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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全文及解释(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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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是中国的传统启蒙书籍,《三字经》以三字一句的方式,简短的叙述一些广为人知的历史故事和表述普遍为古代社会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和哲理。同时因其文通俗、顺口、易记等特点,使其与《百家姓》、《千字文》同为中国古代私塾的初级入门课本,合称“三百千”。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三字经全文及解释(精选6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 篇1

一、《疏证》丰富的方言训诂资料和结论,可帮助我们获得某些近代语词的确解。

近代汉语和现代诸方言关系十分密切,是不言而喻的。不少近代语词在现代普通话里消失了,却保存在某些方言中,方言可以证古,这已成为汉语史研究者的共识。有的论著甚至把“印证方言”提到方法论的高度加以强调。《疏证》以昭通方言为核心,提供了丰富的方言训诂资料,对一些字面平常而含义难懂的词语作出了解释。这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一份珍贵遗产,是我们解开某些难题的一把钥匙。下面试举数例:

例一,唐寒山诗一六九:“寒山有一宅,宅中无阑隔。六门左右通,堂中见天碧。房房虚索索,东壁打西壁。其中一物无,免被人来借。”诗中“东壁打西壁”之句,成为后来禅宗的口头语,见于多种语录。但句中的“打”字十分费解,日本老一辈汉学家入矢义高译注之《寒山》云:“未详。《寒山诗索赜》中注为‘十方无碍’,但不知‘打’字如何作解。”[日]《俗语言研究》第一、三期曾开展讨论。(注:禅籍俗语言研究会编,该刊出至第六期停刊,以下所引均见一、三两期。)胡从曾以为应读为“盯”或“瞪”,也就是“瞠”字;徐时仪以为“已失去实义”;滕志贤“疑或为‘相对’之义”;关长龙据东北辽东方言释“打”为“贴近”之“贴”,笔者也曾引《型世言》之例赞成关说。按,以上种种说法都不免有猜测的成分。《疏证·释词·释诂三》“打、合”条云:“唐寒山诗:‘东壁打西壁。’宋丁渭诗:‘赤洪yá@③打白洪yá@③。’元方回《航船歌》:‘南姚村打白姚村。’杨慎记俗谚:‘雾凇打雾凇。’打犹与也,及也。音如搭。昭人言我打你,与你也。打、搭同皆双声,故义亦通。合古亦读如答也。”这里不仅有方回、杨慎两条未被引用的新材料,而且从语音的联系上认为“打”通“搭”,“搭”由“搭上、加上”之意虚化为连词。“东壁打西壁”意即东壁与西壁,连上文是说每间房屋都空虚无物,仅东壁与西壁(其实也兼括南北)而已。这应是对这宗聚讼公案较为合理的解释。

例二,《喻世明言》卷二《陈御史巧勘金钗钿》:“梁尚宾听说,心中不忿,又见价钱相因,有些出息,放他不下。”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许政扬注本释云:“相因,相当。”陆澹安《小说词语汇释》“相因”条解说亦同。《疏证·释词·释言四》“相因、ráng@④”条云:“《尔雅》:‘ráng@④,因也。’忍将切。今昭人言物价不昂,合算曰相因。当即此字,因则语气词也。”按现代方言中的“相因”是否由古代的“ráng@④”加词尾“因”而成,似尚可斟酌,但此词“言物价不昂、合算”之义却普遍存在於西南官话中。《成都话方言词典》216页:“相因:便宜。”《贵阳方言词典》284页:“相因:(价钱)便宜。”均可参证。

例三,杂剧《倩女离魂》三折:“知他这ān@⑤zā@⑥病何日起?”《云窗梦》四折:“没理会腌zā@⑥久病疾,害的来伶仃瘦体。”北京出版社1980年《元杂剧选注》于《倩》剧之“ān@⑤zā@⑥”注云;“即腌zā@⑥,龌龊。”《元曲释词》则解为“这里是讨厌之意”。按说自己患的是脏病显然不合情理,说讨厌的病虽然勉强可通,但恐怕也是根据上下文揣摩而得,并非确解。《疏证·释词,联绵词》“@⑦@⑧、淹牵……”条云:“《方言》:‘@⑦@⑧,微也。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病而不甚曰@⑦@⑧。’(《广韵》影叶、澄叶两切)《广雅》:‘@⑦@⑧,病也。……按今昭人谓病不剧而久不痊者曰淹牵(或作迁),或曰淹淹牵牵。淹牵以通俗语易专门语也。又言小儿不利落,或萎靡多病,亦用此词。《董西厢》:‘你寻思大小大ān@⑨@⑩。’ān@⑨@⑩亦@⑦@⑧一声也。”这是以声音通训诂并作具体分析的又一佳例,“腌zā@⑥”等形体的词和“龌龊”、“肮脏”之类可能有音义联系,或竟同源,但不一定是同义词。

二、考求本字,为我们指出了某些近代语词的构词理据。

近代语词之存活于现代方言者大都出自口语,带有通俗的特点,其书面记录往往是随声取字,不拘一体,字面上多半不能显示其构词理据。要弄清它们的构词理据,离不开传统的考本字的方法。对于这一点,《疏证》作者是给予充分重视,并作了最大努力的。《凡例》中说:“古今记方音者莫不以求本字为主,此传世旧法也。余庚申辛酉间在蜀所为,全袭此法,故初稿四百则皆一一得其本字,后此亦未远于此律。至近年所得,此义稍疏,故有求本字未得者亦录之,此体例之不能纯一者也。”由于作者功力深厚,见闻广博,所得本字可谓胜义叠出,精采纷陈,每每能一语破的,使人豁然开朗。如“不消”即“不须”,“须”、“消”一声之转(《释词·虚助词》该条);“把戏”即“百戏”,“把”、“百”亦一声之转(《释词·组合词五》该条);“变卦”即“变化”,同占卦之卦象无关(《释词·释言五》该条);“长俊”即“长进”,“俊”为“进”之借字(《释词·释言三》该条)。如此之类,不一而足。下面再择举数例:

例一,“打尖”一词,清代初叶以来之白话小说常见。《汉语大词典》六册313页该条:“①在旅途或劳动中休息进食。”首引清福格《听雨丛谈·打尖》:“今人行役于日中投店而饭,谓之打尖。”但何以“打尖”能表此义?却不得而知。《疏证·释词·释言五》“打尖”条云:“打尖,昭人谓旅途小憩为打尖。按《广雅。释诂三》,‘@(11),止也。’俗以尖字为之。此言小憩止,因小休而饮食,故小食亦曰打尖矣。”“打”在近代可作动词词头,置于动词“尖(@(11))”之前而构成双音动词“打尖”,表示小憩之义。这才使我们以上疑问得到了满意的答案。

例二,“掂斤播两”是元曲中常见的四字格。朱居易《元剧俗语方言例释》收此,释为“较量轻重,计较得失”,举《西厢记》一本二折、《任风子》一折、《诚斋乐府》、《雍熙乐府》各一例。其中“掂”字好理解,《现代汉语词典》279页释为“用手托着东西上下晃动来估量轻重”,“播(或作簸)”却含义不明。《疏证·释词·联绵词》“diān@(12)duō@(13)”条云:“《广韵》‘知轻重也。’丁兼、丁括二切。《庄子》‘捶钩者’注:‘玷捶钩之轻重。’玷音点,昭人以拈掇为之。按‘掂斤簸两’之‘拓簸’即‘diān@(12)duō@(13)’之形象化词组而又为双声之变也。”今按,以上引文简约,为明晰起见,不妨补充如下:《广韵·添韵》“丁兼切”下:“diān@(12)duō@(13),称量。”《庄子·知北游》:“大马之捶钩者,年八十矣,而不失毫芒。”注:“拈捶钩之轻重而无毫芒之差也。”疏:“大马官号,楚之大司马也。捶,打锻也。钧,腰带也。大司马家有工人少而善锻钩,行年八十……能拈捶钩知斤两之轻重无毫芒之差失也。”由此可知,“掂斤播(簸)两”系由联绵词“diān@(12)duō@(13)”插入“斤、两”二字而构成的四字格,故有“称量、权衡”之义,“播”、“簸”均为“duō@(13)”之音变借字。

例三,明清小说俗曲中称私娼为“窠子”或“私窠子”。《山歌》卷九《破@(14)帽歌》:“总成你相交子多少姹童窠子,陪伴子多少监生举人。”《喻世明言》卷三:“原来这人家是隐名的娼妓,又叫做私窠子,是不当官吃衣饭的。”《行院声嗽· 人物》:“妇,窠子。”一般理解“窠子”即“窝子”,以为全出借喻,其实不尽如此。《疏证·释人》“私窠子”条引《扬州画舫录》及《救风尘》并云:“今昭人读窠如窝,私窝,言非光明正大之窝也。”又“仪、私ē@(15)”条说此词语源云:“仪,昭人谓男女私淫曰ē@(15),因谓私娼曰私ē@(15)子。按《国语》:‘周房后有爽德,协于丹朱,丹朱冯身以仪之,生穆王焉。’韦注:‘仪,匹也。’考仪从我身,古支歌相通,则昭人之私ē@(15)子当作仪无疑。”

例四,从唐代诗文到现代方言均可见“向火”一词,拙撰《唐宋笔记语辞汇释》(注:中华书局2001年修订本。)该条云:“向火,即烤火。‘向’作动词本有‘趋向’‘接近’的意思,‘向火’即近火、附火,目的在于取暖,故有‘烤’义。”今按,释“向火”为“烤火”不错,但以为此乃“趋近”义之引申,却不免迂曲。《疏证·释天》“向、烊”条云:“昭人谓于炉取暖曰炀火,音如向,日中则曰炀太阳。《说文》段注:‘炀者火旁烘物以火气炀之也。’《升广(字疑衍)庵全集》六十三云:‘《庄子》:“炀者避灶。”司马彪曰:“对火曰炀。”《淮南子》:“富衾纂锦,贪人炀灶。”唐诗:“老人秋向火。”’按炀乃后起专字。又《说文》:‘炀,灸,燥也。’《方言》十二:‘炀,炙也。’注:‘今江东呼火炽猛为炀。’昭人以烊为之。”可知“向火”之“向”,实为“炀”之假借,“向火”释为“近火”似亦可通,但昭通话之“炀太阳”却不可改为“向太阳”。

三、《疏证》对近代联绵词的研究

语音造词法在近代汉语阶段仍起作用,由此产生了一批新的联绵词,或由旧词通过音变而衍生新义。《辞通》、《联绵字典》收词以六朝及隋为下限,对这批联绵词尚未及收录。《疏证》辟出专门章节收录联绵词,加上所收叠词与其他章节所涉及者,不下二百条。其中多为近代新产生者,如“肮脏、龌龊、温dūn@(16)、邋遢、唠叨、懵懂、笼统、搂搜、累赘、yà@(17)巴”之类。其解说分析之精当,上文已举“@⑦@⑧”、“diān@(12)duō@(13)”二例。现再拈出二例如下:

唐诗宋词中有“麻茶”一词,或作“麻查、摩挲、摩挲”。拙撰《诗词曲语辞例释》(注:中华书局1986年修订本。)收此,释云:“犹云模糊,多指视力而言。”“今四川等地方言中一直沿袭下来,不过多重叠为‘麻麻茶茶’,含义不仅指视力而有所扩大。”按以上释义不错,但未得其源。《疏证·释天》“昧爽、麻萨”条云:“昭人言事物之不明不白、将明将白曰麻萨(读平)。按麻萨即昧爽之声变,昧爽者日尚昧欲明之象也。引申以指事物,言其如日将明而未明也。以言日未明则曰‘打麻萨’,以言事不分则曰‘麻麻萨萨’,皆一义之引申尔。”复按,“麻萨”又作“麻zhǎ@(18)”,《成都话方言词典》140页:“麻zhǎ@(18),不清楚,含糊。又说‘麻麻zhǎ@(18)zhǎ@(18)’。”“茶”、“查”同音,与“萨”、“zhǎ@(18)”均属方音小变。又“麻、茶、查”在《中原音韵》均属“家麻”韵,“萨”亦系该韵中入声作上声者,它们能构成叠韵联绵词当无疑问。“昧(明母duì@(19)韵)爽(山母养韵)”本非联绵词,但它们分别与“麻”及“茶、查、萨”声同声近,说二者之间有音变关系亦不为无据。

拙撰《唐宋笔记语词汇释·语辞备考录》收“交加”条,引《夷坚志》甲志卷一“此(煞?)交加人”,《董西厢》“这秃驴好交加”等例,疑为“狠恶”之意。按以上释义近是,但未确认为联绵词,亦未推及其源。《疏证·释词·联绵词二》“瓜葛、纠葛”条云:“瓜葛,出《後汉·礼仪志》注。按《礼仪志》注引蔡邕《独断》曰:‘凡与先后有瓜葛者。’声转为jiāo@(20)加,见《九辩》。jiāo@(20)音豪加、邱加反,宋玉《九辩》:‘何况一国之事矣,亦多端而jiāo@(20)加。’多端jiāo@(20)加,即纠葛不清之意。纠葛、jiāo@(20)加并即间介声义之变,别参。”今按,朱熹《楚辞集注》于《九辩》此句下注云:“jiāo@(20),豪加、丘加二反。jiāo@(20)加,戾也。”据此,“jiāo@(20)加”为联绵词,义为背戾,与《疏证》“纠葛不清”之解相近。《朝野佥载》卷二叙长江县丞夏文荣判冥事,能预知他人之祸福未来。“又天官令史柳无忌造荣,荣书‘卫汉郴’字,曰:‘卫多不成,汉、郴交加不定。’后果唱卫州录事。”细味文义,此例之“交加”当即“jiāo@(20)加”,亦表背戾乖忤之意。《备考录》所列二例。则是由背戾进一步引申为狠戾难缠之义。另“间介”亦作“gān@(21)尬”。《说文·尢部》:“gān@(21),gān@(21)尬,行不正也。”《水浒传》十回:“却才有个东京来的尴尬人。”又十六回:“前日行的须是好地面,如今正是尴尬去处。”

四、《疏证》对近代同源词的研究

王力先生曾经指出,“同源字的形成,绝大多数是上古时代的事”,但是,“新词的产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往往是借旧词作为构成新词的材料。有些字,近代才出现,但并不是什么新词,而是旧词的音变而已。”(注:《同源字典》卷首《同源字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疏证》所收某一条目或某些邻近条目,往往是一组同源词,在解说中每每用“同族语”、“同一语根”指出它们之间的音义联系和得义之由。如“海”在唐以来可指酒器之大者,温庭筠《乾@(22)子》:“裴均镇襄州,设宴,有银海,受一升。”宋元市语称酒为“海”,或称“海老”、“海郎”,“老”、“郎”均为后缀。拙撰《宋元明市语汇释》(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认为以海称酒出於借代,这固然不错,但何以酒器之大者称“海”,则未得其解。《疏证·释词·释诂一》。海、骇、赫”条:“海,昭人谓大曰海,称人肥大亦曰海。海有平上两声,如‘好海呀’犹好大呀,‘好海实’言其大而结实也,两例读阴平。称大碗曰海碗,言人大貌曰海样子,两例读上声。按物大则可惊骇,骇与海双声,同族语也,语根由此立,则海者骇、赫之谓也。”

过去曾经存在一种误解:以为同源词一定都是同义或近义词。其实不然,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只是词义相关,王力先生在《同源字论》中曾概括为十五种关系。(注:《同源字典》卷首《同源字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疏证》在说明某些词具有同源关系时,十分注意指出这种既有关联又相区别的情况。《释词·联绵词三》“累赘、磊dāng@(23)”条:“《说文》十立部:‘dāng@(23),磊dāng@(23),重聚也。’按磊dāng@(23)专字也,其音则与累堆为同族,亦即琅dāng@(23)、垃圾、@(24)苴之变。然细审之则昭人言语言繁重、言不洁则曰@(24)苴、垃圾;事物繁重则曰累赘;而行事不洁则曰磊dāng@(23)。”

“歹”字的来源是近代汉语中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不少学者都视为借词,断定来自蒙古语(注:见刘正@②等《汉语外来词词典》73页该条,向熹《简明汉语史》619页。)。《疏证》作者却认为只是借字而非借词,其《释词·释诂三》“殆、歹、@(25)”条云:“考@(25)字见《玉篇·角部》,音多改切而无义。《切韵》以来亦不收此字,然音与歹同,故宋以後人乃以为歹字,实形义两无所知。《玉篇》多采魏晋以来俗字,则@(25)或当在魏晋以来字书之中,惜无由审知矣。然此必俗字,故不见于先秦两汉人书中,至于歹字虽已多见于元以来小说之中,民俗流传,至今不绝,然以汉字结构规律绳之,则一无可说,一无是处,颇似西夏国书或蒙古字……@(25)为魏晋以来俗字,歹为南宋以后俗伪字,然两字之音皆以表‘多改’一音,因不得谓歹字形音皆出自蒙古或西夏明矣。”为什么歹字只是借字而非借词?作者接着用同族语即同源词之间音义联系的理论来加以证明:“考多改切之音,在《切韵》系统之hāi@(26)海韵,细读此诸韵收字多丑恶不好之义,如,皆在此韵,剧数之不能终其物,则以歹音表诈巧作奸之人事,正同族语之有内在同一规律(音)者也。则此言之本为汉语所具,应无可疑。惟汉字发展随时代而增益,歹、@(25)虽后起字,而不能谓音亦后起矣。细考古籍,余疑即殆字引申之义也。”关于“歹”是不是“殆”字的引申,作者这里也未逐加论定,当然还 可进一步讨论,但说“歹”只是借字而非借词的观点,应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值得我们重视。

[收稿日期]2002-05-28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钅加英

@②原字土加炎

@③原字厂里加圭

@④原字亻加襄

@⑤原字月加音

@⑥原字月加赞

@⑦原字歹加奄

@⑧原字谍去讠加歹

@⑨原字口加奄

@⑩原字口加赞

@(11)原字僭去亻加足

@(12)原字占加攴

@(13)原字(双下加双)加攴

@(14)原字马加宗

@(15)原字疒里加阿

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 篇2

叠音词由于特别适合中医学对不同病症的真实描述,脉象细微差异的准确辨识,以及药物形态性能的生动比况,在古医籍中被频繁使用。准确解释其词义,把握其在医籍中的作用,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医 理论 及其相关著作十分重要。古人大多在医经注释中或随词而解,或细加考释,或推求通假,或校勘辨疑,或知难而默,只要不 影响 文句的解释,医理的理解,便不加详究。笔者通过汇集前人对《内经》的叠音词解释, 总结 释义 方法 如下:先校勘,后释义;辨通假,找本字;引经典、证文义等,以期使医经叠音词释义困难 问题 得以解决。

【关键词】 《内经》 叠音词 释义 方法

叠音词,又称重言、重言词,是由两个完全相同的汉字组合起来,共同表意的一种语言现象。清人郝懿行在《尔雅义疏》中 分析 这类词语是“形容写貌之词,故重文迭字累载于篇”,语言学家王力先生称之为“汉语中最形象化的成份”。由于它特别适合中医学对不同病症的真实描述,脉象细微差异的准确辨识,以及药物形态性能的生动比况,在古医籍中被频繁使用。以国务院古籍办公室规定整理的11部中医古籍为例,共使用了叠音词约三百余个,出现一千多次,使用频率10次以上的有30多个,最高词频为35次,其中仅《内经》一书就使用叠音词136个。因此,准确解释其词义,把握其在医籍中的作用,对于我们更好理解中医理论及其相关著作都十分重要。

目前 没有一部专门 研究 探讨叠音词的著作,古人大多在医经注释中或随词而解,或细加考释,或推求通假,或校勘辨疑,或知难而默,只要不影响文句的解释,医理的理解,便就此搁笔,不加详究。现通过汇集清以前国内主要医家及日本学者对《内经》叠音词的注释,总结其方法如下。

先校勘,后释义

通过校勘找出叠音词本字,再依据本字进行正确释义,是古人常使用的方法之一。

例1:至道在微,变化无穷,孰知其原!窘乎哉,消者瞿瞿,孰知其要!(《素问·灵兰秘典论》)

《新校正》云:“按,《太素》作‘肖者濯濯’。” 林亿首先对“瞿瞿”作了校勘,认为其字应为“濯濯”。对此,清人俞樾非常赞同,并以《内经》之用韵加以考证:“按,《太素》是也。‘濯’与‘要’为韵。今作‘瞿’,失其韵矣。《气交变大论》亦有此文,‘濯’亦误作‘瞿’,而‘消’字正作‘肖’,足证古本与《太素》同也。”日本·喜多村直宽同时对句中“消”字作了校勘,认为当作“肖”,其云:“《太素》‘消’作‘肖’。《气交变大论》同。宽按:肖,宵同。 江淹《杂体诗》:‘宵人重恩光。’善曰:《春秋孔演图》曰:‘宵人之世多饥寒。’宋均曰:‘宵,犹小也。’”

为了说明此解的正确,清人田晋蕃不仅引用辞书的释义加以论证,还通过分析句意说明解释的正确。其云:“《方言·十二》:‘肖,小也。’《尔雅·释诂》:‘濯,大也。’肖者濯濯,即‘至道在微,变化无穷,千之万之,可以益大’之义。详文义亦从《太素》为是。”根据校勘后的词义,“濯濯”当作大、深远之义,用在文中说明“至道”虽然精深微妙,然而变化确是难以穷尽的(即大之义)。

例2:所谓不能久立,久坐起则无所见者,万物阴阳不定未有主也,秋气始至,微霜始下,而方杀万物,阴阳内夺,故目无所见也。(《素问·脉解篇》)

林亿《新校正》:“详二字疑误。”考该文又见于《太素·经脉病解》,“”一词作“邑邑”。杨上善注云:“七月阴阳气均未有定主,秋气始至,阳气初夺,故邑然怅望,不能久立。”文下萧延平校勘:“邑邑《素问》作,新校正云:‘’二字疑误。”

对于“”是否为“邑邑”之误,明·张介宾在《类经·疾病类·六经病解》该文下也说:“,误也,当作邑邑,不安貌。秋气至,微霜下,万物俱衰,阴阳未定,故内无所主,而坐起不常,目则无所见。”在《素问识》中丹波元简按:“‘邑邑’与‘悒悒’通。《史记·商君传》云:‘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悒,《说文》:‘不安也’。张注本此。”

“悒悒”见于《素问·刺疟篇》:“足厥阴之疟,令人腰痛少腹满,小便不利如癃状,非癃也,数便,意恐惧气不足,腹中悒悒,刺足厥阴。”王冰注:“悒悒,不畅之貌。” 丹波元简:“《说文》:悒,不安也。”考“悒悒”一词在《太素·十二疟》作“肠中邑邑”。萧延平按:“‘邑邑’,《素问》、《甲乙》、巢氏并作‘悒悒’。”由此可见丹波元简的见解是正确的,“邑邑”与“悒悒”是通假字,为不安之义。王冰注为“不畅”正是本于此。

本条也是通过校勘误字“色”当作“邑”,然后再进行正确释义。

例3:肾热病者,先腰痛酸,苦渴数饮身热,热争则项痛而强,寒且酸,足下热,不欲言,其逆则项痛员员淡淡然,戊己甚,壬癸大汗,气逆则戊己死,刺足少阴太阳,诸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出也。(《素问·刺热篇》)

“员员”一词在《灵枢·厥病》中作“贞贞”:“厥头痛,贞贞头重而痛,写头上五行,行五,先取手少阴,后取足少阴。”《太素·厥头痛》杨上善注:“贞,竹耕反,贞贞,头痛甚貌。手少阴心脉起心中,从心系目系,足少肾脉贯脊属肾,上贯肝入肺,从肺出络心,故心气失逆,上冲于头,痛贞贞。”在此条下萧延平校勘云∶“贞贞,《甲乙》作员员,下无头痛二字,注:《灵枢》作贞贞。”而《太素·五脏热病》“其头疼员员,脉引冲头”一段,虽然写作“员员”,可是杨上善释音却是:“员,都耕反,头切痛也。”根据杨上善以上两个反切释音“竹耕反”与“都耕反”,都可以看出被切字当作“贞”。考《释名·释言语》:“贞,定也。”《灵枢·厥病》:“贞贞,头重而痛。”贞,从木为桢,《说文解字》训为“刚木”,谓木质坚硬。贞字从鼎省声,从声音探求亦有刚强之意,所以“贞贞”形容头痛,讲的正是头痛之甚。王冰在《素问·刺热篇》注:“员员,谓似急也”、“员员,故项痛员员然也”都是不准确的,此“员”乃为“贞”之讹误。

“员”,又见于《灵枢·百病生始》:“因于天时,与其身形,参以虚实,大病乃成,气有定舍,因处为名,上下中外,分为三员。”此“员”当依据《太素·邪传》杨上善注“贞,正也。三部各有分别,故名三贞也”改为“贞”。“贞”,古“蒸”音,与前文“形”、“成”、“名”押韵,属古韵十一部耕韵。[1]因此以下各家对于“贞贞”的注解都是贴切的。马莳《黄帝内经素问注证发微》:“有厥头痛者,贞贞然而不移,其头甚重而痛,当泻头上五行,每行有五,共二十五穴。”张介宾《类经》:“贞贞,坚固貌,其痛不移也。”张志聪《黄帝内经素问集注》:“此少阴之气,厥逆于上,转及于太阳之经脉,而为厥头痛也。贞贞,固而不移也。”顾观光《素问校勘记》:“贞贞,头重而痛,《甲乙经》‘贞贞’作‘员员’”。

由上可知,“员”与“贞”乃形近而误。

辨通假,找本字

通过辨识文中叠音词是否为通假字来确定本字,而后依据本字进行释义,也是古人常用的 方法 。

例4:黄帝曰:愿闻人之白黑肥瘦小长,各有数乎?岐伯曰:年质壮大,血气充盈,肤革坚固,因加以邪,刺此者,深而留之,此肥人也。广肩腋项,肉薄厚皮而黑色,唇临临然,其血黑以浊,其气涩以迟。(《灵枢·逆顺肥瘦》)

“临临”又见于《灵枢·通天》:“别五态之人,奈何?少师曰:太阴之人,其状然黑色,念然下意,临临然长大,?然未偻,此太阴之人也。”

“临临”一词,2003年孙继万主编的《汉语叠字词词典》未收录,其单字《古代汉语词典》中有:1.站在高处看低处,2.降临,3.监察,4.面对,5.接近,6.到,7.临摹,8.战车名,9.卦象,10.姓等多个义项,但用于文中无一恰当。而古注对于“临临”的解释也不甚明了。马莳云:“临临然,长大貌。”该训解实际并没有对词义作出明确的训诂,只是用原文来说明是修饰“长大”的状语,而张介宾则云:“临临然,临下貌。”选取了“临”的第一个义项,该义用于此处也不妥贴。考清人王念孙之《广雅疏证·卷一上》:“临者,大也。《灵枢·通天篇》云:太阴之人其状临临然长大……临之言隆也。《说文》:隆,丰大也。临与隆古亦同声。”王念孙所说的同声就是我们所说的同声纽,即双声假借字。他在注中同时还列举了两字假借的书证:“故《大雅·皇天篇》‘与尔临冲’韩诗作垄‘隆冲’,《汉书·地理志》‘隆虑’,《荀子·强国篇》作‘临虑’。”因此,根据“临”的本字“隆”,唇“临临然”应是嘴唇丰厚的样子,太阴之人“临临然”应是高大壮实的样子。

例5:伯高曰:兵法曰:无迎逢逢之气,无击堂堂之阵。刺法曰:无刺之热,无刺漉漉之汗,无刺浑浑之脉,无刺病与脉相逆者。(《灵枢·逆顺》)

“逢逢”在《太素·量顺刺》作 ‘逄逄’,杨上善注云:“逄,蒲东反,兵气盛也。”

“逄”音“旁”,义为鼓声,韩愈诗《病中寄张十八》“不蹋晓鼓朝,安眠听逄逄”即指鼓声,但与“逢逢之气”的“气”相联系,于文义不通,并且从杨氏反切释音可以看出为“蓬”之音。而马莳、张介宾、丹波元简等所见到的本子里均做“逢”,马莳:“逢逢之气,势来迫而甚盛者也。堂堂之阵,阵方整而甚众者也 。故无迎者。当避其来锐耳,无击者,当击其惰归耳。”张介宾:“逢逢之气盛,堂堂之阵整,无迎无击,避其锐也。”丹波元简:“孙子云,无邀整整之兵,无击堂堂之阵。注:堂堂,广大也,逢逢,鼓声。《诗·大雅》:‘龟鼓逢逢’是也。”陆懋修:“‘逢’,薄红切,与‘蓬’通。《孟子》‘逢蒙’,《汉书·艺文志》作‘逢门’,《庄子·山木篇》作‘逢蒙’。《诗·大雅》‘龟鼓逢逢’。《太平御览》作‘蓬蓬’。《墨子·耕柱篇》曰:‘逢逢白云’。”

考《干禄字书·平声》:“逄,逢俗字。”[2]

由此看出,逄乃是逢之俗字,依“逢”释义,词义不明,只有通过探求假借之字“蓬”,才能给予正确解释。

引经典、证文义

通过引用古代经典著作中的词义来证明自己的训诂正确。

例6:“阳气者,烦劳则张,精绝辟积,于夏使人煎厥。目盲不可以视,耳闭不可以听,溃溃乎若坏都,汩汩乎不可止。”(《素问·生气通天论》)

该句中的“汩汩”在《太素·调阴阳》中作“滑滑不止”。杨上善注:“溃溃、汩汩皆乱也。”究竟此处是“滑滑”还是“汩汩”呢,丹波元简通过引证经典之注说明了自己的观点。丹波元简:“汩汩,考《韵书》音聿。从子曰之曰,水流也。又奔汩,疾貌。卷末释音,古没切,音骨,烦闷不止也,此从日月之日,《书·洪范》:汩陈其五行。注:汩,乱也。义盖取于此。”

丹波之注通过引用《尚书·洪范》的文句及注说明了对杨注的认同。而森立之则通过更多经书的引用证明了汩与滑为通假字。森立之:“……《洪范》:‘汩陈其五行。’《传》:‘汩,乱也。’《周语》:‘滑夫二川之神。’韦注:滑,乱也。《荀子·正名》注《成相篇》:‘吏谨将之无披滑。’注:滑与汩同。《庄子·齐物论》释文:‘向本作汩。’”在给“汩汩“释义中,森立之除引用《洪范》外,还引用了《周语》、《荀子》、《庄子》等著作。

例7:夫邪之入于脉也,寒则血凝泣,暑则气淖泽,虚邪因而入客,亦如经水之得风也,经之动脉,其至也亦时陇起,其行于脉中循循然……(《素问·离合真邪论》)

对于“循循”,各家注释基本一致。王冰释为“顺动貌”,高世与张志聪均释为“次序貌”。王冰:“循循然,顺动貌,言随顺经脉之动息,因循呼吸之往来,但形状或异尔。”高世:“其不因于邪,则血气之行于脉中循循然。循循,次序貌,犹之天地温和而经水安静也。”张志聪:“循循,次序貌。言邪在于经,虽有时陇起,而次序循行,无有常处。”

惟丹波元简通过引经典,证词义详细说明“循循”是“次序貌”,他说:“《论语》:‘循循然,善诱人。’何注:‘次序貌’。”此处引用了《论语》。

例8:“经言无刺之热,无刺浑浑之脉,无刺漉漉之汗,故为其病逆未可治也。”(《素问·疟论》)

对这段文字,林亿与田晋蕃首先作了校勘,认为“无刺之热”当作“无刺之气”。

对于“”,王冰注释非常简洁:“,盛热也。”而日本学者丹波元坚与喜多村直宽则不同,分别在《素问绍识》与《素问札记》中通过《易经》、《诗经》的引证,精辟地论证了该词之词义丹波元坚:“先兄曰:《易·家人》九三:‘家人。’郑玄曰:‘,苦热之意。’《释文》:刘表《章句》作。”喜多村直宽:“《诗·大雅》:‘多将。’《传》:‘,炽盛也。’疏,是气热之盛,故为气盛也。”

此外,古人还通过对叠音词中单字的解释、古代字书的运用以及医理的串讲等其他方法对叠音词进行释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古人常常把上述方法综合运用,使得词义的解释更准确、更丰满、更符合原义。

【 参考 文献 】

1 钱超尘。黄帝内经太素 研究 [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349.

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 篇3

关键词:唐代;避讳;俗字;字典

中图分类号:H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3)02-0103-08

2011年正式启动的“中华字库工程”,意在收集与汇总历代文献出现过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辨析字形之源流演变,确定字形之历史地位,建立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由于研究兴趣所在,我们在参与以敦煌写卷为主体的“手写纸本文献用字的搜集与整理”包(张涌泉教授负责,浙江师范大学承担)时,对因规避唐代帝王名讳而产生的异体字形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充分利用《中华字海》、《汉语大字典》等大型字典,考察其对唐讳字形的收录情况,适当借鉴其辨析成果,以期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唐代避讳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文字形体的改变,或换作相关汉字,或缺少个别笔画,或改换某个构件,通过视觉上的形变以表达心理上的忌讳。这些避讳形体在失去了唐朝的避讳背景后,换作他字的先后回改;缺少笔画、改换构件的则往往成为俗字,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继续流通使用,并逐渐被宋元以来的字书收录,增加了异体字的数量。这些因避讳而产生的、形态各异的唐讳字形,既是现代大型字典的收字来源之一,也是其在收字数量上胜于其他字典的因素之一。

不过,我们在利用这些大型字典时,发现在唐讳字形的收录和辨析上存在着一些可以商榷的地方,而这些问题又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其他各类字典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或多或少地影响了语言文字的充分利用和文献史料的整理发掘。今以反映最新研究成果的《汉语大字典》第2版(以下简称《大字典》)为例{1},试从收集、考释两方面,略陈疑义,并求教于诸读者方家。

一 唐讳字形之收集

《大字典》在“凡例”部分明确指出,该书收字是“以《康熙字典》为蓝本,另从历代辞书和古今著作中增收单字”。据此可以推测,《大字典》中唐讳字形的收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以《康熙字典》为代表的历代辞书在收字范围和数量的影响。换言之,这些辞书对唐讳字形收集的程度(也包括辞书本身流传过程中导致的字形讹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大字典》收字的质量。相对于保存着丰富多样的唐讳字形的敦煌文献以及其他出土文献,《大字典》在字形收集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两个缺憾:

(一)所收唐讳字形涉及的名讳本字相对较少

李唐政权维持近300年之久,前后历经19位皇帝(不含武曌),再加上追尊的献祖李熙、懿祖李天赐、太祖李虎、世祖李昺等{2},避讳对象繁多,产生了大量的避讳字形。而根据我们对《大字典》所收唐讳字形数量的统计来看,实际涉及的帝王名讳主要集中于太祖李虎、太宗李世民和睿宗李旦等几位,仅约占帝王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他帝王的避讳字形基本上未见收载。

唐代政治经济较为繁荣稳定,避讳制度不断完善,避讳观念逐渐为当时社会各阶层所接受,形成了浓郁的避讳风气,避讳方法也渐趋多样化。缺笔即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种。这种避讳方法在形体上避免了由于避讳而导致的字形更换,基本不影响典籍文献的正常流传,“古籍文字,可以少所更易”[1]120,同时也达到了规避帝王尊名的目的。就文献资料来看,至迟在唐高宗显庆五年(660)时,缺笔方法就已经普及{3},成为当时避讳使用频率较高的方法之一,并在玄宗时期写入《唐六典》,明确定位为“其文有犯国讳”的规避方法{4}。因此,唐代20多位需要避讳的帝王中,即使是像代宗李豫这样字形相对复杂的名讳,都有采用缺笔方法避讳而产生新的字形。

《大字典》中,这类缺笔避讳字也在收录之列。如《大字典·水部》收“■”字,据《字汇补》释其系“泄”字省文(3/1670){5},是该字为规避太宗讳而缺笔。又如《大字典·黑部》收“■”字,据《字汇补》释其与“■”同(8/5059),为规避睿宗讳而缺书中间横画。除此之外,其他帝王名讳的缺笔规避字形几乎不见于《大字典》。其实,相关的避讳字形在唐代文献中屡见不鲜。试举几例:

1. 世祖元皇帝讳“昺”,兼避嫌讳“丙”,唐时缺末笔点画作“■”。如P.2536《春秋谷梁经传集解》有“秋,七月■申,及齐高傒盟于防”句,BD.15345《春秋谷梁传桓公第二》有“夏四月■子,公薨于齐”句,两个截图均是“丙”字避讳缺末笔的字形。《大字典》不仅未收“丙”字缺笔字形,也没有见到世祖的任何避讳字形。

2. 高祖讳“淵”,唐时避讳缺末笔竖画作“■”。如开成石经《尚书·商书·汤诰》中有“栗栗危惧,若将陨于深■”句,《毛诗·小雅·鹤鸣》中有“鱼潜在■,或在于渚”、“鱼在于渚,或潜在■”句,三个截图均是“淵”字避讳缺末笔字形{1}。唐唐玄度《新加九经字样》明确指出“淵”字“庙讳缺右画作■”[2]30。《大字典》只收正字,未见避讳字形。

3. 高宗讳“治”,唐时避讳缺末笔横画作“■”。如《段承宗墓志》立于天宝十三年(754)[3]122,志文中“世”、“葉”皆避太宗讳,又有“又迁晋陵郡长史,治中之任,佐理惟贤”句,“治”字原碑作“■”,缺末笔避高宗讳字形。又如P.2536《春秋谷梁经传集解》有“盖不能■其国,舍而归于曹也”句,P.2526《修文殿御览》有“燕以为相,而国■”句,同样是“治”字缺末笔字形。《大字典》未见该避讳字形。

4. 顺宗讳“誦”,唐时缺末笔竖画讳作“■”。如开成石经《毛诗·小雅·节南山》“家父作■,以究王讻,式讹尔心,以畜万邦”句{2},P.3540《天王文一卷》“■持经法,乃至供养三宝”句,均为缺笔避顺宗讳字形,亦不见于《大字典》。

诚然,缺笔避讳是通过“为字不成”的手段来达到名讳禁忌的目的,容易规避,也容易辨识并回改,因而历代辞书中收录得较少。但是,在现存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依然存在着不少的用例,或许仍然具有适当收录与解释的必要。

(二)所收帝王名讳的唐讳字形数量或待增加

即使是对于《大字典》已经收录的诸多唐讳字形,由于不同辞书的作者在采字范围、取舍标准上各有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大字典》收字范围的大小以及字形内在统一规范的建立,因而相对于“鲜活”的敦煌文献以及其他出土文献,所收录的唐代帝王名讳的唐讳字形数量或可待增加,大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避讳字形涉及的汉字范围有待扩充

帝王名讳虽然只有一个或两个汉字,但是通过语音或形体的关连,可以扩展至几个甚至几十个汉字。如唐太宗讳“世”,举凡以“世”字作构件的汉字(包括正字不含“世”而俗写字形含“世”构件的汉字)都需要规避,从而产生出近百个避讳字形。《大字典》在这些避讳字形的收集范围上有待进一步扩充。试以唐睿宗为例。

唐睿宗讳“旦”,除正讳外,以“旦”字作构件的汉字亦在避讳之列,如上揭所举“■”字。敦煌写卷及其他出土文献中,采用同样避讳方法而产生的避讳字形还有很多,至少可以举出下面这几例:

{1}■,“旦”避讳缺笔字形。如P.2617《周易经典释文一卷》:“难,乃■反。”P.3274《御注孝经疏》:“武王克商,复以此地与■。”

{2}■,“坦”缺笔避讳字形。如P.2617《周易经典释文一卷》:“■,土但反。”P.4660《河西都僧统沙门悟真邈真赞并序》:“■々开丽。”

{3}■,“擅”缺笔避讳字形。如P.4660《故燉煌阴处士邈真赞并序》:“孤高卓荦,独■其名。”又如天宝四年(745)《贾令婉墓志》“名擅国英,德为时杰,雄飞尚屈于三语,坐啸先闻于百城”句[4]95,天宝七年(748)《李琚墓志》“其勇于效能,忽复兼擅,有如是者”句[4]146,其中的“擅”字原碑均作“■”。

{4}■,“檀”避讳缺笔字形。如S.5357《妙法莲华经》:“或有起石庙,栴■及沉水。”P.2163《诸经要集》:“千亿岁堕阿鼻地狱,■越不受师教,亦招前报。”P.2173《御注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宣演卷上》:“此中一二三,名为修行住,又舍身财等为■。”

{5}■,“壇”避讳缺笔字形。如建中二年(781)《不空和尚碑》中即作“■”[5]20。又如P.3718《唐河西释门范和尚写真赞并序》:“释门僧政、京城内外临■供奉大德。”P.3630《大梁河西管内释门都僧政会恩和尚邈真赞》:“大梁故河西管内释门都僧政、兼毗尼藏主京城内外临■供奉大德。”

{6}■,“暨”避讳缺笔字形。如开元二十年(732)《慕容瑾墓志》有“越自髫年,不为童儿之戏;暨乎弱岁,有老成人之风”句[6]73,原碑“暨”字即作“■”。《石林燕语》载“元丰五年(1082),黄冕仲榜唱名,有暨陶者……时暨自(字)阙下一画。苏(永注:指苏子容)复言字下当从旦。此唐避睿宗讳,流俗遂误,弗改耳”云云{1},“暨自(字)阙下一画”即当指该缺笔字形。

{7}■,“景”避讳缺笔字形。“旦”字的俗写形“■”与“景”字上部几乎相同,因此,“景”字及从“景”之字(如下条“影”字)亦需要避讳。如开元十九年(731)《刘禄墓志》有“譬景侯之存魏主,盛迹昭然”句[6]48,“景”字原碑即作“■”。又如P.2173《御注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宣演卷上》:“萤爝呈光,未助太阳之■。”敦研341《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至■龙元年十月。”

{8}■,“影”避讳缺笔字形。如贞元五年(789)《李峦墓志》有“姊妹五人,彫丧太半,见存者二,形影相随”句[5]66,原碑“影”字即作“■”。又如P.3051《频婆娑罗王后宫■女功德意供养塔生天因缘变》:“合掌虔诚而作礼,令其光■照双间。”P.3718《唐河西释门范和尚写真赞并序》:“固命匠伯,邈■他年。”P.3764《太公家教一卷》:“形■不睹。”

从唐代文献来看,这些避讳字形在当时使用比较广泛,但大约由于没有被宋以后的字书载录,所以今日也未能被收入《大字典》。

2. 避讳字形外在形体的多样性有待补充

东汉以后,造纸原料的改进促使书写更加便利,文字运用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文字书写务趋简易,以浅近易写为特点的俗字便很能迎合这一需要,再加上当时并没有定体可以遵循,手写之体,必然不能一致,字形纷杂的机会也就大大增强,从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俗字流行的第一个高峰[7]11。唐代避讳,无论是缺书笔画,还是改换构件,都是着重于通过字形的改变来达到规避的目的。因此,在李唐避讳法令宽松、风气却盛的大环境下,魏晋六朝时期形成的“姿态万千”的俗写字形也被自发地列入避讳范围,采取同正字一样的避讳方法,产生了“丰富多样”的避讳字形,从而间接增加了俗字数量。

例如,唐高祖讳“淵”,《广碑别字》收录的各个时期的俗字数量分别如下表所示{2}:

这些俗写字形都有可能在唐代继续使用,并产生出相应的避讳字形,因而当时“淵”字的避讳字形在数量上可以达到数十个。《大字典》仅收录了“淵”字正体和四个俗写字形,似乎略显不够。据敦煌文献,至少可以补出八个唐讳字形:

{1}■,俗写“■”避讳缺笔字形。如P.3233《洞■神咒经誓魔品第一》:“汝等耶王入■,汝耶王入水,汝耶王入火。”

{2}■,俗写“■”避讳缺笔字形。如P.2444《洞淵神咒经斩鬼第七》卷首、卷末篇名“洞■神呪经斩鬼品第七”。

{3}■,俗写“■”避讳缺笔字形。如P.3742《二教论》:“澄照■猷,无惑求于象罔。”

{4}■,俗写“■”避讳缺笔字形。如S.1603《庄子郭象注》:“■乎,其不可测也。”

{5}■,俗写“■”避讳缺笔字形。如北8452(珍020)《无上秘要卷第五十二》:“无极大道下元玄黄洞■洞灵高皇九土四司五命十二仙君。”

{6}■,俗写“■”避讳缺笔字形。如P.3725《老子道经》:“鱼不可脱于■,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7}■,俗写“■”避讳缺笔字形。P.2528《文选卷第二》:“临沅湘之玄■。”

{8}■,俗写“■”避讳缺笔字形。P.2528《文选卷第二》:“《国语》曰:鲁宣公滥于泗■。”

3. 避讳字形内在形体的统一性有待完善

单纯从数量来说,《大字典》所见唐讳字形中最多的是为避太宗李世民讳而产生的。这不仅是因为唐太宗讳双名,都需要规避,也是因为“世”“民”二字具备良好的构字条件,容易充当其它汉字的构件,缺少笔画、改换构件字形的避讳方法均可以使用。因此,对于同一个讳字而言,往往既会产生缺笔避讳字形,也会产生改形避讳字形。例如“泄”字右部为“世”,唐时也需要避讳,《大字典·水部》中收有“■”(3/1670)、“洩”(3/1721)二字,前者即是右部缺笔作“■”后讹变而成,而后者是将“世”改作“曳”后的避讳字形。由于《大字典》受字形来源以及自身体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对这类避讳字形内在规律的掘发相对较弱,其内在统一性或有待完善。如:

{1}从“枼”类汉字。“枼”为“葉”的初文,后来上半部分独立分化出“世”字,而“枼”字反而被看作以“木”为形、以“世”为声的形声字{1}。唐避太宗讳,构件“枼”中含有太宗名讳字形,故亦需规避。和“世”字相同,从“枼”汉字有两种避讳方法:一是将“世”改形作“■”,二是将“世”缺笔作“■”。因而,一个讳字通常会有规律地产生出两种避讳字形,共同存在于唐代文献中。《大字典》所收从“枼”类汉字中,部分讳字只收录了其中的一种避讳字形,而忽略了另外一种(从数量来看,缺笔避讳字形收录相对较少),整体上略显缺乏统一性。例如:

(1)“揲”字,避讳或改形作“■”,如P.2602《无上秘要卷第廿九》有“上■阮乐天颂”篇;或缺笔作“■”,如P.2617《周易经典释文一卷》有“揲,时设反,按■犹数也”句。《大字典·手部》仅收前一个字形(4/2017),而未收后者。

(2)“牒”字,避讳或改形作“■”,如P.2646《新集吉凶书仪上下两卷并序》有“■状如前,谨■”句;或缺笔作“■”,如S.196《显德五年洪范大师残牒》有“■件状如前,谨■”句。《大字典·片部》仅收前一字形(4/2162),而未收后者。

{2}从“冓”类汉字。“冓”本为两鱼相遇之形,后以该字为构件,与其它表义形旁“止”、“彳”、“辵”等构成形声字,而自身逐渐成为一个表音构件。汉代字形隶化后,“冓”上部笔画与“世”及其俗写形“■”相似,故俗写中经常混用,将“冓”写作“■”或“■”。唐时将其作为“标准字形”处理,也加以规避。和从“枼”类汉字相似,从“冓”汉字也有将上部构件改形作“■”和缺笔作“■”两种避讳方法,同一个讳字就会产生出两种避讳字形。《大字典》也不同程度存在缺收某一种字形的情况。如:

(1)“購”字,避讳或改形作“■”,如P.3126《冥报记》“既而尔朱兆■徽万户侯,祖仁遂斩徽送之,并慝其金百斤、马五十匹”句;或缺笔作“■”,如S.5731《时要字样卷下》“■:赎”例。《大字典·贝部》收有“■”字(7/3898),释其同“購”,实际上就是后者避讳字形的讹变,但未收前者。

(2)“溝”字,避讳或改形作“■”,如S.692《秦妇吟》“■壑渐平人渐少,六军门外倚殭尸”句;或缺笔作“■”,如S.5431《开蒙要训》“■渠溉灌”句。《大字典·水部》收有“■”字,释其同“溝”(3/1749),正是前者避讳字形的讹变{2},但未收后者。

二 唐讳字形之考释

除收字外,字形考释无疑也是大型字典的一个重要内容。《大字典》对于所收唐讳字形也尽可能征引文献考明其正字。不过,唐讳字形在失去了避讳背景后,经宋元以来的字书传摹转刻,难免会造成字形的讹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字典》的释读质量。同时,《大字典》主要依据各辞书的考释结果,不可避免地受到原辞书对讳字处理方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这些因素造成《大字典》在唐讳字形的考释上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直接援引古代字书而未指明正字

《大字典》中收录的唐讳字形主要取自于各种字书,限于体例,无法进行一定的系统性考证。而一些唐讳字形在被字书收录时,或者由于其时司空见惯,抑或由于字形已经讹变,字书作者只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保存了字形,而未能加以考释。《大字典》也大多相沿,未能指明正字。例如:

1.■,《大字典·示部》引《龙龛手镜》羊制反,释作“祭名”(5/2556),未指明正字。

按:此字即“■”的避讳缺笔字。上文已言,含“世”汉字唐时也需要避太宗讳,可缺笔作“■”,传抄中容易讹变作“廿”、“■”、“”等形。《玉篇·示部》:“■,翌制切,祭也。”[8]58音义相同。《大字典》未能沟通避讳字形“■”与“■”之间的关系。

2.■,《大字典·糸部》引《字汇补》释作“外国布名”,“徒协切”(6/3635),未指明正字。

今按:此字即“緤”的避讳缺笔字。构件“世”避讳缺笔形体“■”与“廿”相近,而“■”不成字,传抄中容易写作“廿”。从“枼”字形也相同,《大字典·足部》“■,同‘蹀’”(7/3957)正是其例。《大字典·糸部》已收“緤”字(6/3649)。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卷10“木绵”条引晋张勃《吴录·地理志》云:“交址定安县有木緜树,高丈。实如酒杯,口有緜,如蚕之緜也。又可作布,名曰‘白緤’,一名‘毛布’。”{1}

又,《大字典·糸部》引《篇海类编》收有“■”字(6/3645),读作“私列切”时释其“同‘緤(紲)’”,而读作“徒叶切”时仅释其为“布名”,未指明正字,实际上同样也是“緤”字。这个字形在敦煌文献中甚为常见。如P.2992VA《归义军节度兵马留后使检校司徒兼御史大夫曹上回鹘众宰相状》有“众宰相各附白花绵绫壹拾足,白■壹匹”、P.3212VB《辛丑年五月三日惠深交割文书》有“惠深听阿旧与立机■一匹,交小师作汗衫”等记载,其中的“■”皆即“緤”字,亦俱可以“布名”释义。

3.■,《大字典·革部》释为“古时缝纫戴在手指上用皮革制成以防针刺的指环”,引《改併四声篇海》“音■”,又引《字汇补》注音“徒协切”(8/4624),均未指明正字。

按:此字即“鞢”的避讳缺笔字。可参看上面“緤”字。《大字典·革部》已经收录“鞢”字(8/4628),有xiè、zhá和dié三个读音,但字义相近。其中,第一、第三个读音正分别与“音■”(“葉”避唐讳字形)、“徒协切”相同,是为一字多音,后又引申出《大字典》所释义项。唐时避讳缺笔作“■”后,沿用既广,被字书收录,人为淡化了与正字之间的关系。

4.■,《大字典·走部》引《改併四声篇海》注音“丑世切”,释作“超”(6/3708),未指明正字。

按:此字即“■”的避讳缺笔字。上文已言,构件“廿”是“世”缺笔字形“■”的讹变。《大字典》于同一部已经收录“■”字,并引《玉篇》释其同“■(跇)”,“丑例切”(6/3710),读音亦同。

5.■,《大字典·竹部》引《改併四声篇海》注“音牒”,释作“簸”(5/3231),未指明正字。

按:此字即“■”的避讳改形字。可参看上面“緤”字。《大字典·竹部》已经收录“■”字,并引《广韵》、《集韵》释其与“簸”同义,音“徒协切”(5/3233),正与“牒”相同。

6.■,《大字典·尸部》引《字汇补》注“他计切,音替”(2/1049),未释义,也未指明正字。

按:此字即“屜”避讳改形字的讹变字形。为规避太宗讳,“世”字作为偏旁时,常改作“曳”,《大字典·木部》“栧,同‘枻’”(3/1283)即是其例。唐时“屜”可避讳改形作“■”,《玉篇·履部》即云“■”同“屜”[8]2222。俗写中,“彳”旁与“丬”旁容易混用,《大字典·尸部》“■,同‘屧’”(2/1051)即其例,故“■”可更换偏旁讹变作“■”,如S.617《俗务要名林》:“■脊,上他曳反,下音积。”“丬”旁与“爿”旁又经常混用,故“■”又可更换偏旁讹变作“■”。

7.■,《大字典·攴部》据《改併四声篇海》引《龙龛手镜》,释其“音敏”(3/1559),并未指明正字。

按:此字即“敃”避讳缺笔字的讹变。唐时避太宗讳,“民”单独使用或作为构件时,均可以缺笔作“■”,如P.2475《太玄真一本际经卷第二》有“示以空相,■其分别计划之心”句,“■”即“泯”。传抄既久,“■”左下角钩画逐渐讹变成横画或近似横画形体,如S.388《时要字样》“右正行者正体,脚注讹俗”类“農”下脚注“■”,此即“農”字俗写“■”的避讳缺笔字,最下方横画实际上是“ ■ ”的钩画。这类字形楷定后,即与《大字典》所收“■”字左部相同。

(二)虽指出正字但未指明是由避讳导致

字书收字自然是以文献中所见到的字形为主要来源,编著者也会根据各个字形在当时的使用频率、读音变化等情况加以适当归类和简单说明。一些唐讳字形在被收入宋元字书时,自身的避讳因素可能在当时还相对比较明显,甚至还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因而其时的字书并不加以特别说明。《大字典》在根据古代字书汇集这些避讳字形时,虽然从形体上已经考释出正字,但忽略了对字形变化原因的阐释,难免会造成避讳字与正字之间的字形差异过于突出,内在关联被淡化,似乎不利于汉字的辨识和理解。例如:

1.■,《大字典·貝部》考其同“貰”,引《字汇补》称是该字的省文(7/3866)。

按:虽然“■”的正字确为“貰”,但只说“”是由“世”省文而成,似仍欠切当。上文已言,构件“世”避太宗讳可缺笔作“■”,传抄中常常讹变作“廿”、“”等形。“■”即是由“貰”的避讳缺笔字“■”讹变后形成,而非普通意义上的省文字形。

又,上揭所举同一部的“■”字(7/3898),讹变原因相同。

2.■,《大字典·辵部》引《正字通》释其为“‘迣’的讹字”(7/4071),无进一步的文字说明。

按:该字的正字确为“迣”,但仅以“讹字”来概括字形差异的原因,似过于笼统。如前所言,构件“世”避讳缺笔形体“■”容易被直接写作“廿”,“■”即是“迣”避讳缺笔字在传抄中讹变出的字形。

3.■,《大字典·水部》据《农政全书》与《农书》的异文,判定该字“同‘溝’”(3/1749)。

按:该字虽然确实同“溝”,但两个字形之间差异良多,仅据异文推测正字,仍难让读者知其“所以然”。实际上,该字即是“溝”俗写避唐讳字形的讹变。上文已言,构件“冓”俗写中常作“■”或“■”,唐时避讳可以将上部改形作“■”。俗写中,“冓”下方构件“冉”亦或作“冄”,如P.2617《周易经典释文一卷》有“■,古豆反”句,“■”即“媾”字;进而可讹变作“井”形,如P.2361《本际经疏卷第三》有“■积成地”句,“■”即“搆”字。从“冓”之字多有这两种形变。故“■”应当是在“溝”字避讳改形后由上两种字形中的某一种再次讹变而成。由此观之,由“溝”到“■”,至少经历了避讳、俗写、讹变几个阶段,相当复杂。

4.■,《大字典·心部》引《正字通》考其同“惵”,又以《文选》和《后汉书》的异文予以佐证(4/2482)。

按:虽然《大字典》援引了字书解释和异文例证来说明二字之间所谓“同”的关系,但“同”的原因仍然没有揭示出来。实际上,该字形变化的原因很简单,是“惵”避唐讳改形字,可以参看上文。

5.■,《大字典·山部》释其有chí、mín二音,读作后者时引《龙龛手镜》考其“同‘岷’”(2/789)。

按:“■”与“岷”整体结构虽然相似,但直接考定后者为前者的正字,并没有解释原因,仍不易让人理解。同时,既然一字二音,但却为何仅仅是在一种读音下“同‘岷’”呢?实际上,“■”读mín音时,是“岷”避讳改形字。唐时避太宗讳,“民”字作构件时一般改作“氏”。唐高宗在显庆二年(657)十二月十六日颁布诏书改“昬”字,即是改上部“民”作“氏”{1}。又如高博001《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并序》中有“去来都■,声求之惑已除”句,“■”即“泯”字讳改。“岷”避讳改作“■”后,在字形上与原本用作山名、音“陈尼切”的“■”相同,因而,《大字典》仅按字形视“■”为多音字,标出不同读音,指明正字,却没有指出字形的内在关系。

(三)虽指出正字但所定正字却存在问题

《大字典》在“凡例”中解释“异体字的表述方式”时,指出:全同异体字不注音,在“同‘×’”之后出书证、例证;非全同异体字注音,在“同‘×’”之后简要释义,并引书证、例证。从《大字典》对唐讳字形的实际考释情况来看,在考证某字形的正字时均作“同某”。如《大字典·艸部》有“■”字,是避唐太宗讳的典型字形,文献中习见,《大字典》即考其“同‘葉’”,并引清阮元校勘记来佐证(6/3453)。我们在统计唐讳字形时却发现,个别以“同某”方式考释出的正字在字形上与避讳字形有较大的差异,或者说与单纯根据避讳形体推定出的正字有较大的出入。试举几例:

1.■,《大字典·貝部》引《字汇》考其“同‘賖’”,释义“未与钱也”(7/3866)。

按:《大字典·貝部》于该字下还收有“■”字,释其“同‘貰’”,“賖也”,上文已考,“■”确实是“貰”避唐太宗讳缺笔字形。而在本例中,“■”字实际上也是“貰”为规避太宗讳而改上部“世”作“■”形,S.388《正名要录》“本音虽同,字义各别”类中“■,缓;奢,憍”例亦可为其证。但是,《大字典》指出“■”的正字是“貰”,却又考释“■”同“賖”,同一个正字产生的两种避讳字形却推定出了两个不同的正字,这个矛盾现象说明两者之中必有一个是有失允当的。据《说文解字·貝部》:“貰,贷也。”[9]130正与“賖”同义。大概《字汇》释“■”字“同賖”是指字义,而《大字典》视其为正字,以至抵牾凸现。

2.■,《大字典·女部》引《玉篇》考其“同‘媟’”(2/1118)。

按:唐时避太宗讳,从“世”之字或改从“曳”,《大字典·水部》“洩”同“泄”(3/1721)即是其例。可参看上文。因而从字形上来说,“■”应当是“■”的避讳改形字。

又,《龙龛手镜·女部》:“■,先结反。”[10]284《字汇补·女部》注该字“音泄”,而“义未详”{2};《说文解字·女部》:“媟,嬻也。从女,枼声。”[9]263“世”即从“枼”分化而来,故疑“■”字或即“媟”之省,《玉篇·女部》释其唐讳字“■”同“媟”亦可为佐证[8]607。

3.■,《大字典·足部》引《直音篇》、《字汇补》考其“同‘蹀’”(7/3973)。

按:核《字汇补·足部》,原书确作“■”,并论其“徒枼切,与蹀同”{1}。再核《直音篇·足部》,原书实作“■”,右部中间为“■”,亦论其同“蹀”{2}。大概《大字典》即据二书考订正字为“蹀”,而在字形上袭用成书相对较晚的《字汇补》。实际上,从字形来讲,“■”应当是“■”的形讹(“■”“■”等字亦可为证),而后者的正字定作“■”方为妥当。“枼”“葉”音同,故俗写中从“枼”汉字常有改从“葉”的現象,如《大字典·土部》有“■”字,即释其同“堞”(1/522)。唐时避太宗讳,改从“葉”的汉字也有相应改右部中间“世”为“■”的字形,“■”即是其例。虽然“蹀”、“■”通用,但仍不宜将前者视为后者避讳字形“■”的正字。

4.■,《大字典·月部》引《龙龛手镜》、《篇海类编》考其“同■ (■)”(4/2235)。

按:核《龙龛手镜·肉部》,视“■”为“或作”,而视“■”为“今”,注音“直葉反”[10]415。再核《篇海类编·身体类·肉部》:“■,详■。”[11]18《大字典》大概综合了两种字书的考述,因而注“■”字“同■(■)”。稍加參考上文的分析已可以看出,“■”也是“■”避唐太宗讳改右上“世”为“■”字形,《大字典·月部》已收录,正考其“同‘■’”(4/2241)。显然,《大字典》是将同一个正字多个唐讳字形中的一个作为正字来考订另一个。这种做法是否允当,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实际上,“■”直接注作“同‘■’”即可。

5.■,《大字典·阜部》引《改併四声篇海》考作“同■(隆)”(7/4455)。

按:查《改併四声篇海·阜部》,原文作:“■■,二,中央高也、丰也、大也、盛也。”[12]391大概《大字典》即据之以“■”为“■”的正字,而同一部中又据《龙龛手镜》释“■”字“同‘隆’”(7/4446),故于“■”后再加注“隆”字。可以看出,《大字典》已经认同“■”是“隆”的一个俗写字形,是在用正字的一个俗写字来注解另一个俗写字。

而根据字形特点,颇疑“■”是“隆”避讳缺笔字的讹变。唐时避玄宗李隆基讳,“隆”字可以缺书右下构件“生”的竖画而写作“■”,如P.2602《无上秘要卷第廿九》有“一明天地,生死普■”句,“普■”即“普隆”。缺笔字形的右中部与“口”形比较相似,容易误写而讹变作“■”。如果我们的推测成立,那么《大字典》是将同一个正字的某个俗写字形作为正字来考订其唐讳字形。因此,“■”直接注作“同‘隆’”相对更为妥当。

《大字典》第2版汇聚了近20年来的研究成果,具有着收字宏富、字形规范、注音精准、内容完善、释义详备、查检方便、排版精善、装帧美观等优点,成就显著[13],无需多言。但正如本文开篇所指出的,我们尝试归纳《大字典》在唐讳字形收录上的若干问题,主要是由于这些现象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包括《大字典》在内的诸多现代字典中,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现代字典的编纂质量和语言文字的研究利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敦煌文献为代表的唐五代出土文献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代汉字的研究材料日臻丰富,理论体系渐趋完善,为现代字典收录和考释唐讳字形提供了可靠的字形来源和稳固的理论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唐代避讳及避讳字形的相关研究也将会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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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28册[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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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涌泉。敦煌俗字研究导论[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6.

[8] 胡吉宣。玉篇校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9]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10] 行均。龙龛手镜[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 宋濂。篇海类编[M].续修四库全书:第23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 篇4

关键字: 解构;符号;平面设计;传达

中图分类号:J522.4H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5A-0220-02

文字从其诞生开始就是人类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由甲骨文发展而来的汉字以其极强的图形化特征和独特的构成方式,与其他文字相比更值得我们去探索起内在的设计价值。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探讨汉字解构之后的设计符号价值,阐释解构、重构之后的汉字设计符号在平面设计中的传达意义。

一、对汉字解构的认识

“解构”发声于20世纪60年代的哲学,法国当代哲学家德里达以其“解构思想”来“解构”西方传统哲学,其激进的反传统倾向思想在西方哲学内部掀起了一场思想革命。之后,便对几乎所有的人文科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诗歌、语言、音乐、电影等。而在平面设计中,解构作为一种艺术手段早已被广泛接受,并被赋予了新的面貌和更多的内涵。它不仅仅是一种创作手法,更是对创作的一种态度。这里,传达功能已经脱离单一化,隐喻、象征以及装饰都可以成为传达信息的主角,体现一种多元化的传达方式。

(一)汉字解构之后的视觉符号化特征

汉字本身具备了点线面等视觉语言特征,与拉丁文相比,具有更为强烈的图形符号特征。汉字从具像图形发展到抽象协议符号,由繁入简,形成了一套符号程式,也留下了特定的文化内涵。其被解构之后,本身的语言符号特征减弱,视觉符号特征增强,倚重视觉传达的解构了的“汉字”符号更具有一种新的美感和意蕴,成为“有意味的形式”[1]。

单纯汉字的优点是概念明确,可以翻译成不同的语言,意义认知有一定深度[2]。而缺点是所传达的信息抽象局限,不像图像符号一样具体完整和富有动态感。然而,汉字解构之后所生成的符号弥补了单纯汉字的不足:汉字结解构后,本身的视觉符号语言丰富化,具体化和完整化,同时赋予动态和生命力。

(二)汉字解构之后的视觉传达功能

汉字作为书写符号,有着完备的符号系统。“汉字直接表意”,这是“汉字与西方平阴文字的巨大差异所在,是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差异的深层根源”[3]。因此,汉字单字可以组成词或成语,再形成句子,根据一定的章法写成文章,如诗歌,散文,小说等。

但是,汉字的解构改变了其单纯的传达方式,如作为细节文字出现在主题旁边。解构了的汉字形式多样,因而往往成为视觉的中心,成为信息传达的主角。汉字单字有意,因而利用其字义和结构再经过有趣的设计和创意之后,能够更形象的传递出这层“意”。或者利用汉字解构后的设计符号做隐喻性象征性探索,将其引向一个新的视觉传达天地。

二、汉字解构之后的符号学原理分析

符号就是代表或指称另一个事物的东西[4],汉字是一种语言的符号。汉字解构之后的“汉字”,即为设计符号,也具有这种所指关系。符号学家皮尔斯认为,符号是代表或表现其他失去的东西,可以被人所理解或者解释并对人具有一定意义;是媒介、指涉对象和象征符号的三元关系。另一位学者莫里斯则认为符号的本质在于:符号过程是一种人类行为;符号研究可以为三个分支:语义学,语构学和语用学[5]。其实两者对于符号的阐释本质是一样的,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包含了三层含义。

(一)符号与符号自身的关系

符号自身即为汉字解构之后的图像符号,是信息传达的媒介。它是一种客观物质存在,用于表征或替代某一对象[6]。符号自身与符号之间就是符号相互间的形式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符号构成组合关系。在设计中想要恰当的传达信息,就应该通过不同形状、色彩、肌理等视觉元素与汉字元素结合,处理好这一层关系。 日本设计师白木彰先生在其招贴作品中展示出了各种不同的汉字设计世界,这绝不是简单的文字符号堆切,而是符号分身全方位的构成诠释(见图1)。又如台湾设计师叶国淞的招贴设计《心经》,以暖灰色反白方式刊载“波若波罗密多心经”,于虚实之间展现了心经中“空即是色,色即是空”的涵义;当中的每一字皆择取一至数处偏旁改换为白色(见图2)。这样子的一个元素符号经营就恰当的利用了这一关系达到了传达的目的。

(二)符号与指涉对象的关系

指涉对象就是指符号所能指称和表征的事物,另一种不在场或未出现的事物,可以涉及一件事物,一种关系,一种性质,一种情感,一种观念,甚至一种幻想。如解构甲骨文或者宋体字所形成的符号既是特指那个的指称物,又可以是当时那个时代的标志物和传统文化的象征。

在平面设计中,所意指的也是相似的内容――设计作品背后的创意与美感、故事。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在平面设计中就不能仅仅立于第一层关系,而更应通过强调视觉或使之图形化对解构之后的符号赋义、拓展和延伸来加入更丰富的内涵。

(三)符号与解释的关系

符号解释即为人所理解并传达出一定意义,是必须依赖语境而做出应用性的解释[7]。广义语境包括应用汉字表达思想的人和理解汉字的人(受众)以及各种相关的社会背景因素。在这层关系上,解读作品在某种程度上,是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结合。

确定性指设计的作品所想要准确传达的信息,这个由细节文字的引导则为观众的迷思提供了导向。不确定性是指视觉图像的意是多元化的,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在设计中我们需要在细节保证的基础上增加主体元素的确定性来满足准确传达信息的目的,从受众的角度出发,探索人们在不同的语境下对解构之后的理解。

对于招贴《融》:在素净的背景上透着一个中国传统图形――阴阳鱼,黑白基调,由汉字宋体解体后的笔画和拉丁字母组成。整体沿着中国一种五千年的传统哲学观,“求异”,“合一”。第一个信息,其实是语言学的,即包括招贴上方的小细节文字;内涵即为中西合璧,天下大同。略带幽默感,灵巧地活用了富于现代感的“中国风”,并且用汉字笔画与拉丁字母讲了一个关于文化相融的故事。很可能不同的人对解释这个《融》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只要核心的信息没有出现偏差,那么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多元意义也是可以接受的(见图3)。

三、汉字解构之后设计符号的传达意义

人们随时在识别、感受、理解和判断生活中大量不同的信息。一个城市的生活格调和文化底蕴,一个施工区的生产秩序和创业精神,一处景观的精神象征和环境氛围往往是通过其中的思念故事符号中去获得这种信息。符号是人与世界信息传递的媒介,人们对这种“媒介”的选择而且越来越趋向视听符号。在平面设计中,视觉符号更是传达信息的关键,设计师对于设计目标的价值观的陈述,用怎样的修辞手段或说服技巧传达给受众,使他们能取得充分的认识和情感的认同。设计可以通过诗意的隐喻将各种生活要素转变为一种可理解的文本,一种视觉符号的方式与受众进行沟通交流。

第一,汉字虽然被设计解构,但是仍旧保留汉字的内涵和象征意义,所以解构之后的“汉字”传达的第一层信息便是――中国的,民族的。相比日本的平面设计,中国设计的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但是已经有许多国内外设计师开始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并在设计中大量运用代表汉文化的典型汉字元素,将中国本土文化中深厚的文化底蕴适用于现代平面设计中,会更贴切地传达现代人的平面设计理念。

在招贴《汉字的意向》中,整体的意向是把打散后的汉字笔画作为单个视觉元素,即以汉字元素为特殊肌理的效果,结合设计主题,将其形成特定的青花瓷形态。这里除了应用了汉字元素,还加入了另一个元素:“青花瓷”,但是这两者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青花瓷是中国集工艺、文字和绘画为一体的发明,提到它便会想起其玲珑剔透与精致高雅;而宋体则是浑厚端庄,这与设计师想要表达的汉字的意向是相一致的(见图4)。

第二,“汉字”传达的另一层信息便是结合新的语境所产生的新的意义。德里达认为:“解构”并非为了彻底瓦解作品中原本的意义,而是要在作品之中解开、析出其他意义,使一种意义不至于压制其他意义,从而让多义共生并存[8]。因此,当设计师完成了设计作品时,他不仅赋予产品一种功能性的语义,而且也表达了情感性、象征性以及关联性等其他的涵义,去体现某一种有特定文化内涵的价值。

日本设计师新岛实的招贴《BASIC》的设计对熟悉的视觉语言和事物进行了新的诠释,将汉字的笔画打散构成,拆开的笔画隐含了“BASIC”基础之意,设计风格强烈。这已并不仅仅一般对汉字元素的理解,而是可以独立存在且能够与环境并存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概念。这使我们不再把它们看作简单的传达工具,透过表面作品传递给我们更多的寓意和象征意义)。他的另一招贴也是将宋体笔画组成新的版式设计形式,整体优雅,视觉感强烈。

第三,从设计作品中读出受众自身和所处时代的相关特性。从产生平面设计到现在,设计作品总是反映了他们自身所处时代的特征和受众的审美情趣。比如包豪斯年代的设计作品正好经历了当时的结构主义思潮,因而所呈现的设计状态的特性就是追求“结构”。单纯的线面块,字体细节的经营给人的感觉就是理性与构成。而现在的设计作品多元化,比如日本设计师对汉字元素的应用就体现了日本民族的特点。设计理念多受禅宗影响,追求少而简约的风格,推崇素色,讲究简单、朴素、风雅、古色古香和留白。日本受众的审美便是“物哀、空寂、闲寂”。

总之,汉字解构之后仍旧是作为传递信息的符号,而且更加多元化和深刻化。通过对此的分析就是不仅要传承和保留汉字元素的民族化特征和精神,还要对有着深厚内涵的汉字元素做一个有意义的创新。解构只是其中一中路径。⑤①

参考文献:

[1] 陈宗明。汉字符号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P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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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宗明。汉字符号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P126

[8] 刘子川。“孟菲斯”的“解构”设计观[J],装饰,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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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靳埭强设计奖2005[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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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经全文及解释 篇5

[关键词]:《论语正义》《说文解字》

中图分类号:G62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9-0064-02

《论语正义》(后简称《正义》)是《论语》旧注中的集大成之作。全书共二十四卷,是刘宝楠父子竭尽毕生精力所作。《正义》一书大量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网罗众家之长,书中引用了大量的古代字书、辞书和文献解释字义,尤其以引用《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居多。刘宝楠在《问经图序》中说过:“欲治圣经,先通小学。世有薄小学为不足道者,非真能治经者也。”由此可见其对小学和《说文》的重视。《正义》全书引用《说文》约七百八十条,其引用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引用方式多样

《正义》引用《说文》约780条,根据其疏经解义的需要,主要采用了四种引用方式,从引用内容角度来说,主要分为全引和节引两种方式;从形式上讲,主要分为叙引、连引两种方式。多种方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刘宝楠陪当地引用《说文》,既使字义得到准确疏证,文字内容又不显繁冗。

(一)全引

是指《正义》将《说文》中许慎所作内容全部引用过来,对于徐铉所增注释以及反切注音部分刘宝楠均不予引用。如:

《雍也》:“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正义曰:“《说文》:‘牖,穿壁也,以木为交窗也,从片户甫,谭长以为甫上日也,非户也,牖所以见日。”

《乡党》:“君召使摈。”正义曰:“《说文》:“傧,导也,从人宾声。摈,傧或从手。”

按,“牖”,《说文》:“穿壁也,以木为交窗也,从、片、户、甫,谭长以为:甫上日也,非户也,牖所以见日。”。《说文》,“傧,导也,从人宾声,摈,傧或从手。”两注《正义》均采用了全引的方式使释义具体、完备。全引这种情况在《正义》中比较少见,运用全引方式引用《说文》的字大多是字义或字形上不易理解的字。

(二)节引

《正义》对《说文》的引用绝大部分采用了节引的方式,即只引用《说文》中的部分内容:或只引用解释字义部分;或只引用“一El"部分,或只引用说明异体字形部分;或只引用“读若”部分;或释义和释形都引用等等。节引方式的运用,使刘宝楠在引《说文》时,能够节其所需,从而使释义既简捷又准确。如:

《子罕》:“子畏于匡,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正义曰:“《说文》云:‘畏,恶也。”

按,《说文》:“畏,恶也。从,虎省。鬼头而虎爪,可畏也。”《正义》只引用了文中释义部分。

《微子》:“子路曰:‘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包曰:“伦,道理也”。正义曰:“《说文》:‘伦,一曰道也。’

按,“伦”,《说文》:“辈也。从人仑声。一曰道也。”《正义》根据《论语》原文内容,节取了“一曰”部分,舍弃了“辈也”这一意义,使字义得到准确解释。

《宪问》:“子击磬于卫,有荷蒉而过孔氏之门者……”正义曰:“《说文》:‘臾,古文蒉,论语有何臾,则许所见壁中文也。”

按,《说文》:“蒉,卿器也,从,贵声,臾,古文蒉,象形,《论语》曰:‘有荷臾而过孔氏之门。”’《正义》引用了《说文》“臾,古文蒉”部分,说明“臾”是“蒉”的异体字,并指出《说文》所引《论语》出自古论。许慎在其《说文解字?叙》中曾表明:“其称《易》,孟氏;《书》,孔氏;《诗》,毛氏;《礼》;《周官》;《春秋》,左氏;《论语》;《孝经》;皆古文也。”。可见,刘宝楠对“臾”的分析可能出自于此。

《里仁》:“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正义曰:“参者,曾子名,《说文》森字,读若曾参之参。’

按,《说文》:“森,木多貌,从林,从木,读若曾参之参,。”《正义》节引了《说文》“读若”部分,说明“参”字读音与“森”字读音相同,从而明确了“参”字读音。

《学而》:“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正义曰:“《说文》:‘交,胫也,从大象交形。”

按,《说文》:“交,交胫也,从大象交形,凡交之属皆从交。”《正义》节取引用了《说文》释义和分析字形部分。

(三)叙引

叙引在这里是指作者将《说文》内容用自己的语言转述到正义中去,而不是直接将《说文》内容原封不动引用上去。我们把这种引用方式称为叙引。如:

《公冶长》:“予曰:‘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从我者,其由与。”’正义曰:“浮者,《说文》云汜也。’

《尧日》:“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正义曰:“《说文》训慢为惰,凡怠惰,则致缓也。’

两例中,刘宝楠均采用了叙引的方式将《说文》内容转述到正义内容中去。

(四)连引

《正义》在引用《说文》解释字义时,往往会在后面对与其相关的字继续追加引用《说文》进行注解,但是没有标注“说文”或“说文云”等注语,我们把这种引用方式称为连引。运用连引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字,有的是一个双音节词,有的是几个字之间有字义或字体上的关系,刘宝楠为了使疏证内容清晰明了,并保持疏证内容的完整性,有时会采用连引的方式。如:

《子罕》:“子见齐衰者,冕衣裳者,与瞽者,见之虽少必作,过之必趋。’一正义曰:“《说文》:‘瞽,目但有联也。联,目精也,今谓之眼珠,又言,目无牟子也……”

按,《正义》在引用《说文》解释瞽的同时,对“目但有联也”中的“联”字又追加引用《说文》进行解释,使以对“瞽”的解释更加具体、准确。如果对“联”字解释不明了,那么“瞽”字的解释也会显得晦涩难懂。

《乡党》;“君在,如也,与与如也。”正义曰:“《说文》:‘,行平易也,躇,长胫行也,一曰。’”

按,“”是一个双音节词,使用连引的方式不仅使释义简捷明了,而且使释义内容具有完整性。

《季氏》:“孔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正义曰:“犹争也,《说文》:‘,两士相对,兵杖在后,象之形,,遇也,从、断’。二字义微别,今经典通作。’

按,“”、“”两个字之间既有字义上的差别,又是通用与非通用字的关系,连引方式的运用突显了释义内容的整体性,使释义一气呵成。

二、引文用字具有随意性

通过与《说文》大徐本对比,《正义》所引《说文》内容基本

与《说文》一致。但是,在一些引文用字方面与《说文》用字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增字,减字,换字三方面。增字、减字和换字的情况是《正义》在不与《说文》原意背离的前提下进行的。

(一)增宇

是指《正义》所引《说文》内容与《说文》相比,增加了个别字词,这种情况情况主要是指增加了实词,个别虚词的增加(如“也”字)不包括在内。如:

《学而》:“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正义曰:“《说文》:习,鸟数飞也。”

按,《说文》:“习,数飞也……”《正义》增“鸟”字。

《为政》:“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孔曰:“不疑惑”。正义曰:“《说文》:“疑作疑惑也。”

按,《说文》:“疑,惑也,从子止匕矢声。”《正义》增“疑”字。

(二)减字

是指《正义》所引内容比《说文》原文减少了个别字词,这种情况也不包括虚词。如:

《述而》:“子曰:‘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有恒者,斯可矣,亡而为有,虚而为盈,约而为泰,难乎有恒矣。’”正义曰:“盈者,《说文》云:‘满’也。”

按,《说文》:“盈,满器也。”《正义》减“器”字。

《里仁》:“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正义曰:“《说文》:贵,不贱也。

按,《说文》:“贵,物不贱也……”《正义》减“物”字。

(三)换字

是指《正义》引文中个别用字与《说文》用字不同,这种情况在《正义》中比较普遍。如:

《泰伯》:“边豆之事,则有司存。”正义曰:“《说文》:‘木器谓之桓,从木、豆。’”

按,《说文》:“桓,木豆谓之桓。”《正义》将“豆”替换为“器”,《说文》:“豆,古食肉器也。”‘器”,《说文》:“皿也,象器之口犬所以守之。”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器,皿部日,皿,饭食之用器也,然则皿专谓食器,器乃凡器统称,器下云皿也者,散文则不别也……”依据《说文》和《段注》,我们可以知道,“豆”和“器”二字意义相近,都有表示“器皿”之义,只是“器”所表示的意义范围大于“豆”。

《乡党》:“君子不以绀鲰饰。”正义曰:“《说文》无鲰字,下云帛爵头色也……”

按,《说文》:“,帛雀头色……”刘氏将《说文》“雀”字替换为“爵”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今经典鲰字许无,即鲰字也。”《考工记》‘三人为,五人为,七人为缁’,注:‘染者三入而成,又再染以黑则为,,今礼俗文作爵,言如爵头色也,又复再染以黑乃成缁矣。’士冠礼‘爵弁服’注:‘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依郑则爵、、三字一也,三字双声。《巾车》‘雀饰’注曰:‘雀黑多赤少之色。’玉裁按今日验雀头色赤而微黑。”依《段注》所引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刘氏所引《说文》对“”字的解释与《考工记》郑注“”字义合,而且“爵”与“雀”都有“赤而微黑”之义。可见,刘氏用“爵”代替“雀”绝非妄加引用,必有其所据。

三、引用《说文》又不拘泥于《说文》

《正义》在引用《说文》时,并没有一味遵循拘泥于《说文》。为了使疏证更加准确,《正义》还常引用《尔雅》、《方言》、《释名》、《玉篇》、《广雅》、《类篇》等辞书和其他一些文献与《说文》参证、互证。对于《说文》的缺失和不足之处,刘宝楠没有盲从,或指出存疑之处,或作出校订。这些都反映了刘宝楠严谨、务实的学术态度,体现了我国训诂学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如:

《八佾》:“王孙贾问曰:‘与其媚于奥,宁媚于宦,何谓也?”’正义曰:“《尔雅释宫》云:‘西南隅谓之奥。’《说文》:‘奥,宛也,室之西南隅。’《释名・释宫》云:‘室中西南隅日奥,不见户,明所在秘奥也。”此注先引《尔雅》后引《释名》与《说文》释义参证互证。

《先进》:“冉有,子贡,侃侃如也。”正义曰:“《说文》侃下引子路侃侃如也,疑作子贡,或许氏误记。’

按,《说文》“侃,刚直也,从佃,佃,古文信从川,取其不舍昼夜,论语曰:‘子路侃侃如也’。”《论语》作“子贡”,《说文》引作“子路”,对于二者的不同,刘宝楠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情况下,没有妄加评判是非,而是以存疑的态度指出“疑作子贡,或许氏误记”。

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 篇6

Schüle认为国际法方法论,是指对于国际法为研究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及因此而生的研究方法。Schüle举出不同的基本立场:从国际法的规范性来研究,从国际法所植基的“事实”来研究,从国际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研究。若此,则Schüle所主张的国际法方法论将涵盖其他法学研究领域的方法,如:法哲学、法社会学及法制史等,而模糊了法方法论与其它法学研究领域的区别。Bleckmann认为,国际法方法论应涵盖所有涉及国际法秩序的基本问题。Bleckmann认为的基本问题,包括了国际法法源的种类、性质、产生、消灭及拘束力原因,确认国际法法源存在方法,发现国际法法源内涵的方法,国际法适用的问题等。Bleckmann似乎认为,国际法方法论是研究国际法法源所有问题的方法。若此,则国际法法源论与国际法方法论将混为一谈。国际法法源论与国际法方法论应予区隔。国际法法源论应集中于国际法法源的“存在”问题,亦即:国际法法源的种类、性质、产生、消灭及拘束力原因等。而国际法方法论,则是涉及“已存在”的国际法法源的问题。此种问题不外是发现法源内涵以及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不可否认的,国际法方法论与国际法法源论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国际法方法论必须承接国际法法源论所形成的见解予以开展,亦即以国际法法源论为基础,来建构国际法方法论。国际法方法论应涵盖的项目为何,似可借鉴在国内法方法论中已形成的见解予以确认。

法的目的在于形成社会秩序。因此,法必须落实于现实生活之中。换言之,法必须被遵行及适用;社会中的主体依法而为行为,发生争议或要判断行为所生之法效为何时,则应依法而为决定。要遵行或适用法,皆必须要先知晓法的内涵为何,亦即要先发现法的内涵。法可分为二种:以文字予以表述的法及未以文字为表述的法。前者谓之成文法,后者谓之不成文法。成文法必须透过“解释”,才能知晓其内涵,不成文法则透过“认定”来知晓其内涵。如前所述,法除了被遵行之外,尚应被适用。“适用法”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来判断特定之事实(行为或个案)应引起的效果为何。“适用法”包括两个主要思考活动:⑴认定事实,⑵发现可适用于事实的规定,亦即解释成文法及认定不成文法的内涵。人人都可以从事法适用的思考活动,但最主要的法适用主体为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解释成文法过程中,可能发现规定本身有所不足或规定已经不合时宜或欠缺可供适用之规定。为使司法机关落实审判的功能,在法制上会责成司法机关去思考,如何补充规定的不足或如何创设新规定,进而予以适用。司法机关补充规定的不足或创设新规定,谓之法续造。综合以上所述可知,传统国内法的方法论涵盖三个核心项目:⑴成文规定的解释及续造;⑵不成文规定内涵的认定;⑶事实认定。国际法的法源亦可区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书面形式的条约,而不成文法则是指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及不具书面形式的条约。鉴于此种国际法的法源形式以及鉴于前述国内法方法论的范畴,似可确定国际法方法论的范畴应涵盖下列三个项目:⑴具书面形式条约的解释与续造;⑵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及不具书面形式条约之内涵的认定;⑶事实认定。

二、成文条约的解释

(一)解释的目的

条约是缔约国间的意思合致。条约反映了缔约国的共识。缔约国选用文字来表述共识。条约必须由缔约国予以遵行。但欲遵行条约,则必须先掌握条约的内涵。条约的内涵为何,必须经由解释才可知晓。解释条约的基本态度为何,有不同的看法:⑴自17世纪以返的古典国际法学者,大都认为解释条约是以探求缔约国的原意为目的。若此,条约文字只是发掘缔约国原意的依据之一,其他任何一种依据,只要能证明缔约国原意为何时,皆可予以利用。条约文字在探求缔约国原意方面,并不具有绝对地位或者比其它可用依据具有较为优先的地位。采用此种主张,则可能发生一个结果:条约解释的结果与条约文字不能契合。⑵解释条约完全以文字为主。从文字去探求条约的内涵,至于缔约国的原意为何,则不过问。基此,从文字解释出来的意义,即有可能是背离缔约国的原意。前述⑴之见解认为解释以探求缔约国的原意为目的,可称之为主观解释。前述⑵之见解则不探求缔约国的原意,而以文字为依据来探求该文字应有的内涵,可称之为客观解释。条约的内涵及表达此内涵的文字,皆由缔约国所确认的,换言之,条约的内涵及文字皆属于缔约国的共识。条约的内涵及文字皆植基于缔约国的意愿。因此,在解释条约时,不宜偏废任何一方。一个合理的立场应是:解释条约在于探求缔约国的原意,但以缔约国所选用文字为依据以及在文字的范畴内为之。解释的结果,不得逾越文字所能涵盖的范畴。若吾人认为可以在文字范畴之外,去认定缔约国原意,那么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能任意主张条约的内涵。结果,条约将形同具文,而丧失它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条约是由缔约国所创设的,用来规制其间关系。条约的内涵、文字、生效与失效及制定之目的,皆取决于缔约国的意愿。因此,解释条约不可能完全不顾缔约国的原意,而仅以文字为依据。

如前所述,解释条约的基本立场是:在条约文字的范畴内探求缔约国的原意。此项立场对于处分条约来说,应属合理。因为处分条约是缔约国为解决或处理缔约国间的特定问题而缔结的。因此,此种条约的解释,基本上宜朝向缔约国的原意为之,而文字则是形成解释的一个框架及限制。但对于立法条约来说,前述立场是否适合,则可能发生质疑。立法条约是缔约国所创设的规定,而此规定主要树立一些行为标准,供缔约国持续遵行。因此,立法条约大都是持续长期生效。但是,国际社会的实际状况以及价值观持续在变动,因此条约宜配合此种变动而为解释,否则即可能发生条约不合时宜的情形。由于国际社会所发生的实际状况及价值观非缔约国在缔约时所能预见,因此若要配合此新情势而为解释条约时,即不宜执着于探求缔约国原意。一个可能的解释立场,则是前揭⑵的立场,亦即:以条约文字为依据,就文字探求其意义,而不必兼顾缔约国原意。采用此种立场,即可在解释条约时,配合新情势而为之,而不受制于缔约国的原意。但如前所述,条约之存续及其内涵与文字,皆完全植基于缔约国意愿。一个完全自立于缔约国意思之外的条约解释,有否可行性,值得怀疑。另一个可行的方案则是,把前述本文的立场做一些调整。本文的立场是:解释条约是在文字的范畴内,探求缔约国的原意。该立场可参酌Larenz针对国内法所主张的意见调整为:依据缔约国所认定之条约制定目的及其所植基的基本原则,在文字范畴内,探求文字应有的内涵。此项立场仍然兼顾到缔约国的“主要意思”。在此缔约国主要意思的主导之下,审酌客观情势,在文字意义所容许的范围内探求条约或规定的内涵。此项方案是否可行,当然有待验证。

(二)解释的方法

解释是以条约的文字为标的及做为出发点,来探求其内涵。在处分条约方面,此项内涵是指缔约国的原意,在立法条约方面,则是指依条约制定目的及其植基之基本原则,配合实际情况,来探求文字应有的内涵。如何探求条约的内涵,则是解释方法的问题。所谓方法,是指在为条约解释活动时,应遵守的原则。有些原则是指存在于条约之中的一些现象,有些原则则是指存在于条约之外的现象。前者如:文义、系统、目的,后者如:缔约时的环境、缔约后的实践、缔约国间有关条约解释及适用方面的共识、条约产生的历史、诚信原则、缔约国在缔约时对于条约内涵所形成的共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法规定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则把解释原则区分为“主要”与“辅助”两大类,并以“基本规则”(Generalrule)及“辅助方法”(Supple-mentarymeans)称之。所谓基本规则,是指条约解释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换言之,任何条约的解释活动,都必须依照基本规则所示的原则来进行。若运用基本规则仍不能厘清条约的内涵或者运用基本规则的解释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时,则得依据辅助方法继续为解释。此外,若依据基本原则已产生一项合理结果时,仍得依据辅助方法来为解释,以便进一步确认依据基本原则所生的结果。显见,辅助方法具有两种的功能:⑴辅助方法仍然为解释条约的必要方法之一,只是在适用顺位上次于基本规则;⑵辅助方法用来确认依基本规则所生的解释结果。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把诚信原则、文义原则、系统原则、目的原则、缔约国间有关条约解释及适用的共识、缔约国在缔约后实践、适用于缔约国间的相关国际法规定纳入基本规则。此外,公约把缔约国在缔约时对于条约内涵所表达的共识及缔约国对于条约内涵所为的单方面声明,纳入系统原则。公约第31条属列举规定性质,因此,除该条所示者外,其它解释原则皆不属于基本规则。公约第32条所称的辅助方法,则属例示规定性质,该条仅举出缔约时的环境与条约产生的历史两项原则为例。当然,公约第32条所称的辅助方法仍然包括了其他的──但第32条未明示的──解释原则。本文承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分类,但扬弃“基本规则”一词,而改采“基本方法”一词,以便与“辅助方法”一词相对称。

1.基本方法

(1)诚信原则

解释条约应依诚信原则(bonafides)。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是解释条约时的基本态度,从而诚信原则是否属于解释方法,即探求条约文字内涵的可用原则,则有质疑。但是,由诚信原则演绎出来的有效原则,则是解释原则。有效原则包含两点:⑴解释条约时,不得任意使规定丧失其存在价值或背离其应有的意义;⑵解释条约的结果,应能使条约有效达成其目的。

(2)文义原则

所谓文义原则,是指解释从文字着手,就文字的意义来探究条约规定的内涵。文字在一般用法中通常有多元的意义,但应以文字在上下文关系中去选择其意义。此外,若文字的意义是由缔约国所特别创设的,则应斟酌缔约国的意思。若文字是由其它学术领域借用而来时,则应斟酌该文字在其它领域中的意义。若文字是法学领域中的专门术语,则应斟酌该术语原有的意义。若文字是采择自习惯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中之规定时,则应配合该领域中之意义而为解释。若条约中设置特别条款来阐明其所用之文字时,则应依此条款来解释相关文字。解释处分条约,应采用缔约时之文字意义,如此才能有助于发现缔约国的原意。解释立法条约,则以解释时之文字意义为准,因为解释立法条约应配合解释时之实际情势而为之,故宜采用解释时之文字意义。若观查文字尚不能清楚掌握规定的内涵时,则应依据其它解释原则为进一步的解释。

(3)系统原则

一个条约或其规定,应在其系统关系中去了解。一个书面条约的形式结构通常包括前言、各单元(章、节等)及最后条款。解释条约中的某一规定,应斟酌该规定在形式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此种结构中的位置,对于规定的解释,具有启发的作用。一个条约中的所有规定,共同形成一套秩序。因此,解释某一规定时,应在整套法秩序中为之,换言之:从条约所形成的整个法秩序的角度,来探求某一规定的内涵。此外,规定与规定间存有一些特殊关系,此种特殊关系对于相关规定的解释,具有重要性,例如: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普通规定与特别规定,指示规定与被指示适用之规定,准用规定与被准用之规定等。除了上述的条约“内在关系”之外,尚可从条约的“外在关系”的角度来解释条约或其中的规定。外在关系指下列两种情形:⑴缔约国在缔约时对于条约内涵所表达的共识。此种共识可能采用条约的形式或者共同声明的形式。另在国际会议通过一项多边条约草案时,也经常伴随一份最后议定书或决议文。而该最后议定书或决议文则表达出一些缔约国的共识。⑵由一个或数个缔约国在缔约时对于条约内涵所为的单方面声明,且此声明为其它缔约国所接受。前述⑴及⑵之情形,是缔约国在缔结条约时所为之行为,而与缔约后由缔约国针对条约的解释及适用所形成之共识不同(参见下文(5)之①)。

(4)目的原则

所谓目的,是指缔约国缔结条约所欲达成的目的与基此而设置的一些基本原则,而条约中的个别规定也有其所欲达成的目的。条约的目的与基本原则,有时会明文予以揭示,有时则否。在后者情形中,则应予以厘清及确定。例如:从条约整体或由相关规定去推敲条约的制定目的以及其植基的基本原则,或者由条约缔结过程之文献资料中去推敲。个别规定本身有时也会明文指出制定目的,有时则否。在后者情形中,应予推敲及厘清。条约或个别规定欲达成的目的,有时不限于一个,而是多元的。若多数的目的之间存有杆格,则应为评比,予以调和。从目的角度来解释规定,有时会产生限制的效果(限制解释)或扩张的效果(扩张解释)。文字的意义是多元的,因此一个规定的文字(即:一组文字),可能包含多元的可能解释方案,其中一些属于核心方案(即:核心意义),其他则属于周边方案(即:非核心意义)。若从目的角度来观察,认定规定仅能以核心方案为其内涵时,则把周边方案排除于文字涵盖范畴之外。此种解释谓之限制解释。反之,若认为规定除核心方案之外,尚应涵盖周边方案时,则把周边方案亦视为规定所涵盖的内涵。此种解释谓之扩张解释。

(5)其他原则

除前述的原则之外,尚有三个属于基本方法的原则:①缔约国间有关条约解释及适用的共识。条约为缔约国所创设的。条约由缔约国解释及适用。因此,若缔约国对于条约的解释及适用达成共识时,则当然以该共识为准。此种共识可能采用条约的形式或会议决议的形式来予表达。②缔约国在缔约后的实践。条约必须由缔约国履行。而缔约国因履行条约而必然采取各种行为。若缔约国都一直重复采取相同的行为,则该行为即成为实践。实践反映了缔约国对于条约中相关规定的看法,因此得做为解释的准据。③适用于缔约国间的相关国际法规定。条约是在整体国际法秩序中所缔结的。因此,条约应从整体国际法秩序的立场来为解释,亦即从相关的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及对于缔约国有拘束力的相关条约的立场来为解释。

2.辅助方法

所谓辅助方法,是指基本方法以外的解释原则。辅助方法所包含的解释原则有哪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并未列举出来,而仅例示两个原则:条约产生的历史及缔约时的环境。条约在缔结之前,会先经过一段的准备工作。此项准备工作的目的在于拟定条约内容。准备工作在性质上属于一个程序。该程序包括那些步骤,由缔约国或推动条约缔结的国际组织自行决定。在准备工作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各种版本的条约草案、各国对于草案的表态、学者或特定组织的报告、讨论的记录以及各国在准备工作过程中所为的声明等等。这些在准备工作程序中出现的文献资料,有助于澄清缔约国赋予规定的内涵。有些条约的规定是承袭先前的某一条约而来的。那么,条约的解释,当然应斟酌先前的条约。所谓缔约环境,是指条约产生的背景、影响条约内涵的因素以及最后导致缔约国决定缔结条约的因素等。缔约国是在特定环境中形成条约内容及缔结条约,因此,解释条约应从缔约环境的角度为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是采开放式的规定型态,凡是有助于厘清条约内涵的方法,皆属于辅助方法。因此,辅助方法的涵盖面甚广,举凡目前在国内法或国际法范畴中被运用的解释方法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释方法,皆属辅助方法。Aust认为下列原则亦属于所谓的辅助方法:1)若规定是由某特定缔约国所建议的,则解释该规定应朝向不利于该缔约国方向为之。此外,若一个规定赋予特定缔约国利益时,则解释该规定时,应朝向不利于该缔约国方向为之。2)故意排除于规定范畴之外的情形,不得再将其解释为规定的内涵。3)反面解释。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5)后法优于前法。6)在例示性条文中,例示条款对于概括条款的解释具有提示及限制的作用。前揭Aust所称的解释方法,在国内法领域中普遍被使用。

3.法伦理原则

法伦理原则并非实证法,但对于实证法的制定、解释及适用具有指导性的功能。法伦理原则,如:正义原则(分配正义、平衡正义),法安定性原则及由其演绎而来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信原则,事物之本质等。早期及现代国际法学者普遍接受诚信原则为条约解释原则之一。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已将诚信原则纳入,成为条约解释的基本方法之一。至于其他法伦理原则中有那些已被适用于条约解释以及适用的状况如何以及有何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成文条约的续造

国内法采权力分立原则。立法机关制定规定,来规制各种事项。司法机关则适用规定,来做判决。一个基本立场是:国内法是一个完整(或趋近于完整)的法秩序,而其中各套规定也是完整地规制相关事项。若司法机关在适用规定时,发现规定有不足时,则由司法机关来补充,使司法机关能够产生合理的判决。司法机关并无立法权,但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则有补充的功能。司法机关因补充立法机关立法的不足,而创设规定。此种情形,谓之续造,亦即:司法机关对于法的续造。法的续造分下列三种情形:1)司法机关在适用个别规定时,若发现该规定本身并不完整而致不能适用时(亦即:规定有漏洞),司法机关对于规定的漏洞应提出见解予以补充。此种见解即属于司法机关所创设的规定,但此规定仅用来填补原规定的缺漏。2)有时从规定的文字来看,该规定并不涵盖特定情形,但若由规定的立法目的及相关基本原则来看,规定应该涵盖该特定情形时,则表示规定的文字涵盖面过于狭窄。司法机关应以类推适用或目的扩张方式来创设规定,以补不足。反之,若文字涵盖面较规定之立法目的及相关基本原则涵盖面为大时,司法机关应以目的限缩方法,来缩小规定的涵盖面。不论司法机关是采用类推适用、目的扩张或目的限缩来补救规定之不足,皆会创设新的规定。3)若司法机关在为审判时,发现规定已完全不合时宜或发现欠缺可适用的规定时,司法机关得创设新规定来取代旧规定或填补欠缺。但司法机关仅能在一个条件下为创设规定的行为,即:司法机关觉得有迫切需要创设一个新规定,来做为判决的依据。但是,司法机关创设新规定,必须在整体法秩序范畴中为之,亦即:在整体法秩序范畴中找到创设的依据以及新创设的规定应与相关规定相配合。

前述国内法方法论中的法续造制度,可否运用于国际法,应予进一步的检视。国际法的结构异于国内法。国际法并未如国内法一般采用权力分立原则,国际法范畴中并无类如国内法的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国际法是由国际法主体──国家,自行创设以及自行遵行。发生争议时,则由创设者自行解决。当然,争端国也可以设置国际仲裁机构或设置国际司法机构来对争端为仲裁或判决。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是否对于条约的续造享有权限,则完全取决于设置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之国家的意愿。基此,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是有可能为法续造的,但应视有关国家的意愿。处分条约在于解决特定事项,若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发现规定有前述1)之缺失时,宜有补充该项缺失之权限,否则很难做成裁定或判决。立法条约则是在对于缔约国提供一个长期的行为准则。因此,若对于条约发生争议,则国际仲裁机构及国际司法机构应具有前述三种法续造的功能,才可以使立法条约发挥适当的规制功能。法续造可以是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的功能,但学说则不可能有法续造的功能。因为学说仅是学者的见解,其性质异于国际仲裁机构及国际司法机构的决定。但学说仍可发现条约或其规定的不足,而提出法续造的意见,供为国际仲裁机构及国际司法机构的参考。

四、不成文条约内涵的认定

不成文条约不具有书面的形式(即:非以文字予以表述),而致不能适用成文条约的解释方法。但不成文条约也是意思合致,而意思合致由缔约国的意思表示形成。意思表示必须要有明确的内涵。若意思表示无明确内涵,则意思表示无效,进而也不会产生意思合致,即:不会出现不成文条约。因此,确认不成文条约的存在,是以该条约有明确的内涵为先决条件。一个没有明确内涵的不成文条约,是不可能存在的。基此,确认不成文条约存在的同时,即当然认定了不成文条约的内涵。

五、习惯法内涵的认定

习惯法并非由文字予以表述;习惯法是不成文法。因此习惯法并无「解释的问题,因此也不可能产生所谓的解释方法。习惯法的内涵为何,应予认定。习惯法内涵的认定与习惯法存在的认定是不可分的。换言之,在认定习惯法存在的同时,即认定习惯法的内涵。习惯法是由国家的实践及法的信念所形成。实践及法的信念本身并非是习惯法,而是形成习惯法的要件。国家在为行为之前(或:之时),在主观上必然持有特定的“看法”。基于此种看法,国家而为特定的行为。此种行为称之为实践,即:落实特定看法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在主观上认为此种实践及其植基之看法是应当的,亦即:国家在主观上有法的信念。若国际社会国家都依据特定看法为行为及持有法的信念,则此实践所植基的看法,即成为习惯法。要认定习惯法的存在,必须从实践及法的信念着手,并就此去推敲其所植基及肯定的看法为何。若能明确掌握实践及法的信念所植基及肯定的看法为何,才能确认习惯法的存在。反之,若无法明确掌握实践所植基及法的信念所肯定的看法为何,则无法认定习惯法的存在。简单地说,认定习惯法的存在,即同时认定习惯法的内涵。因此,习惯法内涵的认定,实即习惯法存在的认定问题。

六、一般法律原则内涵的认定

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国内法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因此,在国际法的范畴内,存有哪些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其内涵为何,必须以各国国内法为标的,并以比较法学的方法来探讨。如何运用比较法学方法来认定一般法律原则,以及比较法学方法运用于发现一般法律原则会产生那些问题及问题如何解决,都有待进一步的发现及厘清。目前可以考虑的问题是:从事比较法研究,是否应以所有国家的法制为标的?有些国家的法制较为成熟,且相关研究较多,供为研究标的,应不成问题,如:欧洲国家。但有些国家的法制不成熟,相关研究也十分缺乏。若把此种法制做为研究对象,有否意义,值得斟酌。但即使是法制较成熟的国家,亦不在少数。因此,似可考虑以主要法系中之代表性国家法制为研究标的,例如:以英美法系中英国及美国法制为主及以大陆法系的德国及法国法制为主。其次,从事一般法律原则的比较法研究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对于相关国家国内法及国际法必要的了解,也应同时掌握比较法学之研究方法。人的时间是有限的,如何培训国际法专业人员且有此种能力,颇成问题。另一个可行方案是:集合各国相关人员组成团体来从事研究。以上诸问题如何解决,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七、事实认定

一个法规由两个部分组成:条件与效果。法规先描述一个特定的事实,然后赋予此事实特定的效果。法规所描述的事实,谓之法律事实,法规所描述的效果,谓之法律效果或法效。司法机关在适用法规时,必须先确认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发生符合法律事实的事实(即:实际事实,或称为:事件)。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司法机关即可依法规所规制的法效,作成决定。可见,认定事实(实际事实)是司法机关在适用规定时,必要的一项思考活动。形成法律事实的要素可以有不同的性质,例如:自然界现象(如:鱼的回游)、行为(如:意思表示)、法律关系(如:享有所有权)、状况(如:迫切)、需评断的概念(如:公序良俗)等等。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去认定符合法律事实之(实际)事实的存在,则有不同方法。如:个人的查觉(如:询问、勘验等)、依据证言、依据证据、依据经验法则、依据个人之评断等。当然,在国内法中,也会对于各种认定事实的方法设置进一步的规定,例如:违法获取之自白,不得做为证据等。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在为裁判时,也必然要从事认定事实的活动。但似乎迄今为止,学说尚未从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中,归纳出一些曾被适用的原则以及也未对此问题为深入的探讨。

八、实践、判例及学说在建置国际法方法论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此地所称实践,是指国家机关在涉及国际法的事项中,所采取的措施,析言之,国家机关基于考虑国际法之规定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换言之,举凡国家对外机关或对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之行为或其它措施涉及国际法时,皆属此地所称的实践。国家实践可以反映国家对于国际法以及国际法方法的看法。不可否认的,国家主要目的可能在维护本国利益,而国际法经常仅是做为“借口”。此时,国家主张的国际法是否适当,不无疑问,而其所运用之国际法方法,也经常令人质疑,甚至并无所谓的「方法可言。但无论如何,从实践中仍有可能发现一些国家对于国际法方法的看法,特别是当国家要反驳其它国家的主张时,有时会采用相关的方法来检视其它国家主张的合理性。所谓判例是指国际仲裁机构及国际司法机构对于具体个案所为的决定。在具体个案中,国际仲裁机构及国际司法机构应适用相关之国际法。而适用国际法则会牵连方法论的问题。因此,判例中也许会明示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对于相关方法的看法,或者没有明示但可由判例的内容去推敲有关的方法。所谓学说,是指对于国际法从事研究而生的结果,这些研究可能是针对具体个案而为之研究或者是朝向系统化方向而为之研究,也可能是针对特别的问题而为之研究。总之,学者之研究方向及标的是多元的,而与实践及判例仅针对具体个案对于相关规定为处理,在性质上并不相同。而学说即可能去发现及归纳在实践及判例中所运用的国际法方法,进而予以系统化以及赋予理论的基础。因此,学说肩负国际法方法论建置的主要任务。

九、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