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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服务贸易【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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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服务贸易【优秀7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服务贸易】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服务贸易范文 篇1

金融国际化是当代国际金融领域里一个极其重要的新现象,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内涵和外延应该包括金融市场要素国际化与金融市场结构国际化两个方面。

从金融市场要素角度来看,金融国际化包括了:(1)金融机构国际化,即一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商业利润目标,积极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广泛的国际网络,可以认为跨国银行、跨国保险公司是金融机构国际化的具体体现和直接产物。(2)金融业务国际化,是指金融业务的跨国界与跨货币,跨国界是指银行所在国与客户所在国属于不同的国家,跨货币则是存放款采用银行或客户所在国之外的另一国货币。(3)货币国际化,即指货币的自由兑换及其过程,截至1996年初,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规定的会员国已达115个,占总会员国数的63.5%。

从金融市场结构角度来看,即是货币市场国际化,证券市场国际化,外汇市场国际化以及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就中国而言,尽管现阶段并未达到金融市场要素与结构的全方位国际化,但是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也是不可逆转的。自改革开放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已从封闭型转向开放型。十几年来,我国积极利用外资,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资本,已连续5年名列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榜首,到1997年底,共拥有2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达32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占64%。据初步统计,199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74772亿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为3251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6.0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5300亿元,外商实际投资452.23亿美元,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14.9%;外资企业的生产总值、利润、上交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外贸出口已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我国商品、资本、劳务和生产快速国际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也必然需要并将催生出与此相适应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勿庸置疑,金融服务国际化是历史所趋,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鉴于此,世贸组织(WTO),将金融服务贸易与基础电信、航海运输一起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基础,并确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

金融国际化离不开金融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或者说自由化。一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应是衡量其经济国际化的重要指标。可是,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不仅关系到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即使是自由化如美国者,在外国银行从事存款零售业务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各国政府往往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金融市场上为国内客户提供服务进行种种限制,设立专门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贸易壁垒。

由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进入一国金融市场的外国金融机构实际上必须负担一种经营成本,这种成本是该国国内的金融机构无需负担的。和作为潜在进入者的外国金融机构比较,国内金融机构可以持久地维持高于竞争条件下价格水平的价格而不导致新的竞争者的进入。由此可见,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导致了一种明显的垄断行为。低效率的国内金融机构在保护主义政府行为的庇护下获得了超额利润。而社会总福利却低于不存在壁垒情况下的完全竞争。因此,针对外国金融机构为国内客户提供服务设置贸易壁垒的政府行为有悖于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逐步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扩大金融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削弱和消除成员国之间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一直是关贸总协定及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所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扩大金融服务贸易对外开放,也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内容。

二、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效应分析

1.WTO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及后续协议

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GATS金融服务附件对除保险以外的金融服务详细列出了12条,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资、支付、证券发行、金融中介和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形式。

乌拉圭回合以后,WTO在GATS框架下,对服务贸易的专门领域进行了进一步谈判,于1997年12月12日达成了日内瓦协议,将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根据日内瓦协议,各国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70个国家(欧盟以15国计)和地区同意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市场,签署了于1999年3月生效的第五议定书。

GATS及其后续协定要求通过多边谈判,使全球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它们的原则主要是最惠国待遇。GATS在促进金融服务开放方面,又提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要求在特别承诺中分别予以列明。市场准入,即要求允许外国金融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如允许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机构;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国金融服务者和国内金融服务者同样的政策和要求。

金融服务贸易的协定在要求自由化的同时,也约定了除外领域,以保证各国经济主体的独立和经济安全不受侵犯。GATS承认政府对本国金融市场的管理权,认为政府“有绝对的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场的整体性”,而且明确指出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货币控制不在WTO谈判之列。GATS还赋予各国针对具体领域和国家的豁免权,允许成员按4种贸易方式,选择实行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行业和程度,并在实行最惠国待遇时作出豁免,只对部分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但豁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GATS允许WTO成员在国内金融体系出现问题时,“采取审慎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并保证其国内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同时允许成员在严重的国际收支和对外金融困难的情况下,对国际收支和资本转移采取“暂时的非歧视性的”限制。WTO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会员适度弹性,允许它们申请过渡期。

2.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效应分析。

GATS及其后续协议,促使各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对方金融服务市场并享受同样的经营条件,从而带来广泛的竞争。竞争是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质,金融服务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在不断推进的深度和广度上建立金融服务共同市场的过程,各国在大市场的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竞争。随着谈判的深入,自由化的领域不断增加,竞争也就越激烈、越充分。因此,从总体和长远而言,各国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竞争,微观上无疑将促进各国金融服务方式和质量的进步,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增大消费者剩余,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从宏观上来说,则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诸如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更好配置资源和消化风险,改善政府管理。

然而,在现阶段,金融服务自由化确实能立马增强发达国家的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多的是面临着挑战、冲击,以及艰难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看,与其说是金融服务自由化增进世界经济,还不如说是发达国家金融资本披着公平自由外衣的“入侵”。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很可能陷入国内市场保不住、国外市场开拓不了的窘境。国内外金融机构实力异常悬殊,传统服务的竞争本来就不占优势、更何况WTO的《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新金融”条款的创新金融服务。

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躲在政府设立的贸易壁垒下苟活是没有出息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一国金融服务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不断国际化的过程。因此,发展中国家在这过程中如何“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又如何“请进来”,有限度的开放国内市场,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毫无疑问与国内金融改革紧密相连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对金融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金融改革的演化也为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走上国际化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金融服务开放与金融改革两者是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大的效应就是推动他们自愿主动的认识到推进国内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和实际行动。

首先,金融体制改革无疑是增加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从而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入GATS倡导的国际竞争。也就是说,GATS虽然没有对国内金融的管理和体制提出任何要求,但实际上因为开放金融服务对国内金融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一国为确保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不得不进行改革。加入GATS和金融体制改革,因为都与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竞争力密切相关,而在某一方面有所推进时使另一方面显得更加引人注目。

其次,GATS的某些条款也对国内改革直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某些条款对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间接促进国内金融改革、GATS有一些直接推动金融改革的条款,如约定“谈判各方不得对金融服务提供者作数量或者构成形式上的限定”。这些条款的初衷虽然是推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与金融改革无关,但对那些目前存在这些限定的国家,这些约定也意味着促进放松管制,实际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类似的条款还有如新金融服务条款,约定成员国应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其境内提供所有创新的金融服务;又如商业机构的设立(商业存在)条款,规定成员国应允许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包括获取现有企业等方式,在其境内设立或扩展商业机构。另一方面,GATS本身不以改革为目的,不可能全面促进金融改革,它与金融改革的交叉仅限于某些既增进竞争又放松管制的措施。如GATS约定“现存对金融业务的规定,只要不是数量或机构构成的限制都可以保留”,而这些规定很有可能造成金融抑制,是金融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GATS及后续协定以间接方式促进金融改革,还主要表现在GATS对成员国的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成员国既需要针对GATS的要求调整现有管理体系,也需要针对新问题创造性地提出新的管理思路和措施。要做到有效管理金融体系,需要预见性地正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果,作好充分的心理和技术准备。

三、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历史进程与现实差距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恢复GATT的谈判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现在争取加入WTO需要增加服务贸易的谈判,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更是其中的难点。根据关于建立WTO的协定,有意成为WTO成员国的国家,应当向WTO协定及其附录的各多边贸易协定提出申请,由部长级会议根据WTO成员方2/3通过的条件批准加入;在金融服务贸易纳入WTO谈判体系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国还应当通过谈判并根据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在其时间表里写明有关具体承诺。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是1979年开始对外开放的,至今在开放的地域、数量、业务范围上都有了很大发展。1979~1982年,我国先后批准31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2年我国开始在经济特区进行外国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6年12月,在上海浦东开始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及金融债券的投资业务。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批准建立了716家外资金融机构。截止1998年6月,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占中国内地金融总资产外汇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58%和16.4%,外汇贷款余额占全部内地外汇贷款余额的23.7%,存款余额占全部外汇存款余额的5.5%,业务规模已不容忽视了。1996年12月,我国正式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批准深圳市为第二个试点城市,并颁布扩大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的“四大措施”。因此,在国际金融动荡和亚洲金融危机及国际游资蓄意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已成为一项表明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立场的战略举措。

总体而言,我国在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过程中,达到了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资金的目的。但根据GATS等国际协议的要求,以已对外开放金融业的目标相比较,还存在一些现实差距。首先是开放领域还不广泛。从地域上看,目前,大多外资金融机构多集中于沿海地区,内地分布甚少,不注重全国的均衡发展。从业务上来看,很多经营领域根本不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对外资经营的人民币业务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限制。因此,与日内瓦协议所要求的差距比较大,外国对开放的要求和我国实际承受能力之间还存在矛盾。其次是我国对中外资银行的管理机制有待理顺,缺乏全局和长远的观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基本上是直接管理而不是采取间接调控,提高管理绩效和科学性,存在所谓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共存的现象。超国民待遇给国内银行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使它们不能很好地发展。如中外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待遇不同、两者结算佣金和税收不同、服务范围不同,中资银行纷纷反映在竞争中处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劣势,要求在中资银行真正成为外汇信用卡的清算行后,才能同意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成为外汇信用卡的收卡行。另一方面,非国民待遇使国外银行受到了不合理的约束,无法充分开展业务。非国民待遇不仅广泛存在于还没有对国外金融机构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中,而且存在于一些已经逐步放开的领域,如对外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各种限制就是一种非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法规,涉及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等,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营业地域、资格要求、资金要求、业务种类、存款准备金要求、资金运用、人员聘用等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不少就存在非国民待遇。无论是超国民待遇还是非国民待遇,其直接后果都是妨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都是加入GATS后需要取消和理顺的。GATS明确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政府不得采取限制性措施”,并要求证明中央政府对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有控制能力,也就是说,一旦准许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某些服务领域,就要做到与国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待遇,不得有任何全国性或地方性法规阻挠外资金融机构获得同样的经营环境。再次是迄今为止,尚未能证明外资金融机构在引进竞争、促进改革、提高整个金融体系效率方面效果明显。外资金融机构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明显与我国希望其能发挥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大相径庭。例如外资银行多存少贷,国内外汇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向关联机构多付费少收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国际业务比重大,融资授信业务少,在筹借资金方面作用有限,并未给中国金融业带来大量高新技术和新金融产品;相反,却与中资银行展开了优秀金融人才的争夺,利用高薪、晋级、出国等手段从当地银行中挖走业务骨干,并利用这些人带走不少中资银行的传统客户。

四、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策略

在我国加入WTO的过程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重要的筹码,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势所必然。而且,金融进一步自由化的利益是长期的,但也应考虑到在短期它带来的挑战与冲击:加剧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带来国际游资的冲击,而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加大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因此,充分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推进改革和开放,必须坚持谨慎、有序、渐进的原则,讲究策略,减少开放成本。

策略一:苦练内功,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有多种途径。直接加入GATS固然可以促进成长,但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优先改革国内金融体系就相对平稳些。

中央银行的改革,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内部的利益机制,促使正确、高效和负责地履行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因此必须按国际惯例改革目前的人民银行机构,使之服务于银行业的批发融资需要和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以此为基础,制定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货币金融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目标。通过理论教育、机构改革、制度建设,把生存和发展的每一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机构和每个干部员工,高度认识银行的信誉、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是银行的生命要穴。其次,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是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问题。这两大问题的解决是国有银行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的前提条件。政府应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参与银企之间债务的清理、置换和重组,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则是银行避免出现新的不良债权,实现自主经营,并与外资银行展开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三,加速国内银行内部经营机制。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约束机制和以成本核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高新技术的投入,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加强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为适应金融机构的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是应有的题中之义。当前的金融市场需要在批发性融资、金融零售服务和市场中介服务三个方面有较快的发展。批发性融资主要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融资服务,包括银行间货币市场融资、券商融资、债券融资、交易所融资、各级政府融资、抵押贷款融资、商业票据贴现融资等等。在当前特别是要发展债券融资、抵押贷款融资以及商业银行性质的批发融资(例如会员制的融资中心或者固定客户的财务公司),一方面增加对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私人企业的投资增长,另一方面也帮助银行提高贷款资产的流动性,增加可贷资金。金融零售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居民、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以及各类企业公司和政府机构。这方面的发展要以储蓄、贷款、结算、投资、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取代目前单纯吸收储蓄的作法,积极扩大服务的对象,提高服务的质量,以此作为主要的市场竞争手段。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市场分析和预测、会计和财务管理、法律顾问、投资、投资策略等。发展市场中介服务是克服当前银行、政府和企业管理普遍比较落后的重要途径。配合即将进行的政府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银行改革;政府的各经济类专业研究院、所要改组成独立经济核算的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提供服务,通过广泛的竞争;逐渐形成一批有信誉有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和银行需要研究解决的各种问题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发包委托给信誉卓著的公司去做,也可以从中直接聘任社会公认的权威专家任临时顾问,以此彻底改变目前一批闲人和做低水平重复劳动的现状。

策略二:循序渐进、分阶段、有选择开放金融服务业。从国际上普遍推行的做法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业开放,允许外国资本和银行投资于本国的工商企业,现在我们在这方面还有一些行业进入的限制,例如证券、邮电和通讯,但是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已经感到了外国银行争夺投资贷款项目的压力。第二阶段是货币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金融资本进入开办金融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现在已经有较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分支机构,并且在局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这个方面的继续发展将迅速提高货币市场的资金流速,对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和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第三阶段是资本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金融资本兼并收购本国的商业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已经有个别商业银行的少数股份为外国银行所拥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的谈判过程,预计这三个阶段的市场开放都会有比较大的进展,因此对国内的金融产业产生巨大的调整压力。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应允许第一阶段发展更快些、更全面些,某些行业限制可以摈弃,第二阶段应积极试点推广,只是第三阶段须谨慎小心从事,外国巨大的金融资本似乎能将我国整个资本都包揽下来,因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抓大放小”的策略还是行得通的。由于长期疏于管理,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比较多,为化解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将有一批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盘清、接管和关闭。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但为了减少社会震动,可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寻求一定的制度创新。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购并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可采用入股、重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此举不但有利于化解或减少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而且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冲击。

策略三: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应坚持对等原则和采取中外合资方式。在具体操作引入外资金融机构时,要坚决摒弃那种为了显示“政绩”、单纯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恶劣作法;应该实证分析,周密考察,引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作风稳健的国际性大金融机构。在引入的方式中应首选中外合资的形式,对我国最为有利。首先,在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中,由于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这就有利于中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国际上金融行业先进的经营方式与管理经验;其次,有利于参与合资的中方银行通过外方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了解和掌握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再次,如果在中外合资银行中由中方控股,则中方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可有更多的决策权,从而使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更能符合货币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第四,在防止外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方面,对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容易一些,而对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则较为困难。相反,合资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例如与中外合资银行相比,外资独资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贷款规模以及盈利水平都远远低于中外合资银行,从而也表明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各种方式中,中外合资银行对我国较为有利。

倘若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坚持采取独资或开设分支机构的方式,我们还可以采取国际惯行的做法,坚持对等原则。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的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就以资本充足率过低和呆帐比例过高为由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在美设立分行。我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应采取对等原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引进的外资银行过多集中予少数国家和避免少数外资银行经营垄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对外拓展。

服务贸易范文 篇2

[摘 要]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有传统的BOP统计和新的GATS统计,两种体系存在不同之处,然时至今日,世界上仍没有一套被各国所公认并遵守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本文在介绍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基础上,重点对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BOP统计 GATS统计 FATS统计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以及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统计状况的不同,长期缺乏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统计标准,服务贸易统计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1994年,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签订,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国际收支统计(BOP)的定义。按照国民经济核算(SNA)的观点,对外贸易是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服务贸易就是发生在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的服务产品的交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劳务、非金融财产收入和投资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务贸易项下,第五版则明确区分了国际服务交易和收入交易,从而使得基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定义统一起来,统称为BOP定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别于GATT对货物贸易的定义。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直接投资企业);(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由此可看出,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给出的操作化定义。

二、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的比较

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相对应,就产生了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一种是传统的BOP统计体系,另一种是GATS统计体系。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不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诸多差别。

1.产生的背景和所发挥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国生产的服务产品有多少被国外居民使用即服务出口,本国居民使用的服务有多少是国外居民生产的即服务进口,以及服务净出口在GDP中的份额。国际收支平衡表作为SNA的一张基本表,它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跨境贸易。GATS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立足点和范围不同。BOP统计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GATS统计则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单位归属于哪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界定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比较

1.BOP与GATS统计范围的比较。BOP统计重视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完成后的资金流即国际收支,而GATS统计则比较重视各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总的说来,《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中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体现的是属地原则,而GATS中服务贸易的内涵则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再现了GATS中的属人原则。

BPM5把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某一经济体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经济中心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服务贸易发生的“经济中心地”在同一个经济领地,通常指国家内。GATS中的“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模式下向东道国提供服务就不能被BPMS体系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即使母国总公司获取了国外附属机构的经营利润。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GATS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出发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摆脱了“居民”这个概念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纪录的束缚,与之相对应的是“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经济中心地可在东道国,也可在母国。因此,服务贸易的内涵相对于BPM5的统计范围就有了较大的不同。这种方式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再有属地原则的特点,而具有属人原则的特点: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

2.BOP与GATS统计分类的差异。BOP服务贸易统计和GATS服务贸易统计对服务贸易的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体分类和统计内容上存在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分类,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10大类。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类,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12大类。MSITS在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联合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按EBOPS搜集的数据基本能满足GATS中FATS服务贸易谈判所需的细目以及对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务外,BPM5/EBOPS组成部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覆盖范围基本吻合。

3.BOP与GATS统计体系的过渡。目前IMF与WTO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都来源于各国的BOP统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统计中的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就产生了对属地原则向GATS中属人原则进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各国间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均对属地原则的BOP统计提出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生产和消费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带给服务业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其对商品制造业的影响。由于服务具有的特点使得经济全球化程度与服务贸易量成正比,目前对服务贸易增量贡献最大的就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绕过国界提供的服务。经济全球化带来境外旅游、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外国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业等等的人员急剧流动,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通过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而BOP遗漏了采用这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的大部分,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再者,当今国际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形式占据主导地位,而商业存在形式中交易双方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国居民,因此BOP统计对其提供的服务贸易没有进行反映是不合理的,面临着重大挑战。

因此,虽然目前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来源于BOP统计,鉴于GATS是指导和衡量WTO各成员国服务领域开放程度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都将逐步过渡到GATS统计体系。

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WTO与各国政府正全力推进对服务贸易的统计进程,国际上正密切关注一套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建立。完全按照GATS统计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就意味着对BPM5为基石的现行统计框架的挑战。若舍弃BOP统计另搞一套,对谁都是一个相当大的财政负担。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GATS需求和现行统计体系之间找到一个可通融的解决之道,而MSITS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MSI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广义解释是在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原来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之外,延伸到国外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前者为BOP口径的服务贸易,后者正式表述为国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ATS)。MSITS本身的说法是:“本《手册》以构建描述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两个基本模块为主体框架。”MSITS不是建议建立一个全新的统计体系,而是基于现有的统计体系之上进行“EBOPS十FATS”。对这种“1+l”服务贸易统计的“二元架构”在SNA大框架下分别操作,配合使用,共同实现描述一国服务贸易总体状况的思路,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发展的新趋势。

总之,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建立符合GATS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而且能够充分满足贸易谈判和协议履行等方面需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仅要解决国际社会在观念和方法论方面的共识问题,而且还取决于各个国家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件。

参考文献:

[1]贾怀勤。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背景[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3,(3)

商业服务贸易 篇3

[关键词]对俄贸易;B2B;资源共享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据海关统计,2011年,我国与俄罗斯双边贸易总值为792.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2.7%,较同期我国外贸整体增速高出20.2个百分点,俄罗斯已跃居我国第8大贸易伙伴。黑龙江、北京、浙江和广东位列对俄进出口总额全国排名前4位。2011年,黑龙江对俄进出口额达189.9亿美元,同比增长1.5倍,其中出口43.5亿美元,同比增长1.5%;进口146.4亿美元,同比增长3.6倍。

在黑龙江省对俄贸易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对俄贸易企业整体实力不强,投资规模较小,对俄贸易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单一,商品质量档次较低,市场贸易秩序和服务贸易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另外,由于俄罗斯政策多变且不透明,经贸环境较差。致使我企业对俄开展业务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搜集信息,理顺关系大大增加了企业开拓俄市场的成本。

在对俄出口主体中,中小企业甚至个体商户占有很高的比例,大型企业较少涉足俄市场,这是对俄出口产品档次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我国的彩电、冰箱、小家电(如微波炉、电熨斗等)在俄市场上都有很大的需求,其性价比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另外,计算机、程控交换机等IT产品也具有很大的出口潜力。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以为黑龙江省和全国对俄贸易企业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为主要目标,形成了全省的对俄贸易产业公共服务的支撑体系,促进省内对俄贸易产业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应用,同时为黑龙江省和国内其他省市的对俄贸易企业提供成本低、信息服务水平高、商务沟通便捷物流交易服务平台。并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为黑龙江省和国内其他省市对俄经贸企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与技术服务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为黑龙江和全国其他对俄经贸企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与技术服务,为俄罗斯企业与我国外贸企业信息服务外包产业链提供上下游服务,为大规模的远程数据管理工作提供共性的技术支持。平台的技术是基于整体规划、统一平台的组件化设计,解决了俄罗斯企业采购管理的关键问题,实现了完整采购过程电子一体化。该电子采购平台涵盖企业采购的多种方式,针对每种采购方式已内置符合企业管理规范的采购流程,需用部门,采购部门,监管部门,供应商,企业领导根据设置好的流程进行操作,实现了采购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运行。规范了采购流程,实现阳光采购,简化传统物流的管理流程,为国内外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充分发挥了网络信息资源的便捷作用,把收集俄罗斯市场信息(包括俄罗斯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形势预测与分析等)作为专项工作,平台中建立开拓俄市场的公共信息库,并将信息在政府有关网站上公布。同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企业设置了提供俄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的专栏,引导计算机、程控交换机等IT产品的大型生产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优化了我国对俄出口商品结构与档次。

二、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和管理机制 规范网上采购流程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改变了以往对俄经贸企业单兵作战的运作方式,协调解决目前对俄经贸活动中小团队倒包、单一企业成本过高、一些企业对俄罗斯市场缺乏了解,信息不灵、渠道不畅,通关和结算困难等问题。同时,结合国家及省市对俄经贸工作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不断拓展平台服务功能,调整和完善平台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利用“平台”吸引俄罗斯和国内的名优企业,逐步将企业的贸易行为变为投资行为,达到利用“对俄经贸双语公共服务支撑平台”招商引资的目的。“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建立了规范化的采购流程,为外贸企业撑起一把保护伞,为政府提供了监督管理平台,促进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产业做大做强。

为解决黑龙江省和全国对俄贸易企业网上互动交易技术问题,利用软件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营造良好的网络销售环境。通过平台建设,调动国内企业开展对俄经贸活动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在进出口业务及商品在境外销售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困难和不便,把较为分散的单个企业运作,无序竞争变为集团化的有序的规范贸易行为。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平台”的服务功能和管理体系,建立以俄罗斯滨海边区为中心的黑龙江商品及中国名优商品展示、批发中心,向俄罗斯远东地区及莫斯科等腹地辐射,进而成为中国名优产品销售莫斯科及整个东欧国家的主渠道,逐步把批发中心建设成为多产品、多品种、多功能的综合市场,形成集贸易、生产、投资、技术以及其他服务为一体的经营体系。通过平台的诚信会员企业认证管理机制,有利于会员企业对出口商品质量进行监控,采取统一标识以确保中国出口商品质量,不断提升“中国制造”在俄罗斯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三、提供网上低成本、高效率的贸易采购交易服务

通过对平台会员企业资源的管理,为企业提供境外市场调查、商品征集、国际货物联运、进出口商品报关报检、境外商品展示、批发、货款结算以及企业驻外人员办公、食宿等咨询与服务。利用统一的平台扩大国内物流业务,吸引更多的境内外客商来黑龙江投资。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实际上就是为众多跨国公司设立了一个全球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摒弃了传统的供应链模式。此采购交易平台汇聚了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四大基本要素,大大降低了企业搜集信息成本、制造成本、物流成本以及贸易相关的服务成本叠加的交易成本,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的服务特点:

1.资源共享。平台通过网络镜像服务器系统、信息管理和网络技术为省内外对俄经贸企业提品展示、信用交易、第三方撮合等全过程的资源共享服务。

2.优势互补。该平台立足于发挥地缘优势,为全省和全国对俄经贸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支撑服务、在线撮合服务和在线交易服务。

3.市场化运营。“平台”的运营主体引入了市场化的运作和经营模式,注重自我积累、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对俄贸易B2B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将使对俄贸易业务实施与管理更加方便、快捷、安全,实现对俄贸易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企业的市场反应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对俄经贸迈向一个新阶段。

[参考文献]

[1]王萍。黑龙江省对俄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1(7).

浅谈中国服务贸易 篇4

关键词:服务贸易 分析 措施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

(一) 我国服务贸易的总量分析

2011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4191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其中出口居世界第四,进口居世界第三。2012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470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3%。其中,出口1905亿美元,同比增长4.6%;进口28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2%。

但中国服务贸易一直保持逆差,而且逆差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2010年,逆差为220亿美元。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值为4191亿美元,其中进口2370亿美元,出口1821亿美元,逆差549亿美元,逆差占出口比重30%多。2012年全年实现服务贸易逆差897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逆差主要集中在运输服务、旅游、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领域。中国服务贸易占国内经济总量的43%,而发达国际一般都要70%左右。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结构分析

就服务贸易出口结构而言,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是中国服务。

贸易出口的三大主要部门。2012年,传统服务运输和旅游在服务进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达58.8%,比上年增加2.2个百分点。旅游进出口总额首破1500亿美元,居各类服务之首,同比增长25.6%;运输进出口总额达1248亿美元,位居第二,同比增长7.5%。其他服务部门出口比重较低。

从进口结构上表现在传统服务进口变化不大,新兴服务进口增长迅速。2012年,服务进口比重最大的项目为旅游服务,进口额达到1020亿元,达到了近一般的比重,然后是运输服务859亿元,咨询服务、保险服务等也占了较大的比重,其他一些金融服务都在5%以下。

(三)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和美国等经济强国的服务贸易相比,中国的服务贸易集中在传统领域里,其中以旅游服务居首位,排在第二、第三的是运输服务和咨询服务。这三项服务贸易所创造的产值占了整个服务贸易产值的近60%。和世界经济强国的服务贸易相比,中国服务贸易在保险、通信、管理输出等技术和知识密集行业里,依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的服务贸易依然处在提供劳动力的原始阶段,在资本和技术领域劣势明显。

另外,只有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保持在正数状态,运输服务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却一直呈负数状态。建筑服务的贸易竞争力指数近5年来才有所改善,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建筑行业劳动力资源丰富且劳动力成本低。通信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大多时间内呈现出正数状态,主要是靠国家政策性垄断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在保险、金融、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和电影音像等高附加值的服务贸易领域,贸易竞争力指数绝大多数为负数,反映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比较低。

二、我国服务贸易面临的问题

(一)传统服务业仍占主导地位,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长期以运输、旅游、建筑工程承包和劳动力输出等劳动密集型传统服务贸易项目为主,而新兴的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行业尚处在初级阶段,尽管出口增长迅猛,但规模太小。近年来,全球国际服务结构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逐渐向金融、保险、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等新型服务部门转变,我国的传统服务贸易结构已经无法适应世界的潮流。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较大逆差,明显缺乏竞争优势。 金融服务占服务贸易比重小,2012年仅为0.73%,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机构不断进驻海外,开办海外分支机构与办事处,但受体制、政策等因素制约,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仍步步维艰。

(二)服务业缺少国际竞争优势

在传统的国际服务贸易行业中越来越多地运用了高新技术来提高服务贸易的效率和质量,使国际服务贸易得到了大幅度增长。我国服务贸易的优势在于运输,旅游,劳务输出等低技术水平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上,项目种类少,规模小,附加值低。而其他几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方面的优势不足,相对于发达国家以高新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服务业,我国的优势更是微乎其微。

(三)第三产业发展缓慢

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是有国内服务业的水平高低决定的。在我国的经济总量中,传统出口加工业占据主力位置,以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导致我国服务业水平落后。因此, 我国要改变目前服务业水平低下的局面,就必须突破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低下的状况。

(四)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低

服务业的开放程度也影响着服务贸易的发展程度。目前,我国149个服务部门中,对82个做出了约束承诺。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依然是实行国家垄断经营,虽然逐渐在开放,但程度依旧很低,使得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学不到先进国家的经营管理方式,阻碍了服务业发展的速度。例如,金融服务业和电影音像服务业,由于过度的产业保护,极低的开放程度,导致其服务贸易当中的比重仅为0.7%和0.1%。

(五)国家缺乏对服务业法律管理

由于国家只重视工业发展,对服务业的轻视导致管理落后,缺少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服务业的规定大多集中在金融业,对于服务业的其他行业。没有一个关于服 务业的一般法律,基本都是靠行业规则和临时出台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手段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缺乏公平和透明。

三、提高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措施

(一)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要发展对外服务贸易,首要的就是发展国内的服务业,增强服务业的实力。中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为此,必须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稳步推进消费需求结构升级,提高服务消费比重。加快完善服务业产业链,推动技术和服务创新。

(二)加大服务贸易投入 ,确立服务贸易的战略地位

加大对服务贸易的投入,国内银行要配合进出口服务企业,尽量给以多的优惠。放宽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的用汇限制,简化境外投资外汇审核程序。同时,在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培养服务贸易专业人才。不仅要在国内发展一批专业的贸易人才,还要大力引进国外优秀的专业人才。同时,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将服务贸易摆在重要的战略高度,参考周边国家和地区促进服务贸易成功发展的经验,均是与政府的重视及战略原则的选择分不开的。

(三)加快服务立法

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体系。国家要尽快在法律方面和国际接轨。国际上还存在各种服务贸易的壁垒,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服务贸易,为此必须要以法律来武装自己。首先要研究国际法规,按国际规则建立健全符合我国整体发展目标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方面,要尽快制定服务贸易基本法来规范行业发展。第三,立法程序要加快,在服务业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

(四)扩大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要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竞争力,必须扩大市场自由度,减少市场准入的限制,使我国服务市场处在竞争体制内,靠竞争保持活力。目前,我国服务业市场还处于国家垄断之中,效率和活力都很低。必须打破垄断,让市场环境对服务业进行优胜劣汰,促进服务水平地提高,也更能促进国内服务业市场和国际接轨。我国应逐步放宽进入条件,扩大对外、对内开放领域,推进服务贸易的专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陈继勇,余道先。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及中国的对策[J].世界经济研究,2009(4)

[2]杨利娟。中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 (2)

[3]邱荣海。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J].国际经贸,2012(10)

[4]汤晓江。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新趋势与我国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经贸,2010(9)

[5]夏英祝,耿琦。世界服务贸易壁垒与我国对策研究[J]时代经贸,2012(10)

[6]牛瑞瑞。我国服务贸易结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贸,2011(10)

服务贸易范文 篇5

关键词: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F7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018-02

1 我国货物贸易巨额顺差与服务贸易巨额逆差的现状

据海关统计,2007年全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高达2.37万亿美元,比上年净增4600多亿美元,全年实现贸易顺差3074亿美元。改革开放30年来,货物贸易规模增长超过100倍,我国货物贸易进口和出口世界排名分别位居第三位和第二位。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形势却不容乐观,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巨额逆差的情况,笔者仅列出2004-2007年我国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收支情况的比较。(表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服务贸易虽有缓慢发展,但总体来说长期逆差。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发展严重不对称,服务贸易在整个贸易中的比重偏低。以货物贸易的顺差来抵消服务贸易的逆差从而在整体上显示出顺差的情况,这是很危险的。一旦货物贸易也出现逆差,两个逆差并存,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2 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的必要性

2.1 发展服务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

(1)在现代经济中,商品利润增值的空间日益向产业价值链两端的服务环节转移。我们传统上所说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是基于物质生产中加工对象的差异性。如果从商品的形成过程看,到可以得出一个横向产业的发展模式,那就是研发产业、制造产业和营销产业。商品价值实现的关键和利润增值空间日益向产业价值链两端的服务环节转移,世界市场的竞争手段也由传统的价格竞争日益转向以金融、技术、运输、通讯、信息等服务构成的非价格竞争。目前在国际分工比较发达的制造业中,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的时间只占其全部循环过程的5%不到,而处在流通领域的时间95%以上。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增值部分不到产品价格40%,60%以上增值发生在服务领域。

(2)世界服务贸易从1980年到2007年间,出口额从365亿美元扩大到326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出口的比重从1/7到近1/5。中国服务贸易在改革开放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从1982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43.4亿美元,到2007年2523亿美元,25年增长57.1%。

但是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的联动效应不明显。工业产品主要通过国外的营销渠道和网络渠道进入国际市场,并没有依托国内营销企业走向国际。货物贸易需要大量的国际运输服务也是通过进口获得,2004年国际运输逆差125亿美元,2005年134亿美元,就是一个例证。发展服务贸易是提高中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

(3)发展服务业及服务贸易是实现就业安全的重要战略举措

各国经验表明,制造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水平后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加速,其吸纳就业的能力开始下降,服务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行业。为此,今后若干年,我国要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发挥服务业连续保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

2.2 服务贸易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优化

30年来,我国坚持巩固和加强第一产业、提高和改造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了三次产业结构不断向优化升级的方向发展。三次产业中,1979-2007年第一产业年均增长4.6%,第二产业增长11.4%,第三产业增长10.8%。从构成看,第一产业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基本持平,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大幅上升。其中,第一产业所占的比重从1978年的28.2%下降到2007年的11.3%,下降了16.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所占比重由47.9%上升为48.6%,上升0.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所占比重由23.9上升为40.1%,上升16.2个百分点。现代经济的结构性特征越来越明显。(见图1)

根据佩尔西・巴纳维克预言,到2010年,美国经济构成中只有10%是制造业,其余都是服务业。那么到2010年,服务经济将进入它的全盛时期,并可能成为又一次产业革命的转折点――服务业代替制造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而与服务业发展相对应的必然是服务贸易将得以更为迅速的发展。据专家估计到2010年,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将“平分秋色”。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尽管第三产业发展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和世界其他国家(以美国为例)的经济结构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与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有着高度的相关联系。服务业作为绿色产业,有着制造工业不具备的种种优点,例如没有或最低的环境污染,高附加值的获得,新技术的应用,制造业的有力支撑等等。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要抓住世界经济向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倾斜的机遇,将我国货物贸易已有的优势和服务贸易存在的巨大潜力相结合,达到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优化目标。

2007年,商务部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制定了战略目标,并出台了《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

3 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的策略

3.1 国家政策应由以制造业为主向服务业产业倾斜

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主要偏向制造行业,这不利于我国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经济结构调整。对此我国应继续制定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使之进一步向服务业倾斜。应确定以下方面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发展为生产服务的服务贸易。

伴随我国世界工厂地位的不断巩固,我国制造业和加工工业将趋向自动化、高科技化、高附加产值化,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用工量减少,对金融、信息、技术、流通的依赖度增加,优先发展为生产服务的服务业成为必然选择。生产业与制造业关系密切,加快发展生产业,则可以提升我国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产品质量,进而带动货物贸易的发展。不难看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紧密相关的联系。货物贸易的长期健康的发展必然也会带动服务贸易的增长,而服务贸易的发展又反过来可以促进货物贸易的增长。例如货物的运输、人才的流动、技术的转移。甚至一张小小的光碟,虽然其表现的是货物贸易,但光碟里的内容才是真正的高附加值产品一无形商品――服务贸易。所以,现阶段我国可以重点发展那些能够提高货物贸易出口附加值的服务。包括如运输服务、商业分销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会展和广告服务等。

3.2 建立科学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解决当前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服

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确定统一协调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政策和归口管理部门。首先要明确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由商务部制定宏观规划与战略,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则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实施具体管理。同时,中央和地方应加强互动,各地方的服务贸易政策和规章应与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战略和整体规划保持统一,并与其他地方政策、规章相协调。政府和企业也应加紧联系。各服务贸易的政策规章最终是通过影响服务企业的竞争力来实现其目标的,所以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一方面应加大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变化调整其政策和具体措施,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3.3 制定并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匮乏等方面的缺陷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业以及服务贸易的发展。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建议国家制定并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以韩国为例,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制订了许多发展中小企业的法规――《SME协会法1961》、《SME风险支持法1986》、《促进SME发展和产品购买法1994》、《SME行业区域保护和促进公司间合作法1995》、《SME结构性改革和稳定支持管理的特别法1995》、《促进风险业特殊措施法案1997》等。上述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资料来源:洪浴洙“中日韩中小企业合作战略:关注集群与网络”2003)我国货物贸易中的中小企业则是多不胜举,正是这些看似默默无闻的小企业却对我国每年的货物贸易巨额顺差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以货物贸易成功的经验来看,我国服务贸易也可以走这样的路线。

3.4 积极谈判与协作:将货物贸易的优势与服务贸易相结合,优势互补

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和协作,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扫清障碍,努力使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的出口享受平等待遇。(1)通过WTO多边贸易谈判争取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我国服务贸易额已跻身全球前10强,对世界经济发展以及世界服务贸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我国需要充分利用作为发展中大国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力,争取更为广阔的服务出口市场。(2)通过区域协议谈判争取广阔的服务出口空间。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谈判中,逐步将服务贸易领域纳入到区域协议谈判的范围,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也可以将我国货物贸易中的一些优势项目纳入与他国服务贸易谈判的博弈之中,达到双赢的结果。例如;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货物贸易出口比重较大,这并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我国可以在这方面稍作让步要求更有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承诺。短期来看,这一做法可能会给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然而从长期来看这也许更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合理优化和升级。

3.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货物贸易行业协会和服务贸易行业协会加强合作

关于货物贸易相关协会,我们可以拿美国为例:2003年美国在中国上海注册的有关货物贸易的相关协会有150多家,而中国本土的仅有31家。协会的细化和分布广度是相当惊人的,比如美国新奇士橙协会,加州杏仁协会,美国乳制品协会,美国马铃薯协会等等。协会在促进该产业在国外的深化发展,解决所在行业面临的问题以及参与谈判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无论是货物还是服务贸易行业协会的发展均滞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其在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促进服务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应加快服务行业协会的建立步伐,提高协会为企业提供服务贸易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贸易国际争端中积极作用。具体建议是:一方面可以与货物贸易相关协会沟通,充分掌握与服务贸易紧密相关的货物贸易的信息,更好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另一方面货物贸易也可以通过协会之间的交流而了解到服务贸易的最新发展情况,两者有交叉的地方则可以互补不足,相互促进。

3.6 建立有利于服务出口的投、融资环境

目前,我国服务业以及服务出口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这在某些方面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阻碍了服务出口的扩大。要促进服务的出口,必须建立有利的投融资环境。

(1)降低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

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我国在服务业的众多项目上保持着较高的行政垄断,一次要尽快打破行政垄断,放开包括银行、邮电通信业在内的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加人,通过引进竞争促进服务业以及服务贸易的加快发展。

(2)设立服务业担保基金。

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考虑到我国各级政府财政平衡的压力,完全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困难较大,建议以中央政府为主要出资人,地方政府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出资,与获得担保基金的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贸易企业可以与其共同合作,为本地服务业发展提供多方融资担保支持。

商业服务贸易 篇6

(一)我国服务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

服务业是我国相对落后和需要重点发展的领域,我国要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未来GDP的增长、就业的扩大和税收的增加,相当程度上要靠服务业,服务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在发达国家,服务业已成为增长最快的部门,成为新的增长点。而在我国,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滞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制约了资本积累速度和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制约了人力资本的增长,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制约了市场的有效开拓。

(二)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商务服务业(Commercial Service Industry),又称“商业服务业”,是与WTO关于服务贸易12大类分类中的商业性服务相对应的一类服务产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WTO成立后,继承了这一分类标准。商务服务作为其中的一个大类,主要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具体细类分为: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展览管理等其他服务。目前商务部所主管的服务业主要是与商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业可以统称为“商务服务业”。

实际上,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对外贸易行业还是国内贸易行业也,都属于服务业或第三产业范畴。虽然由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但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公认的一种分类办法,国内由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第三产业的分类虽然仍有计划经济色彩,但也比较接近WTO的服务分类标准。鉴于上述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服务业需要大力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从体制上看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主管,需要政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实施管理,因此,商务部应该是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展业等商务服务业既是商务促进的重要载体,更应被看作是重要的服务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研究与咨询业等商务服务产业本身的功能与商务促进的宗旨有很强的同一性,一直被作为重要的商务促进载体。这些商务服务业不仅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由于它直接为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直接促进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并且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客观上对促进商务发展发挥着特殊作用,因而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普遍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些服务业首先应当被当服务产业来看待。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这类商务服务业在被作为载体开展商务促进时引入市场机制,既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商务促进的效率和水平……

(四)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赖于相关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能否有效开拓市场也是经济快速增长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开拓国际市场,都需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而我国物流产业落后,信息系统不发达,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开拓。

当前,服务业的竞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8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快于实物贸易的增长。1997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显示,1980~1995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4%,而同期实物贸易年均仅增长5.2%.种种迹象表明,全球竞争正在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开放将对国内服务产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大力发展服务业,也是迎接这种挑战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思路

(一)改革理顺商贸、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关键是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从管理体制、法律环境、人才战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改革进程,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推进产业化——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国家要把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研究与开发、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市场及公众观点调查、公共关系服务等发展潜力大的新兴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来对待,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服务产业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包括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与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适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探索政府资金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商务服务业投资机制;制定商务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三是要支持建立商务服务业行业同业商协会组织,制定相关商务服务业行业服务指标体系、规范和标准。

2、推进市场化—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竞争主体,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展览业、物流业、旅馆业等商务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有利于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

二是加快培育研究顾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新兴服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商务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

三是要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与政府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制结合起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培育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需要的微观主体。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商务促进体系中面向促进对象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研究机构、市场调查事务、会议展览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商务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如服务市场较成熟,政府也可不必做任何推荐,由企业直接面市场即可),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

四是要加快形成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

3、推进国际化—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扩大服务出口

加大商务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应与国际化配合起来,相互促进、互动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形成新的科学的营销方式和业态;二是要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引进先进管理和优秀人才,带动服务业水平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是要废除或调整那些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商务服务业走向国际的规定和做法,制定鼓励服务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服务业出口的法律、法规。考虑对服务业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扩大服务业对外投资;

四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研究班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措施,因此,要抓紧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与促进体制。

1、明确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而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高达800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一直未完全明确(本届政府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仍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当前的体制是,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相应地,服务贸易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尽快明确商务部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与发展的归口部门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商务部外资司、WTO司和合作司虽然各有一个服务贸易处,但都分管具体事务,尚不足以形成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明确后,建议商务部组建服务贸易管理司,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2、建立部级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主要是负责发展战略、出台进出口促进和管理政策、协调各产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利益关系,参与谈判。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商务部的宏观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成立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统筹全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相关政策。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以便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服务贸易范文 篇7

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通过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同时,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例。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重视区域性协定项下相关规则的研究以资借鉴。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小组就曾应世贸组织秘书长之要求,就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考查,分别就其程序性规则和实体规则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以作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相关规则之参考。

2、区域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对区域外成员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所谓“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区域性集团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原来从区域外国家进口的服务转由区域内成员国进口,产生了贸易转移。这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给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当今世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统一的全球大市场内进行,地理上的距离已不足为障。在这一无边界的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足以促进甚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全球化进程。(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便利,皆有严格之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地规则除了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外,其管理也徒增行政负担及带给厂商额外的取证及举证成本,《欧共体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以原产地规则来判定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国籍),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欧美等国平均实际有效税率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其贸易限制效果,相对已较轻微。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之意义远大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之贸易限制较货物贸易为大。因而,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数量剧增的原因除提高地区经济效益与加强合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地区优势保证地区利益。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多个回合的谈判,全球关税税率已大为降低,然而,各区域间各不相同的规则、标准及原产地规则构成了新的区域间壁垒。更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及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经济力量,正是这种争夺世界市场竞争的始作俑者,二者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加强对世界市场争夺的重要工具,相互较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广度和深度。从现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呈现出以美欧为轴心不断向外辐射扩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美欧处于这一格局的中心,操纵着游戏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最不发达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外。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更不能同日而语,就服务贸易达成区域性安排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目前已达成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增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更处于劣势地位。欧美皆已是成熟服务经济,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尤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金融服务及电讯服务方面,其共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附件得以顺利通过,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之劳动、雇佣服务自由化却又强制给予封杀。

综合以上分析,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利弊兼具。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如何约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经济一体化”规定之评析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显著的成就之一,就是将合作的范围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区域一体化的存在及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是不可能回避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是仿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规则制定的。尽管在服务贸易领域,因为没有货物贸易中关税那样的对应措施,不存在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那样的区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明确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防止其任何缔约方成为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成员或进入该类协议”。同时,为了防止上述权利被滥用,协定也规定了一体化协议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协定审查机制。

(一)经济一体化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5条第1款要求此类协定须(1)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即该协议在所涉部门数量、交易量和服务提供方面具有“实质性的部门范围”,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2)各缔约方应在该协定生效或在合理时限内,通过1)在缔约方之间消除现有的歧视性措施和/或2)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12条、第14条以及第14条之二下允许的措施除外),来在该协定涵盖的部门范围内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国民待遇”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的歧视”。第5条第2款规定在评估上述条件是否达到时,还可以将这种协定与有关国家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进程结合起来考虑。第5条第3款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为此类协定的参加方,则应依照有关国家总体和各服务部门及分部门的发展水平,在第1款所列条件方面,特别是其中(2)项所列条件方面给予灵活性。第5条第4款规定,对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此外,第5条还就第三方利益的享有和劳动力市场的完全一体化加以规定。

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相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要求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中“实质上所有的贸易”的标准。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关于自由化程度的标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要求实质上所有区内贸易的“关税及其他商业限制”,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不是消除现存的歧视措施和禁止新的措施,而是消除现存的歧视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措施。正如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对来自其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服务贸易的壁垒总水平,不应因经济一体化协定而提高。然而,区别就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壁垒不应在有关部门或分部门,也就是那些作出了具体承诺的部门提高。这种部门的具体性意味着,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情况相反,成员不能辩解说保护的平均水平或“总体影响”没有改变,而不管在单个产品(或分部门)水平上可能已发生变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所仿照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4条,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缺陷,最大的问题是关键词语之表述模棱两可,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审查一体化协议和监督一体化组织的运行带来许多困难。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缔约各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就第24条个性问题达成了《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解释的协议》,完善了货物贸易领域世贸组织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也存在语焉不详之不足。任何一项区域性协议要成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认的经济一体化协议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实质性的贸易自由化及对非成员不得提高其贸易壁垒。然而,由于许多关键性条款含义模糊,给审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例如,第5条第1款(1)项中“涵盖众多服务部门”(Substantialsectoralcoverage)之含义。其注释表明这一条件须根据服务部门的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服务提供方式进行评估。此外,还特别指出不得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但就服务部门的数量和受影响的贸易量并无此要求。这隐含着二者可预先进行部分排除,但对于这两个要素,鉴于服务贸易领域统计资料的缺乏,难有客观数据来确定“涵盖”之标准。此外,“实质上所有(standstill)”、“在协议生效之日或合理的一段时限内取歧视性措施”之“合理的时限”、“更广泛经济一体化进程”如何确切解释,可否借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第24条相应词语的含义等均有待明确。

(二)审查机制

服务贸易一体化协定的审查机构是服务贸易理事会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第5条第7款规定,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协定及其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在一定时限基础上实施的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还应就协定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第5条第5款规定,如果在一体化的缔结、扩大或重大修正过程中,某成员打算退出或变更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具体承诺,且与该国的服务贸易表中规定的条件不符,该国至少应提前90天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应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减让表的修改)中所规定的程序。