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陶瓷店合同(3篇)》
合伙经营陶瓷店合同(精选3篇)
合伙经营陶瓷店合同 篇1
合伙人甲 姓名: 合伙人乙 姓名: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县陶瓷店,该店所有资产均属合伙双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50%。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陶瓷店,经营地点为县大街商住楼25号店面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建材,陶瓷,洁具用品零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50%的股份;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50%的股份。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合伙人签名:
乙合伙人签名:
签名时间:年 月 日
合伙经营陶瓷店合同 篇2
合伙人甲 姓名:
合伙人乙 姓名: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政和县圣宏陶瓷店,该店所有资产均属合伙双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50%。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圣宏陶瓷店,经营地点为政和县南大街商住楼25号店面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建材,陶瓷,洁具用品零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陈显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伙人杨爱芳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5月15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合伙人签名(盖章):
乙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年 月 日
合伙经营陶瓷店合同 篇3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甲方:乙方:
第一条 合伙名称:元享服装设备制造厂(本厂)。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中山小榄镇绩东二怡丰四村。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服装设备研发、生产、销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姓名)以 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肖建华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 支付合法债务;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曾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3、 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曾梁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