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班规班约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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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规班约范文 1
关键词:航班延误;承运人;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69-02
航班延误有着与航空运输同样长的存续时间,它伴随着航空运输的产生而产生。相对陆路和水路运输,导致航班延误的因素更加多样且复杂,各种因素对航班运行的影响程度也远高于上述二者。航班延误不仅给航空消费者带来了私法领域的损失,影响了航空公司的信誉,也给社会管理带来混乱和压力。航班延误的久治不决有太多的因素,国家法律层面的不够重视和完善是重要的一个方面。长久以来,针对我国存在的航班延误事件一直没有可以遵照奉行的完善法律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说,对于延误,“我国许多航空公司本身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也希望能有一个可供操作的合理时间,他们并不是不想赔偿,而是找不到赔偿的依据”,尽管笔者不太同意这一观� 这种法律的不完善状态实际上是受到了国际上对此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方法的影响。
1 国际公约对航班延误的规定及分析
国际上最早对航班延误问题进行了正式规定的公约是《华沙公约》,在其第十九条中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而在接下来的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归责原则:“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可以看到,《华沙公约》中对航班延误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既没有对何为航班延误或者什么情况下构成航班延误做出准确界定,也没有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金额的规定,公约实际上只是确定两个事实,第一、航班延误致损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第二、航班延误在归责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在航班延误的问题上,这是一个开局,然而是一个没有太多实践意义或言无太大可操作性的开局。
在后续的华沙体系中,《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协定》、《危地马拉议定书》和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对此问题并未忽略,但是进步一直较为缓慢,几无变化。如有学者所说,《华沙体制》历经70年,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在整体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惟独在因延误造成损害赔偿的制度上,从未发生过变化。
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在很多方面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创新,在航班延误法律责任方面也有一定创新,规定了承运人航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4150SDR,这终结了华沙体系七十年无延误金额体现的局面。但是在航班延误归责制度方面,《蒙特利尔公约》则继续步华沙体系的后尘,没有实质进展。在其十九条关于延误的规定中指出“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仅仅改变在用“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代替了《华沙公约》中的“一切必要措施”。
2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的规定及分析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承运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然而上述法律在对航班延误的规定上基本上是参照华沙体系的模式进行,因此对实践无具体指导意义。2004年民航总局下发《民航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在对航班延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分类后,指出“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即让承运人自己对自己的延误规定赔付办法和标准,在实践中严重缺乏可行性,该意见对延误的作用实际上犹如杯水车薪。
除上述法律和官方性质的文件外,业界也对航班延误问题做了一定的努力。2003年,在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的倡导下,国内多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该协定共计十二条,对承运人在航班不正常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赔偿金额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航班延误的有效解决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该协定是行政干预和行业自律的结果,最终是一种地域性的行业自律协定,因此,不具备法律上的普及性,解决问题能力有限。2010年3月,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该标准对航班延误下的信息服务、签转退票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以及延误补偿服务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在航班延误的补偿方面为业界提供了新的借鉴和参考。2013年11月,深航公布《深圳航空顾客服务指南》,在其第十章“不正常航班的服务”中分别规定了信息传递、办理退票、变更和签转客票、食宿安排、经济补偿以及代码共享航班不正常情况的服务。同时独具特色的规定了延误时间的公式:延误时间=通知登机时间-客票上所列离站时间-非深航原因的延误时间。该指南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对于航班延误问题的解决具有较强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民航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还是《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重庆机场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抑或《深圳航空顾客服务指南》,对于延误采取的都是“经济补偿”,而非“赔偿损失”,这反映的问题是,这些文件更多的是停留在服务层面,而不是在纠纷解决的法律层面。
3 我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的完善
综合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行业标准对航班延误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对航班延误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 界定航班延误的概念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均未对航班延误进行准确的界定,没有法律上的概念,航班延误的法律构成也便无从谈起,这中状况必定会引发司法审判中多重延误判定标准的出现,不利于航空消费者的保护,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更不利于树立司法的威严。在国际上界定一个统一的关于航班延误的概念
3.2 科学区分航班延误的种类
导致航班延误的因素较多,有一些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根据合适的区分标准将延误划分为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合理延误大多属于不可抗力,这是合同法允许免责的范畴,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公平且谨慎界定合理延误的范畴。对于不合理延误,应当明确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类归责原则上也应当引入严格责任制度。这方面应当与合同法接轨,只要不合理延误发生,承运人就应当对旅客或托运人因延误而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3.3 明确规定承运人赔偿责任
上已有述,我国相关法律并无对航班延误损失赔偿的可操作性规定,貌似给问题的解决开辟了先路的相关行业协定或服务指南也是停留在“经济补偿”方面,而在“赔偿损失”方面依然空白。航班延误问题的有效解决一定要有详细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的支持。我国应当在此方面有所举措,这是航空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制建设的要求。仅仅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却无如何承担的强制性规定,使得承运人在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兀自慢行,既不利于承运人自身竞争力的提升,也不利于中国航空市场的发展壮大。
3.4 规定具备动态审查机制的责任限额制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代表着国际航空私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借鉴《蒙特利尔公约》中对航班延误的创新性规定。航班延误责任限额在法律上的确定将对该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直接使航班延误具备了可操作性,从而可以使航空消费者在此方面的权益保护变得更加完善。尽管《民用航空法》早已赋予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责任额的权利,然而时至今日,民航局依然没有对航班延误制定相应的责任限额,他们认为“航班延误有很多原因,包括可抗因素和不可抗因素造成航班延误,不可能采取同样的赔偿标准”,不可抗因素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何来赔偿标准?对可抗因素设定一个限额并非立法技术或政策制定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
此外,立法应当吸取华沙体系关于责任限额的教训,设定对航班延误责任限额的动态审查机制,以便随着经济的发展调整赔偿限额,使法律更具稳定性。
总之,我国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尚有大面积的空白,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如果认为目前不适合对此问题进行立法,则也可以以行政法规甚或部门规章的方式作出,待经受实践检验后再将其提至立法议程。
4 结论
航班延误不可避免,但基于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航班延误是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得以大幅减少的。长期以来,由于国家保护国内航空承运人的思想以及立法技术的不够成熟,我国对航班延误现象一直没有具备操作价值的法律规定。然而,航空运输特有的性质决定了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质量致命的问题,虽然安全是第一位的,但是航班延误对航空运输质量的影响大概也仅次于安全,避免航班延误也是航空服务领域最具潜力和顾客最具吸引力的地方。因此,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民航资源网。文字版:被延误的航班,郑州机场航延事件调查[EB/OL].(2014-02-16)[2015-02-13]..
[2]贺富永。论航空运输延误及其法律责任[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
[3]华沙公约(第十九条)[Z].
[4]华沙公约(第二十条)[Z].
[5]刘伟民。论航空运输延误和“超售”拒载的违约责任[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6).
班规班约范文 2
一、摸清班级现状及学生的具体情况
首先,充分了解学生,只有充分了解学生才能有针对性的教育学生,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因此在开学初,我不断向小学老师、家长那儿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平时在校的表现。开学不到两周的时间,我们班61个学生的学习、纪律,包括家庭情况,我都掌握得差不多。这样,我就能够有针对性地与个别学生进行谈话,初步确定班级的一些班委和课代表,同时也为我在数学教育教学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传授打下了基础。在第一个月的时间里,对班级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扬,使之纳入班级管理的团队中来;对那几个纪律不是很好的学生,从一开始我就“盯”上了他们,遇到问题一般都能消灭在萌芽中,避免了一些不愉快事情的发生,减少了这些问题生思想上的波动。比如,对班级课间纪律不太遵守的学生,让他们利用课间空闲时间去卫生区拣拣垃圾。对一些不太爱学习的学生,挖掘他们其他方面的闪光点,让他们积极参与到班级的日常管理中来,负责公物的整理、卫生监督、自行车的排放中来,使他们觉得老师没有忽视他们。虽然他们学习成绩不是很理想,但他们对班级的工作还是充满了热情。此外,像班上有的学生过于内向,有的学生学习上存在严重偏科,有的学生因家庭问题变故变封闭等,对这些特殊的学生在课间我会抽更多的时间来关注他们。
二、明确班规,规范学生的行为规范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班规对一个班集体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班规是一个班集体蒸蒸日上的保证。风筝没有了引线的约束,就会随风坠落;航船没有了航线的约束,就会失去目标;河水没有堤岸的约束就会泛滥成灾。班级没有道德、纪律等班规的约束,学生就会放任自由,我行我素。
学生从小学进入初中,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行为规范应该有新的要求,应该给予具体明确。因此一开学我就组织学生学习《学生公约》,并结合班级特点,联系实际,向学生贯彻养成教育,制定了本班的班训(铁纪律,金品质,好开始,新未来)、班级特色(勤奋乐学,团结拼搏,博学笃行,自强不息)、《七年级五班班级日常管理规范》。同时,实行班级日志、作业检查制度。利用班级日志随时记录班级每日事情,对班内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纪律、卫生出现问题的学生给予“特殊”,违反班级常规抄写下副科,违反学段公约的学生要求写份说明。
班规的约束不是禁锢,它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制定班规,不是班主任自行制定,也不是优秀生说了算,而是发动全班同学,尤其是那些经常违犯纪律的学生也参与制定,并让他们说出违反后如何处理。因为大家制定的班规,对他们来说最有说服力,再由班委会和班主任定稿成文,形成独特的班规。如果那些学生违犯了,他们也就心服口服的接受班规的惩罚,毫无怨言了。 规则的约束最终目的是形成自我约束。班规的制定,一定要公平、公正地执行
三、精心挑选培养班干部,培养“领路人”
班干部是班主任的得力助手,是班级管理中的主要力量。一个班集体班风的好坏,与班干部在班中所起的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好的班干部,可以以身示范,带动和感召全班学生,使班风纯正,带领全班同学走共同进步的道路。因此,在班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上我丝毫不敢松懈。鉴于七年级学生的特殊情况,班干部基本由学生推选和我的指定相结合的方法来决定,管理下来,效果良好,每个人都能自觉维护班集体利益,增加责任感和荣誉感。同时,我也注意培养的重要性,为了树立他们的在同学中的威信,我以谈话形式对班干部进行了班干部管理方法的培训,对他们不断激励,并把班干部职责及班级管理团队张贴在班上。
在对班干部的培养上,对每个班干部严格要求,制定恰当的培养目标,要求班干部首先具有热爱集体、关心集体的思想;此外,要有乐于助人,团结他人,乐于奉献的精神;再次,要有扎实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为使班干部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在班会及平时,不断树立班干部的权威,使他们放手大胆地去管理。为使各班委工作明确,我将班委划分为行政部、学习部、卫生部、纪律部、宣传部、生活部等六个部门,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为锻炼班干部的能力,班级工作尽量交给他们去做。比如,班内的活动自己搞,墙报自己去办,班级纪律自己管,卫生自己去安排人员打扫,费用、资料自己收,学习、作业自己查。
一个班干部在同学中是否有威信,是其能否管理好班级的重要条件。班干部只有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才能正常的开展工作。因此,在同学面前对班干部要多表扬、少批评、多指导、少打击,避免班干部的威信受到影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大胆工作,促使学生服从班干部的管理,逐步培养班干部的向心力和班级的凝聚力。
这样,学生才愿意当班干部,乐于当班干部。
四、采取方法,积极促进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
孩子的教育离不开老师和家长的共同协作,孩子在家中的表现只能通过家长来获悉,同样学生在学校的表现也应及时反馈给家长,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每周我都根据班级学生的表现情况,对那些学习态度不端正、上课不专心、违反纪律的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将问题如实反馈给家长,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为方便与家长的联系,我还在开学初就建立了班级群和飞信群,将家长加入进来,和家长共同探讨学生的学习,并要求家长对孩子的作业进行签名,在完成作业之后,让家长对孩子的副科进行适当的提问,通过这次期中考试,可以看到取得的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五、与各科任老师和学校进行积极的交流
作为班主任,只管理好学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平衡好各学科,与课任老师沟通,以谋求各学科平衡共同发展。每隔几天,我都要学生的疑难问题和家长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副科老师。在本班各科任老师的共同努力下,本班的各项工作开展顺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班规班约范文 3
关键词: 心理契约 班级管理 技工院校 构建策略
德育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灵魂。技工院校生源的特殊性,使德育的实效性问题依然是困扰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难题。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开展德育活动的组织载体,加强班级管理是实现学校德育目标的重要环节。传统的班级管理较多地依赖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参与,导致班级管理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从教育的功能与学生培养的视角来看,以人为本是班级管理的价值诉求,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才能充分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使德育工作上一个台阶。传统“制度至上”的管理模式带给学生更多的是对学生“自由”的束缚和思想的禁锢,如何实现科学、有效的班级管理是德育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而班级的心理契约管理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满足这种价值需求,为班级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可能。
一、心理契约的涵义
“心理契约”理论是西方组织行为学和人力资源管理交叉的研究领域,并且日益受到我国企业管理界的重视。组织心理学家阿基里斯在其《理解组织行为》一书中最早使用心理契约这个词,他强调在员工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除正式组织雇佣契约规定的内容外,还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愿望,它们同样是决定员工态度和行为的重要因素。管理心理学家薛恩把心理契约视为“在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整套期望”。结合学者的研究,心理契约我们可以理解为:心理契约是以组织与成员间的相互关系为纽带,反映交往双方彼此对于对方所抱有的一系列微妙而含蓄的心理期望。人与人精神层面的交往很难通过合同来约定,这就需要心理契约起作用。心理契约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组织管理领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心理契约理论也被运用于班级管理中。在班级里,班主任与学生之间有着各自的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尽管学校和班级规章对学生管理做了详尽规定,但是在班主任与每个学生的内心深处,都渴望彼此之间的沟通、尊重、理解和信任。为此,班级心理契约就是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的一系列相互的期望,以及双方之间的一种责任、义务、承诺与互惠。班级的心理契约管理取代班主任主宰的传统管理方式,是师生智慧、能力的体现和挖掘,是以师生的平等对话取代班主任的话语霸权,体现“以生为本”的和谐管理思想。
二、班级心理契约的特点
班级心理契约是班主任在班级管理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师生之间的一系列相互期望。它是一种心理理解和感知,是联系师生的心理纽带,也是影响教育行为和态度的重要因素,反映了教育关系的本质面貌。班级心理契约与学校正式的规章制度相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认知的主观性
班级心理契约的内容蕴涵着对方满足自己某种需要或表现出某种相应行为的预期愿望,只要其中一方坚信对方已经做出承诺,就可 由于学生个体对于他与班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有着自己的领悟、看法和判断,其内心深处可能会与班级规章内容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如果感知到自己的“许诺”和“期望”没有得到满足,即心理契约遭到违背,学生就会感到失望,甚至痛心、愤怒,将会采取一种“软对抗”的形式来表达自身的不满。心理契约的违背通常会给班级管理带来很大的阻力和不良的影响。
(二)形式的内隐性
心理契约内容十分丰富,虽然不像正式契约那样形成正式的文字记录,在形式上也没有明文规定,甚至未口头表达过,但契约确实存在。往往通过心理期望的方式深深隐藏于契约双方的内心深处,借助激励、启发、诱导和感召等进行柔性管理。由此可见,这种心理期望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感觉,个体不同的体验和见解有时会造成自己的期望与组织的解释之间的差异。和谐、良好的班级心理契约能够使师生双方产生较好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从而对班级的良性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过程的动态性
一般而言,班级规章制度作为正式契约在内容、权利和职责方面是相对稳定的,较少发生改变。但班级心理契约却处于一个不断变更和修订的状态,没有固定的内容和形式,师生间的信任、期望和要求这些隐性内容不仅受学校和班级环境影响,还受班级教师的更迭和师生行为方式改变等因素的影响,并且其变化往往是单方面的。同时,这种变化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不同的班主任对不同的学生有着不同的隐含期望;不同的学生或者同一学生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期望。所以一方心理契约内容的改变要求对方不断地分析和领悟,并适当地予以回应。
(四)影响的深远性
随着班主任班级管理时间的推移,他对学生心理契约所涵盏的范围越广,师生相互期望的内容也相应越多。如果班级心理契约得到很好的维护和构建,就会产生强大的教育行为驱动力,促成班级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班级与学生之间的信任关系遭到破坏,出现心理契约的违背,产生的负面效应将会直接影响学生学习生活的规划乃至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班级心理契约的构建策略
班级心理契约的构建是师生间的互动、互惠的情感交流过程,也是充分发挥师生积极性、创造性和智慧的过程。班级心理契约构建的过程就是师生平等对话的过程,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班主任应尽可能地为学生营造合理的成长环境,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方法对头,事半功倍”。在技工院校构建和维系良好的班级心理契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
(一)主动构建信任关系
在初期,双方信任关系的构建至关重要,班级心理契约的起始阶段最容易遭到破坏。技工院校的部分新生由于入校前对新学校的憧憬,对专业的不甚了解及对招生资讯的片面理解,往往在入校初期,发现实际情况与自己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容易产生强烈的失落感、挫败感等不良情绪,之前的心理契约就会发生动摇和重新调整,甚至会出现退学行为,这对建立良好的心理契约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因此,班主任应结合学校情况及时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专业指导、职业发展规划及就业前景的教育,同时把心理辅导及时跟进,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对新环境、新人际群、新课程的诸多不适应,尽快调整学生的失衡心态,抓住建立心理契约的关键时期。
(二)正确表达明确合理的期望
心理契约是以组织与成员之间相互的心理期望为基础的,师生之间都存在对彼此的期望。著名心理学家维克托·弗鲁姆(VictorH.Vroom)的“期望理论”告诉我们,只有当人 因此,构建心理契约的关键是明确双方合理的期望。一方面要了解学生对班集体及班主任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另一方面要让学生了解班级和班主任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最终使师生双方的需求达到和谐统一、默契的状态。这种心理契约越公开、越具体,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它被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应最大限度地使这种需求明确化和公示化,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对班级的状况和发展作实事求是的介绍。
(三)坚持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只有触及心灵的管理才是最有效的管理。因为心理契约具有内隐性,所以班主任一方面要善于表达自己及班级的愿望,使学生正确接受与理解,只有这种愿望是合适的、真诚的,才能激发学生对班级、对自己的责任感。班主任可以通过有形的或无形的规范向学生暗示学校、班集体或教师需要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另一方面,班主任要建立学生提出意见、发表心声的平台与机制(如个别谈心、班级信箱、班级日志、班级QQ群等方式)。
“亲其师,信其道”,通过多渠道的沟通,班主任可以发现学生身上的优点,给学生提供成功体验的机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及时有效地沟通,一方面班主任可以随时了解和关注学生的期望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学生可以全面了解班主任的期望和自身的问题。如果因为沟通不充分,一旦发生矛盾,学生就会归因于班主任故意违反契约,那么随之的反应就是负面行为。因此,及时有效地沟通可以削弱和消除消极影响,促进师生建立信任的关�
(四)促进管理柔性化
人力资源管理提倡“内在重于外在,心理重于物理,身教重于言教,肯定重于否定,激励重于控制,务实重于务虚”的“柔性化管理”,本质是“以人为中心”,管理者更加看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他们的主动精神和自我约束。“柔性化管理”同样可以运用到技工院校班级管理中。技工院校教育的对象大多是青少年,正处于逆反心理极强的阶段。强制性的管理手段越来越难以奏效,极容易使他们产生对立情绪,采取过激行为。在管理过程中,利用“以规章制度为中心”的刚性管理必不可少,但班主任若能在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的同时,使用柔性化的管理方式,效果将会大大改善。通过实行柔性管理,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班级氛围,学生个体人格得到尊重,情感得到呵护,使每个学生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积极努力地实现个人目标和班级目标。
(五)发扬积极健康的班级精神
亚斯贝斯认为:教育的本质是陶冶。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看,组织文化作为信念、道德与心理的力量对于组织成员行为具有支配与引领、规范与调节的作用。创造出“奋发、进取、和谐、团结、好学、谦虚、平等”等为核心价值的班级文化,形成健康向上的班级精神可以产生一种无形的感染催化力量,积极向上的班级精神可以形成良好的道德舆论和班级公认的行为习惯,可以陶冶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积极向上的班级精神可以形成浓厚的学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较高,学习信心十足坚定,学习方法科学合理,学习效率提高;积极向上的班级精神可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并使学生产生归属感、自尊感和成就感。
(六)建立科学操行考核制度
设置科学的操行考核指标,避免考评中的主观因素影响,注意对学生进步的肯定,并商讨改进的意见,可以防止造成学生心理挫伤以及对立情绪,避免构成心理契约的破裂。在操行考评过程中,要注意采用科学的定量与定性的方法进行充分的考量评估,不仅要重视对结果进行考量,更重要的是要对学生发展过程进行评估。对表现出来的行为进行评价的同时,对考核操评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沟通,这样可建立相互的信任,搭建心理沟通的桥梁,消除因此而产生的对立倾向。
(七)提升班主任自身素质
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教师的人格对学生的影响是任何教科书,任何道德箴言,任何惩罚和奖励制度都不能代替的一种教育力量。”在构建班级心理契约中,班主任起主导作用,其自身素质是信守心理契约的重要支点,并决定着班级心理契约的水平。契约是心理上的,不是强制的规定,需要在学生心服口服情况下进行,这就要求班主任具备高尚的品质。学生对班主任的素质期望,包括班主任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在道德修养方面,班主任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人格,有坚定的信念和优良的品质,有对教育事业的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的教育态度;在专业素养方面,班主任必须有广博的知识结构、科学的教育观念、娴熟的教育技能及对学生需要的感知和体悟等。所以,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用自己的劳动、修养和智慧打动学生的心,获得学生的认可,使学生心灵深处持有适当的期望峰值。“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班主任的言行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有时甚至是终身的。基于这一点,教育过程中建立和维系良好的心理契约会产生强大的驱动力,激发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班级管理工作是一项迫切的任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班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流动的过程。班主任应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地权宜应变,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方式,同时要加强监督,对履约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进行调整控制,有效进行风险防范。认真遵守师生间的心理契约,重视并尽可能及时地给这些期望以恰当的满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加强师生的共同管理,从而提高德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鲁兴梅,张永洁。浅谈中职教育过程中心理契约的构建和维系[J].卫生职业教育,2011(10).
[2]田崇峰,陈智豪。心理契约在高职院校班级管理中的应用[J].文教资料,2010(10).
[3]华南。心理契约:大学班级管理新境界[J].扬州大学学报,2011(2).
[4]朱智刚。心理契约:班级管理的副本[J].教学与管理,2009(5).
[5]聂兆福。论心理契约与德育的适合性及其作用机制[J].教学与管理,2012(1).
[6]樊立三,隋鹏。基于心理契约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思考[J].鸡西大学学报,2011(8).
[7]黄益卿。探究心理契约理论在中职班级管理中的应用[J].广东教育,2012(5).
[8]申来津。心理契约:德育提升的支点[J].教育研究,2003(7).
班规班约 4
关键词:中职;班级管理;契约式管理;专业素养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7)02/03C-0035-04
代的中职学生思想活跃,知识面广,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喜欢独立思考,自信心十足,不轻信成年人的意见和现成答案。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独立意识、反思精神和自我约束能力增强,这对学生个性的和谐发展无疑是有益的,但同时对班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一名中职班主任,最想做的就是让学生在中职的重要阶段――高三能够快乐地学习,能在一个和谐、民主的班级里增强个人的自我管理,实现自主成才的目标,成为现代社会需要的合格的、高素质的自主型复合人才。
一、中职班级实施契约式管理的必要性
中职的高三对于学生来说是人生中一个重要的阶段,他们走过了青春叛逆的那几年,心智已逐渐成熟。他们需要对自己的人生进行规划,如果高考不理想,他们将走向工作岗位。如何在走上工作岗位时能迅速适应岗位要求,做出成绩,是他们必须考虑的问题。职业不分高低贵贱,在不同岗位上都能实现人生理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彼此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根据彼此之间的契约来规定的。我们的学生是社会的一分子,他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契约,同时要学会建立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平等、民主的契约关系,于是实施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很有必要。[1] [2]
二、中职班级实施契约式管理的重要性
如果对中职班级管理继续沿用传统的、垂直的封闭管理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是模式化的学生,只能造就因循守旧的“小绵羊”和“书呆子”。长期以来,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人们总认为,在教学中教师管得越多越好,于是出现了“严师出高徒”“严是爱,松是害”等一系列的观点,当然这些教育思想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一定的条件下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现在它显然不适应当今社会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特别不适应当代的学生。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与学生主体独立意识的觉醒不相适应;有损人格的“警察式”被动管理与学生自尊自主意识的确立不相适应;两眼死盯着是否“犯规”的“裁判式”消极管理与学生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不相适应。法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曾经说过:“师生之间应该建立平等的契约式关系。”通过与学生共同学习、商讨,决定班级管理实施契约式管理模式,营造一个和谐、民主、自主的班级氛围。对于我们师生来说,实施契约式管理很重要。
三、中职班级实施契约式管理的可行性
多年来,江苏省高邮中等专业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形成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以人为本是契约式管理的思想基础,为班级契约式管理提供了良好的软环境。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理念,其核心就是尊重人、重视人,充分考虑人的全面发展。在实施班级契约式管理之前利用班会课与学生一起学习契约式管理模式的内容、方法和方式。目前教育中采用的契约式管理分文本契约、心理契约、全面契约,职校契约式教育模式中典型的有美国企业教育契约模式有两种:“波士顿教育协定”和“底特律契约”;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
从本质上讲,任何契约式关系都是双方互相期望被互相认同的结果,实施班级管理契约式管理模式需遵循三条原则:一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二符合教育规律,三遵循科学规范。笔者在所带班级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班级正式契约、班级心理契约、个体正式契约、个体心理契约四种形式制定各不相同的契约。[3]
(一)班级正式契约:班主任与学生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彼此双方共同遵守的各项约定。主要包括班级的一日常规工作(考勤、纪律、卫生等)、上课听讲情况、各科作业完成程度等各方面内容。以下是笔者与2014综(11)班全体学生制定的关于学习的正式契约内容:
试行一星期后,第二次班会课上进行修改,学生一致同意并签名。实施一年,学生整体精神面貌很好,没有一种被老师压制的那种感觉,学习劲头十足。
(二)班级心理契约:班主任与学生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口头的承诺或心理默契达到需要彼此双方共同遵守的约定。班级心理契约是全班的共同的期望、共同的心理约定,强调心理的对等与心照不宣。[4]以下是笔者与2014综(11)班全体学生的一个心理契约:
作为2014综(11)班的班主任,笔者将在高三这一年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民主、自主的班集体。班集体奋斗目标:1.学生要学会合作、学会感恩、学会拼搏、有责任感;2.从普通到优秀,向最好的班级看齐,最终做到优秀;3.从专科到本科考出最满意的高考成绩。
(三)个体正式契约:班主任(教师)与学生个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签订的约定。个体正式契约没有班级正式契约制定与实施过程复杂,只需班主任(教师)与学生个体就发生的特殊事件进行的公平合理、条款清楚明确的约定,双方签字同意,即可实施。以下是笔者与班级一位走读生签订的关于不买流动摊点的食品的个体正式契约:
学生经过签订契约后,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比起以前用“检讨书”“保证书”的形式制约学生的行为更有效。这种形式维护了学生的尊严,能让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个体心理契约:班主任(教师)与个别学生以口头承诺和心理契约达成的约定。个体心理契约的使用非常广泛,凡是个体心理期盼的,都可以采用个体心理契约的方式。个体心理契约无需营造氛围,其实很简单。例如:高三第一次综合测试后王小艳的数学成绩不理想,情绪不稳定,上课注意力不集中,作业也不及时完成。这时笔者主动找她谈话,我们约定以后如果上课注意力集中,在批改作业的时候给她画一个五角星,一个月下来看能集多少星星,成绩与星星是不是成正比关系。实行一个月后,期中考试学生的成绩进步明显,考了全班第五名,进步10名。
实施契约式管理后,学生与班主任(教师)在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氛围里,实现了构建一个和谐、民主、自主的班集体。
四、中职班级实施契约式管理的意义
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的樊陈林教授认为:以班级契约取代班级纪律对于班级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学生来说,纪律往往是教师规定的,它是外在于自身需要的东西;纪律反映的是教师对学生的期望,却很少对教进行同样的约束,违背了公平的原则;纪律仅仅说明了义务,却不说明学生有哪些权利,不符合民主精神。学生更多的是希望自己能拥有平等的、自由的、民主的权利,高三学生这种想法更加的强烈,所以他们需要一个更符合他们身心健康的班级管理模式,而契约式管理恰好弥补了这一点。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中职高三的学生学习压力大,如果班主任多给他们扣上几个这个不能做、那个不能做的帽子,那学生就有点厌烦,不愿意学习。现在让他们自己制定这样的学习契约,学生会觉得是自己承诺的事情应该做好,而且是要折不扣的完成,毕竟学生都有点好面子,不想在同学的面前丢了那份面子。所以在实施这份《2014综(11)班高三说好的约定》契约的时候,没有一位同学失信过,他们一直坚持着,大家都以最热情的状态在学习着,相信高考也会考得很好。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个人责任感
我们制定的每一份契约,不是班主任凭空想出来的,也不是几个班委或几个学生说说得到的,而是在班级管理过程中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通过科学的方法讨论出来的。具体操作过程是:发现问题,第一次班会课上由全体学生讨论写出初稿,经过一星期的试行后,第二次班会课上修订,形成定稿,大家签名同意后实施。每位同学都有发言权,尤其涉及一些惩罚措施上,必须得到每个人的认可才行,是绝对公平、民主的。每一份契约都是班集体智慧的结晶,大家在实施的时候都能做到奖惩的有效性,真正培养了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个人责任感,由被管理者提升为自己能管理自己的管理者。
(三)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民主、自主的班集体
中职高三学生自我意识明显增强,有强烈的自我发展的需要和动机,表现为独立意识强,注重个人成长设计,崇尚自我奋斗、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批判性和自觉性有所提高,勇于向传统和权威挑战。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观察和理解来分析解决问题,不喜欢接受别人的指教和严格管束。让学生自己分析问题、提出方案、解决问题,大大减少了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处理问题中产生的矛盾,遇到常规问题基本以契约中的规定实施就行,一些突发性问题就要用特殊方法来解决。学生在这过程中,没有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纠结过,只是一门心思的学习,班集体真正做到了和谐、民主、自主。
(四)有利于转变班级管理理念,提升班主任专业素养
新形势下,中职班级实施契约式管理,转变了班主任班级管理观,以身作则,榜样示范,设身处地从学生角度出发,与学生融为一体,班主任的专业水平,专业情意都得到了实现,班主任的素养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理想,教育教学的目的,班级工作的目标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朝着向前、向上、向高的方面发展;可以有效的建立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培训体系,对于中职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具有实际的参考借鉴价值。
叶澜教授在其倡导的“新基础教育”中提出要“把班级还给学生,让班级充满成长气息。”中职班级实施契约式管理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将传统的“以班 [5]
参考文献:
[1]樊陈林。应用契约管理班级[J].教学与管理,2003(3).
[2]叶澜。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3]钟启泉。班级管理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班规班约 5
关键词:《STCW》公约 船员持证 海员外派
一、背景
《STCW》公约2010修正案过渡期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11规则”下的适任证书考试、证书换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11规则”下,普通船员持证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
2014年《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进行修订时,未对普通船员的配员要求做出调整。仍然保持持“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普通船员符合船舶最低安全标准的规定。
“11规则”对于高级水手和高级机工的适任要求高于《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规则II/5条或III/5条的要求。受此影响,《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全面实施之后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就业前景如何?是否会出现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就业困难?虽然中国政府尚未公布对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普通船员适任人员的适任要求进行调整,其它中国船员外派主要派遣国的主管当局已经明确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普通船员必须持有根据《STCW》公约2010修正案规则II/5条【Able Seafarer Deck,以下简称AS(D)】和规则III/5条【Able Seafarer Engine,以下简称AS(E)】签发的适任证书,海员外派行业是否会出现高级值班水手【AS(D)】和高级值班机工【AS(E)】严重短缺的情况?
二、《STCW》公约2010修正案与“11规则”适任条件的对比
见表1表2
三、模型船舶最低配员标准对比
见表3表4表5
四、2017年1月1日《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全面实施之后海员外派行业普通船员供需关系分析
1、持有符合STCW REG. II/5,REG. III/5适任证书的普通船员可能出现短缺
通过对比“11规则”下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与STCW Reg. II/4, II/5, III/4, III/5条所要求的RW(D), RW(E), AS(D), AS(E)的适任条件以及过渡期安排可以看出:
“11规则”下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海历要求略高于STCW REG. II/4,III/4的要求。考虑到“11规则”下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培训在上船之前完成,因此,对于新海员取得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影响不明显。
“11规则”之下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签发适任证书的海历要求以及培训、考试的时间安排明显高于STCW REG. II/5对于AS(D)和III/5对于AS(E)的要求。对比如下:(见表6)
以上“11规则”与《STCW》公约2010修正案规定的差别将明显限制普通船员中取得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人数。
首先,目前外派船的普通船员配员中,航海院校毕业生在完成规定的十二个月实习期间以及完成十二个月实习期之后,到实际升职为驾驶员、轮机员之前的这段时间,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在“11规则”之下,由于其必须在完成18个月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海历,方可参加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适任培训和考试。很显然,对于已经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航海院校毕业生来说,参加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适任培训和考试没有任何吸引力。对其职务发展规划也无更大帮助。
其次,由于海陆工资差异的缩小和中国劳动力资源的短缺时代的到来,各培训中心近年来生源短缺的现象越发明显。同时,外派行业中普通船员职业周期缩短,选择放弃海员职业的船员越来越年轻化。
另外,“11规则”过渡期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换证资历要求中,将取得18个月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时间点确定为2012年3月1日“11规则”实施之前。考虑到中国普及十一年义务教育已经全面实施,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一般年龄在18周岁以上,能够在2012年3月1日之前满足18个月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海历要求的普通船员,大致上需要在2008-2009期间开始上船工作。这批在过渡期阶段可以直接换发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至2016年底时,年龄普遍在30周岁左右。而在目前外派海员中,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人员所占比例很高,考虑到参加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培训、考试的费用和所要求的时间,以及考试的通过率等因素,将可能导致这部分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成长为主力人群的在职普通船员放弃参加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培训,甚至完全放弃海员职业。
与中国外派普通船员中,取得高级值班水手(符合STCW REG. II/5)、高级值班机工(符合STCW REG. III/5)人数将显著下降的情况相反,在2017年1月1日《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全面实施之后,对于持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普通船员的需要不会出现明显的下降,并且对于高级值班水手来说,需要可能会增加,请参考表4。依笔者所了解,在目前中国海员外派的主要船旗国中,中国香港、新加坡、巴拿马、利比里亚等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多数已经通过通函、公告等形式,明确了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符合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普通船员必须持有根据STCW REG. II/5,STCW REG. III/5要求的适任证书。
对比表4和表5还可发现,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为了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目前外派远洋船舶中,甲板部普通船员至少要求水手长和水手都必须持有符合STCW REG. II/5要求的适任证书(即“11规则”下的高级值班水手),对于系泊设备为-MOD的3000-10000GT船舶,以及10000GT以上的船舶,还需增加持有符合STCW REG. II/5要求的适任证书的人数。轮机部普通船员中,机工长和机工都需要持有符合STCW REG. III/5要求的适任证书(即“11规则”下的高级值班机工)。
通过上述供需情况的分析,笔者担心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中国海员外派将可能出现持有符合STCW REG. II/5,III/5要求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短缺的现象。
2、持有符合STCW REG. II/4,REG. III/4适任证书的普通船员和航海院校毕业生可能出现就业困难
与持有符合STCW REG. II/5,REG. III/5适任证书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可能出现短缺的情况相反,航海院校毕业生和持有符合STCW REG. II/4,REG. III/4适任证书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可能出现就业困难的局面。
目前的船舶营运成本(RUNNING COST)中,与船员相关的成本已经占到总营运成本的60%以上,进一步增加船舶的配员人数,对于船东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目前22人左右的配员水平,已经可以满足船舶日常营运的需要,出于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需要,更为实际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法是在船舶总配员人数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普通船员的持证要求。例如甲板部普通船员的配员调整为一名水手长(需持有高级值班水手证书)和四名持高级值班水手证书的普通船员。
在总配员人数不变的情况下,考虑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所要求的普通船员之后,最多将只有甲板部一个位置、轮机部一个位置能够用于安排未持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人员。而这些人员中,将包括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人员和部分航运院校毕业生在完成十二个月实习期之后到正式晋升为驾驶员、轮机员之前的过渡阶段的人员。根据“11规则”中18个月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海历要求,以目前普通船员单船合同期6-9个月计算,“11规则”下普通船员将需要2-3个合同期(2-3年的时间)之后方能够参加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晋升培训和考试。
明显的,这将成为普通船员培养的瓶颈。即使在外派船舶普遍增加甲板练习生和轮机练习生的情况下,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人员和已经获得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在过渡阶段的人员的就业安排仍然将存在很大困难。
可以预见,《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的实施,将对各外派机构招收航海院校毕业生的计划,以及普通船员的培养计划产生重大影响。持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人员,以及航海院校毕业生过渡阶段的人员就业困难和持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证书人员短缺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从而也必将对中国海员外派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3、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中普通船员持证要求的思考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与1995年修正案相比,在普通船员的持证要求上,最大的变化莫过于通过增加II/5,III/5条,从而对船上参与关键性操作的人员提出适任要求。参与船舶关键性操作的人员(包括普通船员)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
根据《STCW CODE》Sec. A II/5,如下船舶关键性操作作为AS(D)的适任要求:
靠泊、锚泊和其它系泊操作(Berthing, anchoring and other mooring operations)
货物和物料的处理(Handling of cargo and stores)
甲板设备和机器的安全操作(Safe operation of deck equipment and machinery)
职业健康和安全防范(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recautions)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船舶保养和修理(Shipboar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根据《STCW CODE》Sec. A III/5,如下船舶关键性操作作为AS(E)的适任要求:
加油和油品驳运操作(Fueling and oil transfer operations)
污水和压载水的操作(Bilge and ballast operations)
设备和机器的操作(Operation of equipment and machinery)
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Safe use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船舶保养和修理(Shipboar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物料的处理(Handling of stores)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职业健康和安全规程(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rocedures)
这一修改思路通过IMO Res. A.1047(27)《最低安全配员准则》对船舶配员的主要原则做了进一步的表述。
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无论是甲板部的普通船员还是轮机部的普通船员都需要参加上述船舶关键性操作。需要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根据STCW REG II/5, III/5条)。否则,将可能在PSC检查中被认定为不适航。以及,一旦发生参与这些关键性操作的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和其它经济损失,船东可能会由于普通船员的不适任而承担额外风险。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巴拿马和利比里亚等船旗国都已经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做出修改,明确了自2017年1月1日开始的最低配员标准。而目前国旗船根据“11规则”第10条“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持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人员被视为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人员。
五、结论
班规班约 6
开学初,我班颁布班级公约,由于存在一些漏洞,近两个月来,少部分同学钻空子,不尊重老师,不尊重同学,迟到、玩手机、睡觉的同学逐渐增多,公然挑战班级公约,造成我班纪律涣散,部分同学各自为政。为改善我班纪律环境,增加我班学生班级荣誉感和使命感,特对班级公约做以下几点补充:
一、 纪律方面
1我班学生应该养成早读的习惯。每周一到周五早上7:10分开始,有学习委员起头(若学习委员请假,由科代表起头)全班朗读。
2全班同学在课堂上,要尊重老师、尊重同学,严禁讲话、交头接耳(除讨论环节外和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讲话者由各班委团干负责统计,下午交予班长处统计,有劳动委员公布,并参加当天教室值日,班长负责思想教育工作。
3上课玩手机的同学,主要是由老师指定两个同学统计,若两个同学同时记着一个名字,该同学被确认玩手机(其他班委级同学可以监督统计,若有三个同学记着同一名字,则该同学被确认为玩手机者),参照班级公约执行。
4上课睡觉的同学(在桌子上睡觉累计超过5分钟者)由各班委负责统计。统计采用实名制统计,所记的名字一次生效,班上同学负责监督执行,最后交予纪律委员处汇总,有劳动委员公布,参加当天清洁区值日,纪律委员负责解释权,班长和副班长负责思想教育工作。
5上课迟到的同学(每节课第二次铃响结束,星期一第三节课响3分钟以后)主要由纪律委员统计。并参加当天教室值日。(若迟到老师不让进教师,应站在门口听课,无故离开,视为旷课处理)
二。卫生方面
1、全班同学应该爱护班级卫生,严禁乱扔垃圾、带早餐和零食进教室,主要由各班委团干负责同志统计,交予劳动委员处,并参加当天教室卫生。
2、全班同学应该记住自己的值日时间,无故不参加者,当旷课一次。辱骂殴打劳动委员者,早退一次,并罚款20元,第二天补扫。
3、每天打扫教室分数必须达到9.6分以上(清洁区达到9分以上),低于该分数者,第二天重扫。
班规班约范文 7
一、共同制订、认真执行班规班约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班主任同样要用“法”(班规班约)管班级,而不是用“人”(班主任)来管理,这样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同。班规班约是对一个班级运行的整体规划和要求,是全体同学和老师的一个行为规范。所以班规班约的制订一定要全员参与,深入讨论,从而制订出全体成员都认可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
有法可依之后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做到这一�
二、挑选、培养和使用好班干部
不管是班主任确定的还是民主选举的班干部,都需要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安排相应的职务,才能使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得心应手。一般情况下那些在班级中威信较高、比较大气,性格比较开朗、有大局观的同学适合做班长和团支部书记;而体育成绩较好,比较活泼的男生适合做体育委员;较为文静心思细腻的同学则适合做卫生委员和生活委员。总之班主任一定要做到知人善任。
班干部确定后,在班级运转的过程中班主任切不可撒手不管,毕竟班干部的管理能力是有限的。作为班主任一定要加强班干部的培训工作,让班干部明确如何做好班级的日常运转,如何处理好与一般同学的关系,在同学中树立自己的威信,如何处理好与老师的关系,如何组织班级活动引导全班同学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班级发展。手把手地培训过程中班主任可以边培训边放权,一定不能大权独揽,独断专行,这样一方面会导致班干部没有威信,自己的工作也会陷入困境。
三、用文化引领班级发展
文化是一个班级的灵魂,无处不在,时时刻刻在影响着班级的每一个成员。我们可以把班级文化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形式。像教室内桌椅物品的摆放、教室卫生情况、墙壁文化的布置等这些我们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就是显性的文化表现。而隐性文化则是由班规班约、班风、班训等浸润出来的每一个成员在日常的行为中自发的透露出的一种气息。一个班级整体氛围,每个学生的待人接物的礼貌,无不受到班级文化的影响。而这种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远比那些强制手段更易让学生接受。班主任在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让优秀的文化深入每个班级成员心中,使他们能够成为一个有理想、有追求、积极向上、懂礼貌、识大体的人,同时也使班级向良性方向发展。
四、用活动增强班级凝聚力
一个班级凝聚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班级成员之间关系的融洽程度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如果只是让学生在单调的学习中相互帮助是难以达到这种效果的。要想让学生之间有更深的了解和熟悉,就需要班主任组织各种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相互合作,在合作中展示自己的特点,增进友谊,加深感情从而增强班级凝聚力。像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等各种比赛活动,班主任要充分利用。同时班主任还要举行班级自己的活动,如:唱歌比赛、书法展示、趣味运动会等。还可以借鉴各种拓展训练中的游戏,以及心理学上的一些心理测试和游戏,使学生在活动中既相互了解又从中学到知识,一举两得。从时间上来说要保证每周一次活动。
五、用班会引领班级发展
班会是班主任把自己的教育思想和理念付诸实施,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处理和解决班级中出现的问题及培养学生自主意识的有效途径。
班规班约 8
所谓班级制度,其实就是指适用于学校班级的、维持其活动正常秩序、保证学生健康发展的规范。而规范是指一种公认的、体现群体要求或秩序的行为标准。它可以是口耳相传、习惯的或约定俗成的,也可以是以文字形式记录、颁布的。无论何种形式,它都是群体中用以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提高群体活动效率,保持群体形态特征的准则,具有心理控制与约束力。这就是说,规范通过心理力量来调整个体的活动,使之符合群体的要求。
班级制度内容丰富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依适用制度的活动性质而言,班级制度可分点名、出入教室、上课、收发课卷和值日生工作等项目的制度要求。如点名的制度是:座次一经排定,非经允许,不能私自调换;上课时,应依座次入座;上下课时,由班长或值日生喊:“起立”、“坐下”或“下课”,听到老师点名,应回应“到”或“有”。出入教室的制度:出入教室,不要争先恐后;上课时,非经允许,不能随意外出;下课依次出入教室。上课制度是:听见上课铃声,立即进入教室;教室内不奔跑,不发出无谓的声音;做事要安静,学习专心,不做本课以外的作业,发言先举手。如此等等。
依适用制度的项目性质而言,班级制度可分为“礼貌”、“秩序”、“整洁”、“教学”等几个方面。教师和学生之间相遇或交往时,要学会用恰当的礼貌用语和合适的行为举止等。
依适用制度的场所性质而言,可以分成为“教室规约”、“上学、放学规约”、“集合公约”、“运动场所规约”、“其他校内规约”、“家庭生活规约”和“校外生活规约”等方面。
班规班约 9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 欧盟; 《蒙特利尔公约》; 航班延误。
一、引言。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精神,航班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误赔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经济弥补。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国家已经经历过初期发展的产业扶持阶段,目前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民航服务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在航班延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和电话通讯援助,退还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欧元的赔偿金等。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号条例,扩大了对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范围,标志着欧盟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更高的标准。[2]。
笔者以欧洲法院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做出的几次重要判决为线索,总结欧盟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态度,归纳了该制度的利弊,进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
二、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文秘站:)标准的司法实践。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将航班延误认定为需要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条例未予明确,欧洲的法院一直将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误区别对待,认为延误不属于条例第 7 条规定的赔偿事由。航空公司对于长时段的延误不取消航班,而是让旅客等待 20 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以避免赔偿。2009 年 11 月 19 日,欧洲法院第四法庭针对 Sturgeon 和 Bock 两起长时段航班延误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认为延误也应当受到条例的第 7 条约束,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比原计划晚 25 个小时到达目的地是属于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 该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计划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点20 分从德国飞往加拿大。在办理登机手续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们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机柜办理登机手续,乘机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国当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张,这并非延误,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应当据此赔偿每位乘客 600 欧元。但是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认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误,并非条例规定的赔偿事由。在之后的上诉中,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意见。此后,原告将此作为法律问题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暂缓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
在 Bock 案当中,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仍然是航班延误的界定。案件当中,原定航班由法国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点 30 分从奥地利途径法国到墨西哥。在登机手续办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为机械故障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为了能够尽早到达目地的,接受了法国航空公司的提议,改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飞机,在 8 号中午 12 点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则仍然乘坐由法国航空提供的原班机,在8 号下午 7 点 35 分起飞。由于仍比原计划迟延了22 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原告在奥地利地区商事法院,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该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欧元的赔偿。地区商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认为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该航班只是延误,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诉至维也纳商事法院,案件被暂缓,同样也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此案的关键是在这种明显延误的情况下( 22 小时)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数人改签) ,究竟构成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针对航班延误的界定问题,欧洲法院在裁决 根据条例,航程安排对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运人提前予以安排计划的。在其他飞行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判断延误与否的关键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时间起飞。②故而,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和机场、航空公司给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误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则原航班不被视为取消。
针对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向航空承运人求偿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应当予以赔偿。条例的序言中声明,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给予旅客较高水准的保护,无论是拒载、航班取消抑或延误,对旅客权益造成的不便和损害均为相似。且根据先例,条例应当根据主要法律内� ③。
针对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问题,法院认为除非该机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飞行活动,且超出控制范围,否则航空承运人不可依此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欧洲法院大法庭做出关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进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就长时间的航班延误索赔。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迟于24 小时以后为旅客安排了同一个航班号的飞机起飞。而 R ( TUI) 案则是多家航空公司对英国民航当局提起的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航班延误带来的赔偿。德国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将其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
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误,旅客则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该裁定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认为第 261/2004 号条例带有惩罚,非补偿性,其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 29条的规定。⑤R ( TUI) 案当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于条例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问。两案被告均认为,如果只是在拒载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实施该条例,是不会僭越《蒙特利尔公约》的,但若航班延误下据此进行赔偿,则会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的规定。
在初步裁决中,尽管对航班延误帮助措施的讨论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但欧洲法院并没有把公约以外的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欧洲法院大法庭认为,条例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并非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而是一种不便,故未受到公约第 29 条约束,条例与公约并未产生 冲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认为条例第12 条规定,当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即“进一步补偿”) ,允许其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和《蒙特利尔公约》做出支持判决,足以证明该条例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未与欧盟的公约义务相违背。⑥。
( 三) 小结。
Sturgeon 案开启了欧洲法院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就航班延误支持旅客求偿的大门,在国际航空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旅客,人 欧洲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和航班号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便是超过 20 小时以上的延误,也不被视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误的界定之后,欧洲法院继而认为,因为公约只规制个别损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条例规制的是相同损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对于旅客而言时间损失本身是相同损害,但时间损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才是公约所关注的个别损害,故而依据条例做出赔偿判决并不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规定。
尽管在欧盟内部,各国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判决航空公司因延误而赔偿旅客,但也导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随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进行诉讼,通过对英国民航管理当局的诉讼,希望能够停止法院援引条例判决其为航班延误负责。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条例的立法立场上,以求“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⑦。
三、关于欧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 是否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第 261/2004 号条例关注的是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旅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蒙特利尔公约》未予关注的内容。而公约规制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当履行,而延误即属于不当履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一句明确了客运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公约提起,规定公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排他适用。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对于索赔根据的选择,无论其所选择的索赔根据如何,都必须受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的约束,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拥有强制管辖权。相较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措辞上进行了一些改进,把相对简单的“只能依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提起”改为了“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抑或侵权,或者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结合公约起草者的阐明,公约进行细化修改的目的并非为了削弱其排他适用性,而是要对之进一步予以明确。⑧。
欧盟整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但事实上,如同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情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同时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见中所言,公约第 29 条只是称“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对公约的补充而非违反。[3]无论是否有损害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条例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本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负责,这和公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欧洲法院还认为,公约意在规制航空运输带来的个别损害赔偿诉讼,留下共同损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发生在个别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误的旅客来承受,这已经不再是公约项下的个别损害,而是共同损害。
但这种解释并未清楚阐明以上判断的根据。公约第 29 条并未将损害赔偿的依据限定在公约范围内,应当对其做广义解释。对公约已经进行规制的问题予以不同的立法,不应当被视为对公约的补充。
而公约第 19 条关于界定延误的条款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旨在仅约束个别损害,且公约不可能只针对个别性的损害进行规制。
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了不适当的缩小解释,使得欧盟的立法得到适用,但结果则是让《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受到不利影响,而国际航空业也对此争议不断。
( 二) 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而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7 条是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的时间给出确定的补偿比例,它与实际损失并没有联系,并不具备补偿性质。如果用个别损害和相同损害相区别的理论来解释,那么第 261/2004号条例给出的航班延误损害补偿是否有惩戒性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相关。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并未援用该理论,而是一再强调该条例下的损害补偿是针对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这印证了其具有补偿性质。如在 Sturgeon 案中,欧洲法院即认为对旅客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因而并未违反《蒙特利尔公约》。
( 三) 法律确定性原则。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将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否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作为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样的原则做出判决; 第二,第261 /2004 号条例将航班延误纳入赔偿范围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三,根据条例,旅客个人可以清楚明确地知道其关于延误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时的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曾发表观点,其认为,被延误的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均可以根据条例明确地索赔,因为条例给出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不同的国家对延误以及延误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有道理的。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涉及,也可以推论出,该案中法律确定性原则必须要给平等适用原则让路。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并非绝对。法院的任务在于,于具体案件中使之协调。⑩。
四、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目前中国对于航班延误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即时
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做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尽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相对具体,但仍然在具体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阶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主要可以在四个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 一) 确立中国航班延误赔偿制度。
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妥善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纠纷问题,中国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确立统一的处理原则。回顾 2011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旅客冲击跑道事件、殴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机场和地方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单制度,将闹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务对象”范围。此举初衷在于维护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发诉讼。如 2013 年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出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延误应急响应等级分了黄橙红三级。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地区航班大面积延误后出港航班协调放行规则( 试行) 》。这些规则或由于本身制定过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阶过低,只能影响部分地区,在解决航班延误纠纷中作用有限。
与欧盟欲统一赔付标准不同,此处的统一制度更像是确立国家层面的处理规则,规则之下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具体标准。因为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强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同的赔付标准显然是不利于实际执行的。同样,在欧盟强制规定一样的赔付数额标准,已经引起了不满和诉讼。确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确立的规则普及到全国范围,在进行相关诉讼时有法可依。
( 二) 明确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 261/2004 号条例的亮点在于,其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告知地点和告知方式。航空承运人应保证在值机柜台展示包含如下内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 2 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赔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且对旅客来说,该通知应是清晰易读、显而易见的。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拒载、取消航班或者超过 2 小时以上的延误,应当予以受影响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条例关于赔偿金和帮助内容的书面通知,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联系资料。考虑到盲人和视力受损旅客的权益,条例规定应当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告知。
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对于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3 年,上海市工商机场分局与东航、深航、南航、厦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 简称《协定》) 。《协定》对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这一协定曾经得到过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坚持,航空公司再据此做出赔付,而不会提前主动告知《协定》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误旅客闹事的一个推动因素。正是因为无法在延误以后得到主动的赔付解释,旅客希望通过在机场闹事的方式来获得个别赔偿,� 而航空公司在赔付扰乱性旅客后将其划入承运黑名单,旅客由于没有事先获悉而被列入黑名单又提起对航空公司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 三) 明确主管机构。
第 261/2004 号条例尽管在第 295/91 号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术性缺憾。条例并未明确其主管机构,直接导致一个问题:
当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希望援引条例得到赔偿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设计会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类案件,而且诉讼途径相对费时且不经济,不利于条例的顺利推行。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可以在立法中将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第一时间将纠纷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而只有纠纷特别复杂,或者矛盾特别大的时候,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欧盟司法实践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个教训则是,在立法时应当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最初设定时倾向于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航空业,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业已然成为欧洲的夕阳产业时,欧洲立法猛然偏转,设置条例要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却显得过犹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业发展成熟的时候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这样的设定给航空公司以极大的压力,尤其以 IATA 案为例,廉价航空则是条例倾斜性保护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条例,如果延误时间达到3 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获赔 250 ~ 600 欧元,而这可能远高于实际票价。给予消费者权益以较高水准的保护并非无法实现,但是应该有过渡,不能指望通过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但立法应当是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而非越俎代庖为运输业设置行业高标准。
班规班约 10
关键词:班级公约;高职学生;班级管理
在现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管理在这个社会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以专业为纽带而形成的行政班级是高职院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的主阵地,更是高职大学生学习、生活、交往的主要场所。有效的班级管理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有力地推动教育教学的良性发展。结合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实际,探索适合班级自身特色的“班级公约”,是推动学生充分实现自主管理,提升班级管理水平的有益尝试。
一实施“班级公约”的背景分析
以专业为纽带组建形成行政班级是高职院校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级管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细胞”。然而,班级管理主体角色定位模糊、辅导员在班级管理中的职能不清等问题是班级管理有效性提升的重要阻碍因素。
(一)班级管理主体角色定位模糊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班级管理的主体是学校、院系的管理者、辅导员。以这种观念为指导的班级管理工作模式必然出现领导、辅导员的积极主动与学生消极被动的单向度管理,不利于班级日常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
(二)辅导员在班级管理中的职能不清的问题
就近年来高校引进辅导员工作制度而言,往往是定义为“政治辅导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辅导员工作的根本落脚点应是“以学生为中心”为工作理念指导,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于人才培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辅导员不是单一地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是将辅导员工作范围扩大到学生工作的方方面面,从而使得辅导员的功能由“以学生为中心”的“辅助”学生自我管理和“引导”学生成长转向为以“完成任务为中心”的传达与完成上级部门部署交代的工作任务。这就造成了学生工作一线的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辅助”和“引导”关系变成了任务布置与任务完成的僵硬关系,不利于辅导员的“主导”核心功能的有效发挥,进而从根本上阻碍了学生作为班级管理的主体功能发挥。
二实施“班级公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班级公约,是指专业行政班级在班级成员经过充分地酝酿,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形成的关于班级荣誉维护、班级日常生活的规范、班级成员个人修养的养成以及专业学习实践活动等方面共识,并经全体成员通过并签字实施,且由班级公约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成文管理制度。由于班级管理工作是辅导员、学生双向互动、多方面融合的过程。因此,充分尊重学生自我管理的合理诉求的班级公约是增强班级管理成效,优化辅导员与学生关系的有效途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理目标一致性原则
学生通过班级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成长目标与辅导员通过班级管理实现辅助、引导学生完成学业、顺利成长的目标应一致。
(二)管理组织稳定性原则
班级公约监督委员会作为班级公约的监督执行方,其产生来源应区别于班级团学组织机构。要确保选举产生的公约监督委员会组织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管理激励机制动态性原则
班级公约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了形成班级集体荣誉感和班级凝聚力,更是为了鼓励班级成员在班级学习生活过程中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因此,对遵循班级公约的成员“典范”进行适当激励是让班级公约有生命力的必要措施。
(四)班级文化同构化原则
95后学生的成长背景突显个性化特征与班级公约突显班级整体文化二者并非对立矛盾,而是可以有机融合同构化的。因此,形成班级公约的过程中结合班级成员的实际情况及合理性诉求是达成班级文化与成员个性化同构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三实施“班级公约”的实践价值
(一)班级公约有利于突显学生在班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各专业班级是在校学生参与学习、生活的最为频繁和基本的单位,班级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同时,高校的班级管理工作也是大学生由中学阶段的外在力量管理过渡到成年人自主力量管理的锻炼平台。因此,在以学生为本育人理念指导下的班级公约是发挥学生在班级管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潜在能力的重要实践平台。
(二)班级公约有利于发挥辅导员在班级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从辅导员工作的宗旨角度出发厘清角色,辅导员的管理工作重心应是“辅助”学生自我管理和“引导”学生成长。所以,强调学生在学习生�
(三)班级公约有利于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良好班风
班级公约是建立在班级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成员学习生� 它不仅反映了学校、企业和社会对青年大学生的规范性要求,也是高职大学生在校期间在尊重班级成员差异基础上确立的符合班级自身实际和班级目标利益的规范性文本,是良好班风形成的有效载体。
(四)班级公约有利于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高职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高职生不仅仅要完善知识结构,更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全面提升自我,社团对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刚入学的新生,通过参加社团的形式可以使他们由归属感到认同感,找到充分展示自我的舞台。
(五)班级公约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在良好环境下健康成长
加强对学生寝室的管理及规划,有助于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形成,树立良好的学风。高职生寝室不仅是休息居住的场所,而且是重要的育人阵地。作为学生工作者应及时了解关注寝室中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规律,指定相关措施,经常深入寝室,组织学生开展互动活动,让学生感到亲人般的关怀和温暖无时不在,使高职生在良好环境下健康成长。总之,班级公约的价值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学生之间的自我约定、自我管理上,其约束的职能要远远放在“约定”之后。换句话说,只有学生源自内心的相互约定,才会带来学生之间自主、自发、自觉的相互约束,这也是班级管理的较高境界。
参考文献
[1]李祥。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研究[J].教育探索,2015(8):52-54
[2]钱莹,赵霞。浅谈高职学生管理工作中赏识教育的运用[J].才智,2014(2)
[3]周志和。浅谈高职学生管理中赏识教育的运用[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3)
[4]陈顺吉,陈璐,张怡莎。浅谈高职生管理中赏识教育的应用[J].教育,2016(12):00126-00126
[5]盛祺来。浅析高职学生管理中赏识教育的有效运用[J].才智,2015(25)
[6]孙学武。高职学生管理中赏识教育的有效运用[J].科研,2016(11):00067-00067
[7]吴燕芬。高职学生管理中赏识教育的有效运用策略研究[J].速读旬刊,2015(6)
[8]刘玲嫣。契约理念对高职学生管理的启示[J].职教论坛,2014(5):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