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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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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要在上级领导下,认真制定切合车间(班组)实际的教育培训计划,由车间主任(班组长)具体负责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1、教育对象。新调入车间(班组)的职工(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代培、实习生)和变换工种的职工,在经厂级安全教育后,必须进行车间(班组)教育并对教育情况进行登记。

2、现场教育。车间(班组)教育要结合本车间(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进行。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车间(班组)容易出现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

3、专业技术教育。讲解各工种的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教育车间(班组)成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四懂”、“三会”),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告诉新工人出了事故或发现了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采取措施整改。

4、防护教育。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发生事故以后的紧急救护和自救常识。

5、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示范,边示范、边讲解,重点讲安全操作要领,说明怎样操作是危险的,怎样操作是安全的,不遵守操作规程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6、标志、标识教育。企业、车间、班组内常见的安全标志、安全色介绍。

7、“四新”教育。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等。

8、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9、其它关于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注:车间(班组)安全教育时间要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交接班制度

1、交工艺。当班人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工艺现状负责,交班时应保持正确的工艺指标,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2、交设备。当班人员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况负责,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移交完好的设备。

3、交卫生。当班人员应做好设备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交班时交接清楚。

4、交工具。交接班时,工具应摆放整齐,无油污、无损坏、无遗失。

5、交记录。交接班时,设备运行记录、工艺操作记录维修记录等应真实、准确、整洁。

6、凡上述交接事项不合格时,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应向上级反映。

7、由车间主任(班组长)或岗位负责人填写交接班日记,其内容为: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具、设备情况(包括故障及排除情况);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注意事项、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车间或上级的指示;交接班记录定期存档备查。

三、安全检查制度

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要根据工作现场、岗位,编制符合规定的“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

1.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防护罩、防护栏(网)、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指示报警装置等是否齐全灵敏有效,接地(接零)是否完好。

2.检查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是否有缺陷和损坏;制动装置是否有效,安全间距是否合乎要求,机械强度、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破损、超重吊具与绳索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设备是否带“病”运转和超负荷运转。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贮存、运输、发放和使用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风、照明、防火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安全出口是否通畅,登高扶梯、平台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堆放、工具的摆放、设备的安全距离、操作者安全活动范围、电气线路的走向和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区域是否有护栏和明显标志等。

5、检查有无忽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现象。比如:操作无依据、没有安全指令、人为的损坏安全装置或弃之不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注油、检查、修理、焊接和清扫等。

6、检查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比如:在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开玩笑、打闹、精神不集中、酒后上岗、脱岗、睡岗、串岗;滥用机械设备或车辆等。

7、检查日常生产中有无误操作、误处理的现象。比如:在运输、起重、修理等作业时信号不清、警报不鸣;对重物、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了错误处理;使用了有缺陷的工具、器具、起重设备、车辆等。

8、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比如:进入工作现场是否正确穿戴防护服、帽、鞋、面具、眼镜、手套、口罩、安全带等;电工、电焊工等电气操作者是否穿戴超期绝缘防护用品、使用超期防毒面具等。

9、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车间(班组)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在上级领导下建立并落实车间(班组)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本车间(班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车间副主任(副班组长)、安全员协助车间主任(班组长)做好管理、监督和统计上报工作,车间(班组)成员全力配合,确保安全隐患按期整改到位。

2、车间(班组)根据“安全检查表”中发现的潜在危险,不能处理的,填写“隐患整改追踪记录卡”,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逐级上报,在上级领导下积极整改。

3、安全隐患整改要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准生产。

5、安全隐患整改要实行逐级销号,对按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班组要逐级进行销号;对未按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重点监控,确保彻底整改。

6、因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责任区内确认事故责任,严肃处理。

“隐患整改追踪记录卡”的使用和内容:车间(班组)根据“安全检查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不能处理的,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追踪记录卡”,一式三份或三联,一份交包修组负责人签字后退回备查,一份安排检修,一份交车间领导签字后退包修组备查。包修组无法处理的,将余下的两份“隐患整改追踪记录卡”报车间领导,一份车间安全员备案后安排检修或上报厂部(车间无法处理的)。“隐患整改追踪记录卡”在哪个环节受阻,就由哪个环节承担其事故责任。“隐患整改追踪记录卡”具体内容:

1、填报单位、姓名、年月日;

2、存在的隐患、依据(哪个检查表、第几项);

3、收卡领导签字(包修组、车间领导、其他领导三栏)、年月日;

4、整改要求;

5、整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6、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工时、材料费;或上报车间、厂);

7、销卡(岗位验收或列入安措、技改、大修等项目)。

五、设备、保养及维修管理制度

由各企业车间(班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六、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班组),经企业安办审查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

2、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企业安办并补办审批手续。

3、企业安办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作业时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4、车间(班组)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危险作业范围界定:

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带电作业;

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7、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3、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发生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安全日活动管理制度

车间(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真正达到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车间(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1、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总结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2、结合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3、根据事故预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训练。

4、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操作法等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5、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6、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即车间(班组)安全日活动记录],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

7、车间领导必须参加车间(班组)安全日活动,公司、厂的处室以上领导也要定期参加基层车间(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公司领导每季度参加一次;分管领导、车间主任每月参加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8、充分发挥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作用,落实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提高活动效果。

9、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当中。

九、紧急事故处理程序

车间(班组)紧急事故处理程序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遏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到附近的其他设施,以减少伤害。

1、由企业制定现场紧急事故处理程序,车间(班组)抓好落实。

2、根据车间(班组)实际,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加强演练。

3、发生事故后,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向上级进行报告,视事故情况进行救援或组织撤离。

4、撤离时,沿具有清晰标志的撤离路线到达预先指定的集合点。

5、车间主任(班组长)应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集合点的工人,并将此信息向上级进行报告并保存。

6、因节日、生病和当时现场人员的变化,需根据不在现场人的情况,随时更新上报所掌握的人员名单。

7、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

十、班前班后会议制度

1、车间主任(班组长)要对本车间(班组)的情况心中有数。要提前进入工作现场,查看上一班的记录,认真听取上一班班长交接班情况,注意问清上一班是否有不正常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开会做准备。

2、开会前要认真整理准备会议内容。将上一班或一天的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经验进行归纳,客观全面细致地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确保本车间(班组)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实现安全生产。

3、调动本车间(班组)职工积极发言。开班前、班后会时要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车间(班组)成员汇报自己一天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找出症结,加以解决。

4、安排部署车间(班组)任务要具体。针对本车间(班组)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计划,按照岗位的特点具体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位职工身上,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5、以案例为素材,做到警钟长鸣。车间主任(班组长)在学习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的同时,要大量搜集事故典型材料,作为教育职工的素材,向职工讲授,使他们深刻领会,举一反三。用典型的事故案例,给职工敲响警钟,让职工从中受到启发,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十一、车间(班组)人员安全互保、联保制度

1、车间(班组)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有图表或文字确认。

2、工作前,车间主任(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互保对象,不得遗漏。

3、在每一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联保,应履行互保、联保职责。

4、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5、工作中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6、工作中要互相提醒、监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7、保证对方安全作业,不发生违章作业行为。

十二、目标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结合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要求和班组实际,在上级的领导下制定车间(班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1、车间(班组)安全责任明确,针对性强,便于操作,责任状签订到位。

2、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员及成员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识别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百分之百执行党和国家以及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车间(班组)成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并经考试合格上岗,百分之百地贯彻执行规程和标准,按规定保管好“工作票”和“操作票”。

4、开好交接班会、安全评估会,过好安全活动日,做好安全学习记录,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作业,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化。

5、每日上班加强安全检查,正确使用岗位“安全检查表”和“隐患追踪记录卡”,做到工具、设备无缺陷和隐患,安全装置齐会、完好、可靠,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7、车间(班组)实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全员无事故。

8、车间(班组)无重大伤亡、重大设备毁损、火灾等事故。

9、车间(班组)安全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10、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的班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十三、车间(班组)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文件规定,车间(班组)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岗位设备、危险点、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岗位目标考核等相应档案、台帐。其中,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安全生产记录卡制度,确保“一人一档一卡”,做到内容详实,分类建档,备案待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并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关协会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建议。鼓励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邀请有关协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修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活动。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协调考核和培训计划,避免重复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核销。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经验收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第二十条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

一、编制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国家对公路建设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职责

1、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工作程序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1.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0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9、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处罚。

11、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处罚。

13、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