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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书(汇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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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书(通用5篇)

行政处罚委托书 篇1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受委托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为规范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

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依据名称)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委托单位) 委托 (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 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宁波市北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 (委托单位)的名义对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 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 进行现场检

查时,发现或个人有 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 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委托单位的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委托书 篇2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

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依照《林西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林政发[20xx]104号)履行委托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

(四)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并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六)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机关的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及时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组织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发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证,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委托期限:自20xx年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组织:(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行政处罚委托书 篇3

东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授权委托全权代表本单位前往你局接受有关报检号 涉嫌违法案件(下称本案)的调查和处理,其代理权限包括:

1、接受本案的调查;

2、就本案调查发表陈述和申辩;

3、依法参加本案的听证;

4、接受你局的有关通知、告知及批评教育等;

5、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6、代表本单位就本案相关事宜作出承诺、放弃等表示,或提出要求。

单位名称:

日期:

行政处罚委托书 篇4

为了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组织:

xx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三、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接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

委托行政机关: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委托书 篇5

委托机关:

受托机关:

一、委托事项(权限)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切忌笼统的描述。

例如一城区卫生局对镇卫生院的委托事项(权限):

1、负责本地卫生法制宣传;

2、协助城区卫生监督所开展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经营性监督检查及组织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

3、协助城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医疗服务、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4、协助城区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为、物品或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区卫生监督所。

……

二、委托机关职权依据

委托行政执法权限的,委托机关应提供其职权来源依据;需委托行政处罚权的,还须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三、委托期限

一般不超过5年。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不能超过受托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五、受委托方的义务

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六、法律责任

1、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七、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各执一份,由委托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