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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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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精选3篇)

建筑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兹就机器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 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 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款项。

(2) 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买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年月 日

建筑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 篇2

建筑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

甲方(发起人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之规定,就 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拥有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 %。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甲方承诺在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时,乙方有权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权。

第二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无预备期,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即进入行权期。 乙方分三次行权,每年行权一次,即每年认购 %股权。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分红权待遇。

第三条 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享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四条 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自始不享有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行权价格

乙方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股权认购价格为:

第六条 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七条 特别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成都 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乙方是依据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取得公司股权,基于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风险防范及股权结构的考虑,甲乙双方就乙方行权后的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约定:

(一)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和其他发起人股东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认购的权利。甲方或公司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二)甲方承诺:

1、甲方是拟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人;

2、甲方对所持股权以及签订本协议之前的持股金额,持股比列及公司的净资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三)乙方承诺:

1、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2、乙方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或公司发起人股东。甲方或其他发起人股东不愿购买的,乙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置。

(1)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乙方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股权的处置(包括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甲方丧失发起人股东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 有限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 有限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建筑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 篇3

出卖人(乙方):

买受人(甲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详细描述)

1.1 品名:

1.2 规格型号:

1.3 产地:

1.4 制造商:

2 数量

2.1 数量:

2.2 供货内容:

3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3.2 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可详见技术附件)。

4 价款和支付

4.1 合同价款:

小写:

大写:

4.2合同价款构成:

4.3验收合格后 日内,乙方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付款履行审查审批过程中,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完毕后 日内,乙方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下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

4.4外部合同、非封闭结算关联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4.4.1 网下审查程序:买受人所属单位承办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价格管理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审计部门→买受人概预算与定额管理中心→买受人审计处(需审计处审查项目)网下审查需出卖人提交:合同结算资料网下送审记录表、结算资料。

4.4.2网上审查程序:买受人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机关职能处室、直属部门已经领导审批的不经过此步骤)→买受人企管法规处(需企管法规处审查项目)

网上审查时,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网上提交结算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送交至买受人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

4.5乙方逾期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或因乙方原因延误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时,每逾期一日或延误一日应当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门直接扣除。

4.6本买卖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4.6.1 一次总付: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

4.6.2 分期支付: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其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日内支付。

4.6.3本买卖封闭结算关联交易管理范畴,按《辽河油田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付款。

4.7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提交给甲方。

4.8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

开户银行:

账 号:

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5.2 交付时间和内容:

5.3 交付地点:

5.4 出卖人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产品合格证、质检证、说明书、商检证 。

5.5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机备品详见清单。

5.6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6 包装

6.1 包装标准:

6.2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6.3 包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7 运输

7.1 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

收货人: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7.3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4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受人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8 验收与安装调试

8.1 验收

8.1.1买受人应在货到后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出卖人接到买受人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受人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受人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8.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8.1.3 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出卖人应负责 。

8.2 安装调试

8.2.1出卖人免费安装与调试。

8.2.2出卖人应在验收后 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买受人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2.3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运行成功,双方代表可在 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出卖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8.2.4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8.3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受人设备、材料损坏,出卖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8.4 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

9 质量保证

9.1 质量保证期限自完成8.2.4约定事项之日起 个月。

9.2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导致设备停用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用时间相应顺延。

9.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能按买受人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

9.4买受人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造设备,并不替代或解除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10 保密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术服务及培训

11.1出卖人负责买受人进行与本机电设备有关的技术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使买受人掌握设备的整体结构和操作规程,达到能够独立进行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具有初级故障诊断与处理能力的技术水平。

11.2培训内容

11.2.1 为维护及安装工作所必须的全部工作文件的讲解;

11.2.2 设备的安装和测试;

11.2.3 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11.2.4设备的结构及与系统有关的知识。

12 违约责任

12.1 出卖人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12.2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未付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

12.3 如发生15.3.3情形,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 违约金,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4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应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12.5 一方违反本合同第10条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2.6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3 不可抗力

13.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

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3.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4 争议的解决

14.1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4.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 项确定:

14.2.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15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2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5.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5.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5.3.2 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5.3.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5.3.4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15.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5.4.1 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5.4.2 双方解除合同;

15.4.3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5.5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 其他约定

16.1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并经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16.2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第三人就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应当由出卖人负责处理由此发生的争议,并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3 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直至出卖人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

16.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6.5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6.6 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买受人(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

出卖人(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