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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文本(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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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文本(精选3篇)

诉讼离婚文本 篇1

还款协议书文本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还款协议书文本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

鉴于:

XX年XX月XX日,甲方与乙方就 (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总价款为:X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XX年XX月XX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方验收,并于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 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X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 、付款凭证;2 、付款明细、3 、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

月XX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 、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强制执行条款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 、乙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项付清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甲方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乙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乙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 、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甲方出具文件说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也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 、甲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 、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北京市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 )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 )《授权委托书》;

(3 )《强制执行申请》;

(4 )乙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乙方已偿还/ 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5 )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 )甲方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 、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 、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 、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 、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北京市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受件人:.

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受件人:.

北京市公证处联系地址:

地址:

邮编:电话:

承办公证员: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北京市公证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事件。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XX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 、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其他

1 、本协议自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

3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份,一份留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备案。

甲方: 公司(印章)乙方: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XX年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

鉴于:

XX年XX月XX日,甲方与乙方就 (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总价款为:X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XX年XX月XX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方验收,并于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 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X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 、付款凭证;2 、付款明细、3 、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

月XX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 、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强制执行条款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 、乙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项付清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甲方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乙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乙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 、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甲方出具文件说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也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 、甲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 、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北京市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 )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 )《授权委托书》;

(3 )《强制执行申请》;

(4 )乙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乙方已偿还/ 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5 )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 )甲方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 、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 、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 、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 、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北京市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受件人:.

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受件人:.

北京市公证处联系地址:

地址:

邮编:电话:

承办公证员: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北京市公证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事件。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XX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 、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其他

1 、本协议自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

3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份,一份留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备案。

甲方: 公司(印章)乙方: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XX年XX月XX日

诉讼离婚文本 篇2

原告孙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__________房。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李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__________房。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__________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__________)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__________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诉讼离婚文本 篇3

目录

一、特许

第1条 用语定义

1.1用语定义

1.2其他说明

第2条 特许

2.1特许的授予

2.2公司根据特许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2.3运营项目的权利

2.4特许期

第3条 先决条件

3.1应由电管局履行的先决条件

3.2应由公司履行的先决条件

3.3先决条件未履

3.4生效日

3.5电管局履行付费义务的补充先决条件

二、项目建设

第4条 现场的购置和使用

4.1土地的购置

4.2现场使用的限制

4.3购置成本

第5条 设计

5.1设计要求

5.2设计标准审查

5.3公司改动设计标准的权利

5.4设计的审查和核准

5.5公司的责任

第6条 建设

6.1公司的主要义务

6.2电管局的主要义务

6.3交通道路

6.4现场的准备工作

6.5建设工程的质量

6.6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

6.7建设人员

6.8设备和材料

6.9建设承包商的选定

6.10图纸和技术细节

6.11电管局提供的电力设施和服务

6.12项目时间表;重大日期

6.13进度报告

6.14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6.15设计的改动

6.16监测

6.17工程的拒收等

6.18义务的不予免除

第7条 检验

7.1检验程序

7.2检验期间的燃料

7.3检验的参加

7.4检验通知

7.5证书

7.6提前完工

7.7不予免责

7.8检验争端

第8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8.1完工延误

8.1.1由于电管局的原因

8.1.2由于公司的原因

8.2因公司延误的约定赔偿金

8.3长期延误;放弃

8.4被视为放弃

8.5退还保证金

三、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9条 运营和维护

9.1公司的主要义务

9.2计划断电供期

9.3安全和技术准则

9.4供电

9.5紧急断电和减少送电

9.5.1断电和减少送电的原因

9.5.2通知和时间安排

9.5.3断电和减少送电期间的收费

9.6电管局设施的维护

9.7检查和维护手册

9.8维护不履

9.9公共安全

9.10电管局的进入

9.11运营和维护承包商

第10条 燃料供应

10.1燃料交付

10.2质量

10.3检测

10.4供应

10.5储存和安全

10.6损失风险;保险

第11条 供电;收费

11.1供应

11.2数量

11.3通知

11.4收费

11.5收费发票

11.6付款

11.7收费争议

11.8中国银行账户的使用

11.9对外币账户的表示同意

11.10外汇

11.11利润的汇出

11.12财务报表

四、项目的移交

第12条 特许期后的移交

12.1移交的范围

12.2最后检修

12.3备件

12.4保修

12.5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

12.6技术的移交

12.7培训电管局人员

12.8合同的取消,转让

12.9为公司所有物品的迁出

12.10风险的转移

12.11移交的费用

12.12维护保证金的退还

12.13移交程序

12.14移交的效力

五、各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第13条 电管局的一般义务

13.1遵守法律和条例

13.2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13.3纳税优惠

13.4税法和条例的变动

13.5必要核准、许可和授权一览表

13.6协助取得核准、许可和授权

13.7进出口

13.8人境;就业许可

13.9公用事业设施

13.10不予干涉

第14条 公司的一般义务

14.1所有权的变动;股份转让的限制

14.2遵守法律和条例

14.3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14.4安全标准

14.5环境保护

14.6核准、许可和授权

14.7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14.8中国服务和货物

14.8.1使用

14.8.2公开招标

14.8.3未来特许

14.9利用中国劳动力

14.10项目文件的协调

14.11税款、关税和费用

14.12保险

14.13为承包商负责

14.14融资文件中的规定

14.14.1……

14.14.2……

14.14.3……

14.15电管局的物权担保

第15条 电管局和公司共有的义务和权利

15.1不可抗力情况

15.1.1因不可抗力情况暂停履约

15.1.2适用于公司的例外情况

15.1.3适用于电管局的例外情况

15.1.4程序

15.1.5费用;订正时间表

15.1.6因不可抗力情况终止

15.1.7协商和减轻影响的义务

15.1.8毁坏与电站的维修

15.1.9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后的终止

15.2对文件的权利

15.2.1电管局文件

15.2.2公司文件

15.2.3守约

15.3保密

15.4合作义务

15.5防止不当付款的声明

15.5.1公司声明

15.5.2电管局声明

第16条 终止

16.1由电管局提出的终止

16.2由公司提出的终止

16.3通知贷款人

16.4贷款人的权利

16.5补救的累积性

第17条 责任和赔偿

17.1相互赔偿

17.2环境损害

17.3义务的继续有效

17.4共同责任

17.5无从属损害赔偿

六、转让;合同的核准

第18条 协定的转让

18.1由电管局的转让

18.2由公司的转让

第19条 合同的核准

19.1合同的核准

19.2核准程序

19.3合同核准的效力

七、争端的解决

第20条 解释规则

20.1合同文件

20.2整体规定

20.3修正

20.4可分性

第21条 争端的解决

21.1定期讨论

21.2友好解决

21.3仲裁

21.3.1仲裁语文

21.3.2仲裁地点

21.3.3费用和开支

21.3.4仲裁期间的履约

21.3.5继续有效

第22条 杂项规定

22.1义务的分别性

22.2通知

22.3不予放弃

22.4管束法律

22.5协定向项目公司的转让

本协定系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中国主管机构名称,说明该主管机构的法律性质,如“电管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适当组建的、其主要办事处设在_______的一家私营公司_______(项目公司名称)订立。

说明

鉴于,电管局要求开发新的动力设施以保持和推动经济增长;

鉴于,电管局于___年____月___日发出公开通知,邀请有关方面按建设_______运营_______移交办法参加对_______的_______兆瓦燃煤热电厂项目的投标的资格预审;

鉴于,根据电管局发出的招标,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按建设_______运营_______移交办法投标承担这一电厂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