停”,必然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为例外)。上述“责停”性质的认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根据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前置的“责停”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处罚通知书 篇14

关键词:铁路车务;系统安全;考核体系建设

1 建设依据

检查2005―2012年段发干部安全管理考核8份文件内容发现:

1.1 未针对小班子合力进行考核。所有干部考核的文件内容只对个人的考核,没有对集体的考核。

1.2 没有主动型考核指标。考核评价应包括主动指标考核和被动指标考核,在历年来的文件中考核指标只有对干部发现安全问题的量化考核,属于被动型考核。

1.3 干部安全政绩考核力度不大。对干部安全管理考核力度应大于工人,干部与工人等同考核,只有问题累计考核,未突出安全政绩考核。

2 安全风险政绩考核体系建设

2.1 考核范围

2.1.1 各站、车间小班子成员。

2.1.2 机关科、室正副职。

2.2 考核分组

根据各站、车间技术作业特点和职工人数等情况分组:

第一组:各二等站; 第二组:各三等站;

第三组:繁忙干线四等站; 第四组:其他四等站;

第五组:机关业务科室; 第六组:机关综合科室。

2.3 考核指标及标准

考核重点为安全问题、现场失控、职责落实、典型事例、综合管理五个方面。

2.3.1 安全问题方面。

①路局下发红、黄色《警告牌》时,每张分别核减30分、20分。②路局下发红、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时,每张分别核减3分、2分,其中路局下发红、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被列为重要信息时分别核减6分、4分。③段下发大红A《两纪一化通知书》时,每张核减5分。④段下发大红B、红色、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时,每张分别核减3分、2分、1分,其中段下发大红、红、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被列为重要信息时分别核减4分、3分、2分。

2.3.2 现场失控方面。

①发生责任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人身重伤事故、严重路风事件的,每件核减100分;发生人身轻伤每件核减60分;发生一般路风事件、路风不良反映的,每件分别核减60分、40分。②发生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影响段安全成绩,每件核减责任主管科室100分、相关科室50分;发生一般D类事故、人身重伤事故、严重路风事件未影响段安全成绩的,每件分别核减责任主管科室50分、相关科室25分;发生人身轻伤每件核减责任科室15分;发生一般路风事件、路风不良反映的,每件分别核减责任科室15分、10分。③站内发生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时,每件核减30分;专用线发生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时,每件核减15分。④站内发生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时,每件核减主管科室7.5分;专用线发生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时,每件核减主管科室3.5分。⑤路局下发红、黄色《警告牌》时,每张分别核减主管科室7.5分、5分。⑥路局下发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且为红线范围时,每张核减主管科室1分。⑦个人受诫勉处理的每人次核减2分;集体诫勉处理核减5分。⑧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每人次减3分,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减4分,受到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减5分。⑨职工发生待岗时,每人次核减3分。

2.3.3 职责落实方面。

①管理人员未完成段安全风险检查量化考核指标时,每少一项次专用线、集体大红色通知书和发牌不均衡问题核减5分,未完成惯性问题量化任务核减3分,每少一件安全检查重要信息量化任务核减2分,其他任务核减1分。②管理人员超额完成量化指标时,每超发(欠发)一张大红色、红色、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分别增加(核减)1.5分、1分、0.5分,每超发1张安全检查重要信息的《两纪一化通知书》,增加1分。③在月度通报中被评为优质牌或劣质牌的每张增减2分,2张及以上增减4分。④科室在安全大检查及各类专项活动中,被路局排名在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增加15、10、5分。排名在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核减15、10、5分。⑤科室人员未完成安全风险检查量化考核指标时,每少一项次专用线、集体大红色通知书和发牌不均衡问题核减5分,未完成惯性问题量化任务核减3分,每少一件安全检查重要信息量化任务核减2分,其他任务核减1分。⑥业务科室超额完成量化指标时,人均每超发0.2张大红色、0.5张红色、1张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分别增加2分;每欠发一张大红色、红色、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时,分别核减1.5分、1分、0.5分;每超发1张安全检查重要信息的《两纪一化通知书》,增加1分,在安委会等会议上点评高质量的重要信息额外增加4分。综合科室每超发(欠发)一张大红色、红色、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分别增加(核减)1.5分、1分、0.5分。

2.3.4 典型事例方面。

①职工防止事故受到路局通报表彰奖励,每次增加5分;防止事故受到段通报表彰奖励,每次增加3分。②职工在路局、段组织的模拟查、假设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受到路局、段表扬的,每次分别增加3分、2分;未发现问题受到路局、段批评的,每次分别核减3分、2分。③路局针对车务段下发专题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5分;路局通报多个站段涉及车务段时,受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3分。④路局针对车务段专业管理范围内问题下发专题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责任科室5分;路局通报多个站段涉及车务段专业管理范围内问题时,表扬或批评的科室每次增减3分;路局周期、总结性的通报,月中已考核过的,不纳入考核。⑤在路局电话会议或系统会议上,被重点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5分。⑥受到局“运输表彰令”增加2分;受到段各类“运输组织表彰令”增加1分,每月最多不超3分。⑦受到总公司表扬通知书的,增加政绩考核10分;受到路局表扬通知书增加5分;受到段表扬通知书的增加3分。

2.3.5 综合管理方面。

①在季度中间站验收中每组排前两名和最后两名的,纳入通报月考核,分别增减10分、8分。②在各类单项验收中每组排前一、二名和末尾一、二名的,纳入通报月考核,分别增减5分、2.5分。③未按期完成段布置的工作,或发生迟报漏报问题的每项减3-5分。④在路局电话会议或系统会议上,被重点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3分⑤在段安委会、安全例会、电话会议等会议上,被段领导重点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2分。⑥因生产设备、备品、工具和救援设备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损坏及影响正常使用的,以及因生产生活设施管理不善或室内外卫生保持不好,被上级批评或在检查评比中点名批评的,每次核减3-5分。⑦在防洪、除雪包保等重点工作中未按要求到岗的,每人次核减5分。⑧科室重点工作或纳入段督办的重点事项,未完成或完成较差,导致段重点工作延误或产生较大影响的,视情况核减3-5分。⑨ 科室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被段领导批评或影响正常工作的,核减5-10分。⑩科室起草下发的文件有严重错误每次核减3分,一般错误每次核减1分。自查发现并处理的问题不扣分。11 科室因生产设备、备品、工具和救援设备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损坏及配备不及时等影响正常使用,被认定为专业管理问题的,每次核减3-5分。自查发现并处理的问题不扣分。

2.4 考核分值计算

月度考核得分=100+安全问题得分+现场失控得分+职责落实得分+典型事例得分+综合管理得分

其中安全问题得分公式如下:

安全问题得分 =×平衡系数

公式中平衡系数根据一段时期内各小组月人均受牌得分与全段月人均受牌得分比例测定。

2.5 奖惩规定

2.5.1 奖励标准。对第一、二组前两名,第三、四组前三名,第五、六组第一名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按照分组情况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1)

2.5.2 处罚标准。对得分不足60分的全部车站、车间、科室予以处罚;对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按照分组情况,对排在后三名(一、二组为后两名,第五、六组为最后一名)的予以处罚。处罚标准如下:(表2)

2.5.3 其他奖惩

2.5.3.1 包保干部与车站、车间小班子成员同奖同罚,奖罚标准比照车站、车间副职执行。

2.5.3.2 连续两次受到奖励的,每人加奖100元。

2.5.3.3 连续两次受到处罚时,每人加罚100元。

2.5.3.4 科室集体对车站、车间进行重点包保时,所包车站进步显著,在当月政绩考核中受到奖励的,科室正副职每人奖励100元;所包车站没有明显进步,在当月政绩考核中仍受到处罚的,科室正副职每人处罚100元。

2.5.4 年度考核

2.5.4.1 各站、车间、科室的全年安全政绩考核总排名,将作为年度先进集体、先进班组评比的重要依据。

2.5.4.2 根据分组情况,对连续两个月或半年内3次排在后两名或后三名的部门、车站、车间,由包保领导对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谈话;对全年平均成绩低于80分且排在最后一名部门、车站、车间,由段对人员进行调整,给予正副职组织处理,同时全体管理人员的各种激励薪标准降低2个分类档次发放,并执行3个月。

2.5.4.3 根据分组情况,对半年内综合成绩排在前三名(一二组前两名、五六组第一名)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车站、车间,科室、部门正副职按照月度对应奖励标准的两倍给予奖励,同时科室其他人员比照副职月度标准奖励;对平均成绩低于80分且排在后三名(一二组后两名、五六组最后一名)的车站、车间,科室、部门正副职按照月度对应处罚标准的两倍进行处罚,同时科室其他人员比照副职月度标准处罚。

2.6 包保帮教

2.6.1 段每月对政绩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评比排名并上网晾晒,同时对每组排在最后一名的车站、车间,安排业务科室进行重点包保、帮教指导。

2.6.2 业务科室在对包保站进行重点包保、帮教指导时,一是要全面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人员基本情况、思想状况、技术业务素质及小班子作用发挥等情况;二是帮助车站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三是要发挥专业特长,做到专业指导、专业帮教、专业负责;四是要落实“三包三盯”要求,即“包安全、包任务、包稳定,盯干部、盯作业、盯管理”,进行全方位的包保指导。

3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