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轮换粮销售协议【汇编三篇】》
地方储备轮换粮销售协议(精选3篇)
地方储备轮换粮销售协议 篇1
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
乙方经销商名称: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共同开发市场,拓展销售渠道,互利互惠,平等诚信合作的原则,特签订以下销售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授权乙方销售品牌区域
二、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销售任务:乙方在合同期内销售本产品人民币 万元以上。
四、优惠政策
1、价格按甲方统一的`价格出货
2、甲方对产品价格调整以书面通知或传真
3、乙方不得低于进货价出售该产品
五、回款政策以及返利政策全年完成任务的并于年底货款全部结清者返利2%,以货物形式返还。
六、结款方式原则上款到发货,或货运代收货款。
七、售后服务以及退换货处理
1、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认为损坏或不在保修范围的,原则给予维修,只收材料费用。
2、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以退换。所有的产品退换,外观不得有划痕,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为准。3自行拆装,拼装,内部零件缺损,更换后的产品,概不予退换。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甲方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姓名(签章):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地方储备轮换粮销售协议 篇2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本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民法典》等有关法规。
根据《成交确认书》,双方现就有关该轮换粮买卖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供方应根据拍卖公司的《成交确认书》要求向需方提供年入库的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吨,单价为仓库交货价每吨_________ 元,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
实际货款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其它费用均由需方承担。
二、随粮的包装物不另计价,每条麻袋以0.8 公斤计量;
稻谷每袋按标准定量包_________ 公斤计,小麦每袋按标准定量包_________ 公斤计,编织袋不计定量包,多出的麻袋每条按_________ 元由供方向需方收取。
三、轮换粮质量以供方提供的样品和需方在拍卖前到储粮仓库察看大样及_________ 市粮油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拍卖成交后供方不承担轮换粮品质保证责任,即需方在提货时如发现质量与样品不符等情况,供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陈化粮的用途仅限于酿造及饲料加工,严禁进入口粮市场。
五、交货地点为:_________ 粮库_________ 仓_________ 垛。
提货时间上午8 :00至22:00。
六、交货数量以地磅数字为准;
过磅所需费用由需方承担。
七、需方必须向供方支付成交货款总额5 %的定金。
八、货款结算和提货期限:
1 、需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拾天内必须将所购货款全额交清,并存入供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但可以分批次开单提货,每次开单后必须在七日内提清单内开列的相应的货物。
2 、需方参加竞买的保证金和定金可最后结算时抵扣相应货款。
九、按规定,需方应一次性向_________ 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交纳每吨_________ 元的交易手续费,款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供需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必须向守约方承担货款总额5 %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如遇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货款结算时应由需方签约当事人办理手续。
合同不能转让,一旦发现转让,视为违约。
十三、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各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方储备轮换粮销售协议 篇3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是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与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与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