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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机械行业报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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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里是细致的小编首席为大伙儿分享的5篇机械行业报告的相关文章,欢迎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重型机械行业报告 篇1

国家规定“起重机械归入特种设备”,但基于各方面的原因,起重机械一般或较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对其事故行剖析,找出发生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从而减少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Abstract: the large hoisting machinery is the equipment composition, plant construction hoisting in place, the necessary lifting equipment such as material handling, translation. In recent years, due to high parameters, the optimal performance of the unit used in power plant, the hoisting machinery toward large-scale, hydraulic, practical, versatile, efficient direction,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power plant construction of lifting equipment.

"Hoisting machinery as prescribed by the state special equipment", but based on various aspects reason, hoisting machinery general or major accidents still occur from time to tome, the accident analysis, find out the deep reason of accident and summary of lessons learned,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hereby reducing the occurrence of all kinds of hoisting machinery accident.

Key words: hoisting machinery; The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H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 火电建设常用大型起重机械的主要类型

火电施工现场汇集了土建、锅炉、汽轮机安装等多种专业,多数构件安装或组合需要由垂直起吊机械来完成,吊载单件(或组合件)起吊重量从几吨到几百吨不等。基于火电建设施工特点,现场也就汇集了不同类型和型号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平臂塔式起重机、变幅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二 常见的起重机械事故类型

1 失落事故

1.1 脱绳事故:脱绳事故是指重物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发生的伤亡毁坏事故。

1.2 顶钩(脱钩)事故:顶钩事故是因高度限位失灵而造成。脱钩事故是指重物或专用吊具从吊钩口脱出而引起的重物失落事故。

1.3 断绳事故:断绳事故是指超载起吊拉断钢丝绳;起升限位开关失灵造成过卷拉断钢丝绳、斜吊、斜拉造成乱绳挤伤切断钢丝绳;钢丝绳因长期使用又缺乏维护保养造成疲劳变形,磨损损伤等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仍然使用等造成的破断事故。

1.4 吊钩破断事故:吊钩破断事故是指吊钩断裂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

2 挤伤事故

挤伤事故是指在起重作业中,作业人员被挤压在二个物体之间,所造成的挤伤、压伤、击伤等人身伤亡事故。

3 坠落事故

坠落事故主要是指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从起重机体等高空处发生向下坠落至地面的摔伤事故。

4 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是指从事起重操作和检修作业人员,由于触电遭到电击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 机体毁坏事故

5.1折(断)臂事故:各种类型的悬臂起重机,由于悬臂设计不合理,制造装配有缺陷以及长期使用已有疲劳破坏隐患,一旦超载起吊就有可能造成断臂或悬臂严重变形等机毁事故。

5.2倾翻事故:自行式起重机倾翻事故大多是由起重机作业前支承不当,如作业场地支承基础松软、起重机支腿未能全部伸出、起重量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动作失灵、悬臂深长与规定起重量不符,超载起吊等因素都会造成自行式悬臂起重机倾翻事故。

5.3机体摔伤事故:无夹轨器或无固定锚链等,或者上述安全设施机能失效,当遇到强风吹击时造成起重机被大风吹跑、吹倒,甚至从栈桥上翻落造成严重的机体摔毁事故。

5.4相互碰撞事故:在同一施工区域布置多台起重机,由于相互之间无缓冲撞保护措施,或缓冲碰撞保护设施毁坏失效,或措施不当,极易发生起重机相互碰撞致伤。

三 近两年起重机械发生事故现状

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情况通报(第27号),201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75起,其中起重机械74起,占事故总数的26.9%。起重机械事故的特征主要为倒塌、坠落、撞击等,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消息,2012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其中起重机械事故37起,占事故总数的16.2%。事故原因主要是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和违章作业所致。

四 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1 起重机械的使用部门对其安全使用重视程度不够是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最根本原因。重口头、轻落实,表现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盲区;维护资金投入不足;赶工期,不能按时进行维护保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现象时有发生。

2 “三定”落实不到位,人员流动性较大,培训跟不上或达不到预期培训效果。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生在安拆和使用阶段,部分技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拆检修人员、司索人员基本技能素质不能满足要求,责任意识差,是引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3 目前,火电现场部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履带式和变幅式塔式起重机还在使用,使用期限有的接近或以达到报废年限,维修频率高,带病作业现象较为普遍。

4 由于火电建设起重机械使用率高、安拆转场频繁,有的在高寒或环境比较恶劣(诸如风电现场日常或瞬时风力较大或在沿海地基松软处布置吊车)的条件下使用,使吊车各系统和地基都面临着严重的考验,增加了吊车的不安全因素。

5 影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和引发事故的因素还有很多,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起重机械较大或重大事故,所以,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监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高度重视。

五 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点建议。

一般火电施工企业对起重机械按照公司、项目部、专业公司(起重机械专业队伍)、班组四级进行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级机械管理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和不断完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从起重机械的选型,安拆,检验、维护保养、使用、报废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不能出现管理漏洞。

1 起重机械的选型

起重机械的选型首先要对其使用范围、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现场使用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满足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技术安全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就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2 安装单位的选择

3 建立和不断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起重机械使用部门应明确经理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并依据不同类型的起重机械、使用年限及状况和现场施工环境不断进行完善和补充。

3.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一般包括以下管理制度和规程、标准

3.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

3.1.2租赁与分包工程自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3.1.3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3.1.4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3.1.5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查与执行制度;

3.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

3.1.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3.1.8起重机械检验仪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3.1.9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3.1.10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

3.1.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1.12起重机械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3.1.13各级管理部门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3.1.14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种安全措施

3.1.15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保养规程、技术试验规程、检查标准等。

4加强起重机械档案管理(一机一档)

4.1原始资料档案

4.1.1调研选型报告、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等设计文件、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制;

4.2动态资料档案

4.2.1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安装位置、启用时间等;

4.2.2过程检验记录、安装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4.2.3负荷试验记录、特殊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

4.2.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2.5日常保养维护、主要零部件更换、维修、故障、大修鉴定和修理竣工验收记录、检查和试验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等;

4.2.6基础或轨道验收及沉降观测记录、特殊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作业等);

4.2.7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4.3台账和记录

4.3.1起重机械管理和使用台账;

4.3.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

4.3.3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缺陷整改验收记录;

4.3.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和机械管理评比记录;

4.3.5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3.6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奖惩记录;

4.3.7有关机械专业会议、通报、文件等记录(或会议纪要);

5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现场起重机械须设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以机械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等,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练。

6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6.1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上岗前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转场作业,做到人随机走,并进行入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2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制度是做好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基础。“三定”制度即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使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的每一个环节、每项要求依据岗位职责落实到人,有利于增强操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并有利于开展单车核算、落实奖罚。

6.3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与评价和维护保养

起重机械使用部门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将外租和分包队伍自带机械统一纳入管理和安全检查范围。

6.3.1巡视检查:指现场的日常巡视,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纠正、停止和要求整改等。

6.3.2旁站监督:指现场在重要大件吊装、起重机械安拆关键工序、双机抬吊、超负荷作业、负荷试验等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指导。

6.3.3专项检查:指现场起重机械的重点关注问题的单项检查。如各种钢丝绳、吊车轨道、基础下沉等情况、制度建设和记录留存等进行的检查。

6.3.4月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是由现场业主或项目部组织。定期检查具有一定的常效性、正规性。各级分管领导应亲自组织检查并做好检查后的总结工作。

6.3.5安全评价:是指项目部和业主(或监理),按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所管辖范围的机械安全管理全面打分评价。一般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一般和开展评比活动相结合。

6.3.6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调整和紧固工作。

6.3.7周检: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吊钩、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五 结束语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范围较广、专业性较强。起重机械事故和其它事故一样,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一是起重机械管、用、养、修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重在落实;二是强化员工技能培训;三是完善制度建设和奖惩考核,提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只要我们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起重机械事故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工业机械行业报告 篇2

(一)出租单位的备案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5台以上)

4租赁企业人员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且与出租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台;设备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2.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2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3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4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二)安装拆卸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资质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三)检验检测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报废、检验检测有关规定

(一)购置、出租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3.对因产权单位变更需要注销原备案证明的或者达到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条件的现有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出租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活动。

(二)安装、拆卸、使用

1.对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工程实行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

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5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名;拆装单位至少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名;有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3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4台及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顶升的使用单位要委托原安装拆卸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拆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进场前的机械检查、进场后的人员分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防护措施落实等;建立安装、拆卸、使用工程档案,做到一个工地一个档案。

(三)报废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权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1.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

2.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设备;

3.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金属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者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

报废后的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已经达到规定年限的若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应根据《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评估,继续使用年限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确定。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四)检验检测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按照规程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3.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4.受检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一)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二)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监督安装拆卸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3.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通知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附着时,监理单位应派专人进行“旁站式”监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1.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监督管理

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抽查。

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安拆、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制度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有关部门认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有安全隐患的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要求由与原安装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因品质缺陷在12个月内造成两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要责令对该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验检测期间,要禁止该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市建设领域使用。

(六)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工业机械行业报告 篇3

1查新工作的基本条件

1.1较为完善的文献支持系统较为完善的文献支持系统,是保证查新工作质量的最基本条件,开展机械工业科技查新所需要的文献支持系统包括:

1.1.1国内外主要数据库包括《美国工程索引(Eicompendex)数据库》、《金属文摘(METDEX)数据库》、《机械文摘(ISMEC)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中国机械工程文摘数据库》、《中国机械工业科技成果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等,以上是查新中使用率较高的数据库,同时还要通过上网、联机检索等途径查找相关的数据库。

1.1.2国内外主要检索工具包括各种综合性及专业性的文摘、索引、资料目录以及各类机械产品目录、样本等,由于机械产品种类繁多、专业庞杂,在此不一一列举。

1.1.3一次文献包括机械工业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各类科技期刊。

1.2素质良好的查新人员查新工作是一项原则性较强而又比较繁琐的工作,它需要查新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原则性不强,就会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或碍于情面写出不合事实的报告,如果查新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耐心细致,就使查新结果出现错漏,从而影响查新报告的严肃性。查新工作同时又是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查新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查新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

1.2.1较扎实的专业知识笔者认为从事机械工业科技查新的人员首先应当具备较为系统和扎实的机械工程学科的基础及专业知识,因为这决定了查新人员能否对检出文献进行正确的筛选,对同类产品的技术特点、参数进行提炼、分析和对比,从而作出客观准确的评判。

1.2.2较广博的知识面机械行业是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工作装备和生活服务的基础行业,机械工业科技成果应用范围可以说渗透了各行各业,如造纸、制糖、农业、水利、食品等,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之间交叉渗透的日渐突出,都要求查新人员要有广博的知识面。

1.2.3较强的综合思维能力查新论证是一个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推理过程,因此查新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1.2.4较熟练的文献检索技能查新人员应通晓文献检索原理,熟悉各数据库、检索工具所贮存的内容、收录的范围、文献的分布情况,并能根据不同的课题内容确定利用哪一种数据库、哪一种检索工具、采用哪一种检索途径、以及如何编写检索逻辑式等等。

1.2.5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不仅可以提高查新工作效率,确保查新质量,而且能在联机或上网查询时节省费用。

1.2.6较高的外语水平查新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外语水平,尤其是阅读、理解能力要强,这样才能在检索外文数据库和资料以及分析查出文献的过程中得心应手。

1.3较完善的规范管理众所周知,合理的工艺流程、科学的技术规范以及严格的产品标准,是生产一个高性能高质量的产品的重要前提。同样,查新报告作为查新工作的“产品”,应当有合理的工作程序、严格的工作规范作为其高水平、高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工作规范。查新工作规范应包括:①查新工作程序的规范,②查新人员工作技术的规范,③查新报告格式、内容、用语的规范等。

2检索查新技术探讨

一个科研项目的检索查新基本工作程序为:熟悉待查项目背景资料——对项目进行科学归类,找出主题词——选择数据库及检索工具——制订检索策略,确定检索年限——检索——筛选检出的相关文献资料——与待查项目进行对比分析,撰写查新报告。在这一工作过程中,检索查新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对确保检索查新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有赖于高素质的查新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笔者分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2.1检索手段的运用查新检索有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两种主要手段,机检速度快、效率高,是手检无法比拟的,但手检同样重要,多年的实践证明,机检和手检必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两者不可偏废,这是因为:①各数据库存在收录内容差异的情况,没有哪一个数据库可以保证百无一漏,尤其是机械行业科技成果的产品形式为主的特点,决定了在一些产品目录、样本、更容易查到同类产品,这些必须通过手检进行辅助。②各数据库的主题词标引存在差异,如果选词不当或组配不力,极易造成漏检甚至扑空,而手检直观性强,可以灵活调整检索词,通过上机前的手工试检以及手检与机检之间的不断修正,才能确保查准率和查全率。同时,如果是上网或联机检索,通过手检定好检索词及检索策略再上机查询,可以达到省时省钱的功效。③数据库相对于原文存在一个滞后期的问题,许多数据库都存在滞后期,少则3~5个月,长则半年甚至1年,手工检索工具滞后期短一些,但也有时间差问题,必须结合检索最新几期的核心期刊,才能更好地保证查全率。总之,只有将手检和机检相结合,才能确保查新范围的全面性、系统性和连续性。

2.2检索途径的探索根据我中心多年承担的机械行业科技查新项目来看,以产品形式出现的占了90%以上。目前科技文献对产品整机报道的较少,因此要注意查找产品目录、样本类载体,必要时甚至要有“大海捞针”的勇气,逐年查阅核心期刊或非核心期刊,所要查的数据有时就在封页的广告上,或行业性的综述里。此外,由于机械产品的应用领域极其广阔,检索时一定要弄清所涉及的领域属于什么学科,该学科的主要检索工具及核心期刊是哪些,检索时要查全,不可遗漏。比如电除尘器,它在水泥生产中应用广泛,但又有环保学意义,查找时就要通过化工类的“水泥工业”及环保科学中的“除尘”两种途径查找,而《水泥》、《水泥技术》、《通风除尘》、《环境保护》等核心期刊也是必查刊物。

2.3对检出文献、数据的筛选在对检出相关文献、产品数据进行筛选时,所选择的对比文献、产品数据应当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可比性。在机械类产品中,有的在国内已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同类产品(这种产品的开发往往是出于市场的考虑),在选择与之对比的同类产品时,应选择那些行业公认的有代表性的、技术性能较先进的产品,才能体现这一领域里的先进水平。同时,选择对比的产品应具有可比性,如柴油机,应选择型式、用途、冷却方式等相同、排量相近的产品进行比较,排量相差太远的则不具备可比性。此外,选择的对比文献应根据查新重点体现出针对性,这需要查新人员仔细地鉴别,如果不分主次把一般相关或密切相关文献罗列出一大堆进行比较,不能突出重点,势必影响查新结论的明确性。

2.4查新报告的撰写一份有价值的查新报告应当包含检出的相关文献或同类产品的概述、对检出结果的对比分析并有结论性意见,能使科技管理部门和成果持有者了解同类研究的现状及查新项目所处的真实地位及技术水平。笔者曾接触过一些查新报告,在罗列了所有检出相关文献及同类产品之后,就简单地下“经鉴别与本查新项目不同”或“未见相同产品报道”的结论,这种只有查新结果而无分析过程的查新报告是肤浅的、没有说服力的。应当将查新产品与查得的同类产品的技术参数、结构性能、采用新技术的多少等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比较,才能对产品的新颖性、先进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判。对新产品的对比分析可以采用表格方式,在一张表格上对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特点等各项目进行对比,直观性强,并能省却大量说明文字。查新报告的撰写应当客观、公正、正确,做到条条有出处、款款有依据,既不能主观臆断、望文生义,也不能受委托人影响而避重就轻、弄虚作假。此外,查新报告提供的是基于文献检索的对比性结论,因此切忌越位代替专家对产品的水平下结论。

3对机械科技查新工作现存问题的思考

随着科技检索查新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其对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行业的查新量逐年上升,立项、鉴定前进行查新已成为科技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的自觉行动。相比之下,机械行业的科技查新工作现状不容乐观,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相当一部分新产品未经查新即可立项、鉴定,甚至已完成鉴定再补充查新,查新在某些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马后炮”,使科研项目或成果的严肃性、先进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除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人员的查新意识外,还应进一步提高检索查新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增强科技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对查新报告权威性、准确性、公正性的信任度。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3.1进一步加强查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尽管各查新机构都制定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一些综合性的查新机构无法制定出有行业针对性的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因此执行起来伸缩性、随意性很大。同时查新管理部门也缺乏有效的查新质量监控措施,没有形成不断反馈、不断改进的良性循环,这些都制约了查新水平质量的提高,建议查新管理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组织协调管理。

工业机械行业报告 篇4

一、完善医疗器械监管责任制。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监管工作要切实做到“三个实”。即任务实:工作紧紧围绕市局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我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较多的实际,做到监管力度不减、监管区域不空、监管企业不少,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上一年度新开办的经营企业以及问题较多需整改的企业,一年内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复查;工作实:对企业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要制定检查方案,相关检查记录规范,建立健全企业监管诚信档案;效果实: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通过监督检查,达到强化企业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压力意识,使之对存在的问题认识深刻,在限期内得到有效整改。按照省局和市局要求,每季度对企业监管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在当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医疗器械科。

二、着力完成医疗器械抽验任务。按照市局下达的抽验计划,认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今年的医疗器械抽验工作任务。抽验工作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针对上一年度监督抽验不合格率高的品种,举报投诉多的品种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抽查。抽取的样品由我局直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要严格按规定抽样,包括抽样品名、抽样数量、抽样规格、标准索取、封样、抽样凭证的填写等,都要认真核对。抽验完成后,将抽样信息及时报市局医疗器械科,以便及时在市局网站抽验公告。抽验工作要注意广泛性、针对性、结构性,注意从生产源头和使用环节抽样,同品种前后相连的抽样,被抽样单位尽量避免重复。

三、强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实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处置,牵涉到公众的用械安全有效。今年,市局下达给我区计划监测数为11例。我局已明确专人负责,将进一步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联系,逐步完善监测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监测网络,扩大监测面、扩大监测网络上报用户,提升报告数量和质量。我局将继续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建立和完善报告的信息通报,控制与处理工作制度。健全突发性不良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止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生。争取提前一个月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任务。

四、提升行政许可审批能力。要继续认真执行好省局印发的《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我局将积极协助市局做好新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立项材料受理审核和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初审上报工作。在审办过程中,要做到热情服务,公开公正,耐心解答,及时办结。注重申办企业的规模、整体素质,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建立不合格企业退出机制,对那些擅自变更地址、质量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经营场所长期关闭、无正当理由规避监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坚持不改的企业要做好监管记录,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从严处理,清理出医疗器械经营行业。要协助市局做好本地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对许可证期限快到的企业,通知企业及时换证,对许可证已过期又不再经营的企业督促其将许可证正副本上交市局,以便市局上报省局及时予以注销。同时,还要按照市局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做好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农机机械行业报告 篇5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各级工商、经贸、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致使农业机械发生故障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科研、培训和推广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鼓励和支持闽台等地区间以及对外农业机械化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推广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应当经推广地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或者奖励。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市、县(区)、乡(镇)财政也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鼓励有关院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第四章安全监理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下列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布。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申请操作(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操作(驾驶)证,方可操作(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时,应当悬挂农业机械号牌,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自走式农业机械还应当随机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第十六条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违章载人,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禁止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和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报废以及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换证、补证、注销证件的,应当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禁止其通行的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发生事故,属于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属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为农业机械使用者以及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机具推广、油料供应、机械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烘干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运输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实施跨区机耕、机收等作业,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并发放农业部统一制作的跨区作业证;通过道路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通过公路收费站时,交通主管部门凭跨区作业证免费放行。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在服务中应当信守合同、保证质量、合理收费。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价格受物价部门监督。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服务方与用户约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耕道的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机耕道建设,并保障机耕道完好、安全、畅通。鼓励乡(镇)、村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助修建机耕道。禁止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

第二十七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抢险救灾结束后,应当根据农业机械损坏程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对无法当场提供的,暂扣农业机械至提供相应牌证标志为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有关牌证标志,暂扣农业机械,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应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对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恢复原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