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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遗嘱继承人(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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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遗嘱继承人(通用3篇)

指定遗嘱继承人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区域内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乙方不能超区域经营。乙方超区域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独立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给乙方供应货物。

四、代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义务:

1、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品种交付货物,由甲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乙方承担;

2、接受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销售的存货,以及因质量问题第三人退给乙方的退货,无理拒收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多支出的费用。

乙方的义务:

1、妥善保管代销货物,因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应予赔偿;

2、以适当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迟延销售或不能销售的,应负赔偿责任;

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期限给付已销售部分的货款;

4、在约定期限内未能销售完货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处理,以免延期造成损失。

五、付款方式:

委托培训合同·审计鉴定合同·委托投资合同·委托书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时供货或货物质量不合格应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拖欠实销货款不按期清偿,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若欠总货款超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双方发生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后,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开始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指定遗嘱继承人 篇2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__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______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_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指定遗嘱继承人 篇3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券账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乙方: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